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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追偿时能否判定全损赔偿

李* 河北-廊坊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5.12.20 10:35:15 442人阅读

代为追偿时能否判定全损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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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进行全损判定时,要准确区分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对于实际全损,要确认保险标的是否完全灭失等;对于推定全损,需核算修理费用是否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等情况。
(二)保险人在按全损赔偿前,要确保有明确的责任认定及符合全损的事实依据,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判定。
(三)保险人赔偿后,在赔偿范围内向责任方进行代为追偿时,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和资料,以保障追偿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025-12-20 16:03: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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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为追偿时,若符合全损法定情形,可判定全损赔偿。全损分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前者如保险标的完全灭失,后者如修理费超实际价值。
2.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符合全损条件,保险人按全损赔偿后,依法取得代为求偿权。
3.像车辆严重损毁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过高,保险人赔偿后,可向责任方追偿。不过要有明确责任认定和全损事实依据,按程序判定,确保赔偿合理合法。

2025-12-20 14:56: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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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代为追偿时满足全损法定情形可判定全损赔偿,保险人赔偿后能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
法律解析:
全损包含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实际全损指保险标的完全灭失等,推定全损如修理费用超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等。在代为追偿里,若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符合全损条件,保险人按全损赔偿后可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像车辆因事故严重损毁无法修复属实际全损,或修复成本过高构成推定全损,保险人赔偿后,能在赔偿范围内向责任方代为追偿全损赔偿金额。不过,这需要有明确的责任认定及符合全损的事实依据,并按法定程序判定,以此保证代为追偿的全损赔偿合理合法。如果您在保险代为追偿及全损赔偿方面遇到问题,想了解更多相关法律内容,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20 14:02: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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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为追偿中满足全损法定情形可判定全损赔偿。全损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前者如保险标的完全灭失,后者如修理费用超实际价值。
2.当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符合全损条件,保险人按全损赔偿后能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像车辆严重损毁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过高,保险人赔偿后可向责任方追偿全损金额。
3.为确保全损赔偿合理合法,需有明确责任认定和符合全损的事实依据,并按法定程序判定。

建议:保险人在处理时要严格审核全损证据,保证责任认定准确。被保险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双方都要熟悉法定程序,避免追偿过程出现问题。

2025-12-20 13:16: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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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全损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两种类型。实际全损是保险标的完全灭失等情况,而推定全损是指修理费用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等情形。
(2)在代为追偿过程中,若保险标的符合全损条件,保险人按全损赔偿后可依法取得代为求偿权。
(3)以车辆为例,严重损毁无法修复属实际全损,修复成本过高属推定全损,保险人赔偿后能在赔偿范围内向责任方追偿全损赔偿金额。
(4)进行全损赔偿的代为追偿,要有明确责任认定和符合全损的事实依据,并按法定程序判定,保障其合理合法。

提醒:
进行全损赔偿的代为追偿需确保证据充分,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20 12:02:38 回复

尊敬的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接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委托,指派吴家庆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现根据庭审调查和法庭辩论,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原告不是适格主体原告不是车辆所有人,不符合《侵权行为法》中的受害人的规定,与本案没有直接的任何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其起诉。二、被告北京平安不是适格主体本案的法律关系因肇事双方达成调解(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调解栏),且被告王荣维已经进行了路产损害赔偿,部分履行了该调解的内容,该调解合法有效。双方的法律关系已经由侵权法律关系转变为合同法律关系,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一方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效力仅局限于合同双方,与被告北京平安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法判决驳回其对被告北京平安的诉讼请求。在被告王荣维进行赔付后,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北京平安保险公司理赔。三、原告提供的车损相关证据应当不予认定原告提交的车损鉴定报告是单方委托行为,且委托方不是原被告双方,委托方与本案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该鉴定结论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该鉴定结论书的鉴定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仅有一名价格鉴证师在鉴定书上签名,且没有鉴定机构和鉴定师的资质证明和执业许可证明,该份证据不具有合法性。该份证据没有提交车损时案发照片,不能证明鉴定结论书中的维修清单的项目就是本次肇事所为,且鉴定车损价格远远高于北京平安的查勘定损的车损价格,为此,本证据的真实性也存在疑点。四、其他抗辩观点评估费发票记载金额为2000元,原告索赔3000元,与事实不符。且该评估费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车辆贬值损失抗辩观点同本代理意见三外,贬值损失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拖车发生两次,第一次是从事故发生地拖到当地停车场的费用1700元,第二次是从停车场到大连发生的费用,本律师认为第一次是施救费,是直接损失。第二次是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交通食宿费过高,本律师认为目前交通运输工具还是以火车和客车为主,原告均是开车往返,原告的行为不是必要的和合理的,本律师认为从大连到盘山,结合当地经济状况及处理本次事故所需的次数(3次含本次诉讼差旅),以1000元内的花费较为合理和必要。诉讼费保险公司不予承担。综上,本律师认为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建议由车辆所有权人另案起诉。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201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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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02 352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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