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破产程序中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确认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具体金额。
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时,可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提交证据,由管理人进一步调查核实债权情况。
若核查后债权仍未被确认,需及时收集合同、借据、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证明债权存在及具体数额。
需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权利,积极参与破产程序,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结论:
未得到确认的债权,债权人可通过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在债权人会议提出异议由管理人核查、收集证据及时行使权利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解析:
债权人遇到债权未得到确认的情况时,可按以下途径处理。一是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通过诉讼程序确定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具体数额。二是在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时,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和证据,由管理人进一步调查核实。若经核查债权仍未确认,债权人需收集合同借据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证明债权的存在及金额。此外,债权人需在规定时间内行使上述权利,积极参与破产程序。如果对债权确认的具体流程或证据准备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未得到确认的债权,债权人可通过法律程序及破产程序内的异议机制维护权益,关键在于及时行使权利并提供充分证据。
1.提起债权确认之诉。若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存在异议,债权人可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明确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具体数额,这是最直接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
2.债权人会议核查阶段提出异议。在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时,债权人可当场提出异议,同时提交异议理由及相关证据,由破产管理人进一步调查核实,这是破产程序内的前置异议环节,有助于推动债权确认进程。
3.积极收集并固定证据。若经管理人核查后债权仍未确认,债权人应立即整理补充相关证据材料,如合同文本、借据、资金转账记录、沟通凭证等,确保证据能清晰证明债权存在及金额细节,为后续程序提供支撑。
4.注意权利行使时效。债权人需严格按照破产程序规定的时间节点行使权利,主动参与破产程序各环节,避免因错过时效丧失债权确认机会,最大程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通过诉讼程序确定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具体数额。
(2)在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时,债权人可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和提交相关证据,由管理人进一步调查核实债权情况。
(3)若经管理人核查后债权仍未得到确认,债权人应及时收集合同、借据、转账记录等能证明债权存在及金额的证据,同时需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权利,积极参与破产程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
债权人需注意在破产程序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异议权利,避免因逾期导致权利丧失;对未确认的债权,应尽早收集并固定有效证据,必要时通过诉讼程序明确债权归属。
(一)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通过诉讼程序确定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具体数额。
(二)在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时,债权人可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和证据,由破产管理人进一步调查核实。
(三)若经核查仍未得到确认,债权人应及时收集合同、借据、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证明债权的存在及具体金额。
(四)债权人需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权利,积极参与破产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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