1.违约金是合同双方提前约定的违约补偿金额;损失是违约行为实际造成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失和本可获得的利益损失。
2.界定两者的关键:违约金在合同签订时就已确定;损失需违约发生后,用证据证明实际产生的损害数额。
3.若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若远高于损失,可请求适当减少。
4.判断是否远高于损失,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按公平和诚信原则综合衡量。
结论:违约金与损失性质不同,约定的违约金可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请求调整。
法律解析:
违约金是合同订立时双方预先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的金钱;损失是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害,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需用证据证明。根据法律规定,若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若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适当减少。判断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一般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衡量。如果在违约金与损失的界定或调整问题上存在困惑,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帮助。
违约金与损失是合同违约救济中的两个不同概念,前者为双方预先约定的违约补偿金额,后者是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二者的界定及调整需遵循特定规则。
1.明确本质差异。违约金具有预先约定性,数额在合同订立时确定;损失基于违约行为实际发生,需通过证据证明具体损害情况,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2.依法调整违约金数额。若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若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适当减少。调整时需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依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衡量。
3.强化证据意识。对于损失主张,需留存证明实际损害的相关证据,如直接损失的支付凭证、可得利益损失的合理计算依据;对于违约金约定,应在合同中明确具体数额或计算方式,避免约定模糊引发争议。
法律分析:
(1)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的,一方违约时需向对方支付的金钱,数额在合同订立阶段即已确定;损失是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害,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需通过证据证明其实际发生及具体金额。
(2)若违约金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若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适当减少。
(3)判断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衡量。
提醒: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合理预估可能的损失以约定违约金,避免后续因数额争议产生纠纷;发生违约后,需及时收集与损失相关的证据,以便在主张调整违约金时提供有效支持。
(一)明确违约金与损失的核心区别。违约金是合同订立时双方预先约定的金额,损失是违约行为实际造成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二)处理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不符的情况。若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若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请求适当减少。
(三)判断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的标准。需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依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衡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内容如下:
1.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3.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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