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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的损失,主要指向集资参与人的本金损失。其计算基础为集资参与人实际投入的资金减去已归还的本金部分。对于集资参与人获得的回报,处理方式需区分不同情况,同时损失认定需依托司法审计报告、集资参与人陈述及其他证据材料,以确保结果准确并为追赃挽损和刑事裁判提供依据。
1.若回报是用未归还的本金支付,该部分回报金额可折抵本金。这种情况下,回报本质上是集资参与人自身未收回本金的一部分,折抵本金能更真实反映实际损失情况。
2.若回报是用非法吸收的其他资金支付,回报金额一般不折抵本金。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节,比如集资资金的整体流向、集资参与人的获益程度等,决定是否对这部分回报进行折抵。
3.损失计算需依托司法审计报告、集资参与人陈述及其他证据材料。这些材料能客观呈现集资参与人的实际投入、资金归还情况和回报获取细节,确保损失认定的准确性,为追赃挽损工作和刑事裁判提供可靠依据。
2025-12-20 05:54: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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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损失一般指集资参与人的本金损失,这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损失的核心对象。
(2)损失计算方式通常为集资参与人实际投入资金减去已归还的本金金额。
(3)集资参与人获得的回报处理分两种情况:若回报是用未归还的本金支付,回报金额可折抵本金;若回报来自非法吸收的其他资金,一般不折抵本金,但司法实践中会综合案情决定是否折抵。
(4)损失计算需依据司法审计报告、集资参与人陈述及其他证据材料,确保准确认定各集资参与人的实际损失,为追赃挽损和刑事裁判提供依据。
提醒:
集资参与人应妥善保存投入资金、本金归还及回报相关凭证,便于案件处理时准确核算损失;若对损失认定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分析。
2025-12-20 05:22: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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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损失以集资参与人的本金损失为核心计算。具体方式为集资参与人实际投入的资金总额减去已归还的本金金额。
(二)集资参与人获得的回报部分需分情况处理。若回报是用未归还的本金支付,该回报金额应折抵本金;若回报是用非法吸收的其他资金支付,回报金额一般不折抵本金,但司法实践中会综合具体案情决定是否折抵。
(三)损失计算需依赖司法审计报告、集资参与人陈述及其他有效证据材料,确保准确认定各集资参与人的实际损失,为追赃挽损和刑事裁判提供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款: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
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2025-12-20 04:40: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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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集资参与人的损失通常按本金损失计算,具体为实际投入的资金减去已收回的本金金额。
集资参与人获得的回报处理分两种情况:若回报来自未归还的本金,该部分金额可抵扣本金;若回报用其他非法吸收的资金支付,一般不抵扣本金,但司法实践中会结合具体案情决定是否抵扣。
计算损失需依据司法审计报告、集资参与人的陈述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每个集资参与人的实际损失,为追赃挽损和刑事裁判提供依据。
2025-12-20 04:03: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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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损失通常指集资参与人本金损失,计算方式为实际投入资金减去已归还本金,回报部分根据支付来源不同处理,且需依据相关证据准确认定。
法律解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损失认定以集资参与人本金损失为核心。计算时,先确定集资参与人实际投入的资金数额,再减去已归还的本金部分,得到初步损失金额。对于集资参与人获得的回报,处理方式分两类。一类是回报由未归还的本金支付,这类回报金额可折抵本金;另一类是回报由非法吸收的其他资金支付,这类回报金额一般不折抵本金,但司法实践中会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是否折抵。此外,损失认定需依赖司法审计报告、集资参与人陈述及其他有效证据材料,确保准确认定各集资参与人的实际损失,为追赃挽损和刑事裁判提供可靠依据。若遇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关问题,对损失计算或权益维护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针对性帮助。
2025-12-20 03:03:5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