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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认定书出后,可协商来更改不

蔡* 重庆-巫溪县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5.12.19 17:06:57 380人阅读

责任认定书出后,可协商来更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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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责任认定书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一般不能通过协商更改。
(2)当事人若对责任认定有异议,可在收到认定书三日内,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复核,需说明理由并提供主要证据,上级部门会审查并给出复核结论。
(3)若过了复核期限,或复核维持原认定,通常难以改变责任认定结果。而且私下协商更改责任认定书不合法有效,若引发纠纷,该更改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提醒:
对责任认定书有异议要及时申请复核,切勿私下协商更改,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19 22:0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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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对责任认定有异议,要在收到责任认定书三日内,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主要证据,等待上一级交管部门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二)若已过复核期限或复核维持原认定,不要试图私下协商更改责任认定书,因为这种行为不合法且无效,一旦有纠纷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2025-12-19 21:25: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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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认定书由交通管理部门按程序出具,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一般不能协商更改。

2.若对责任认定有异议,可在收到认定书三日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核,要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部门会审查并给出结论。

3.过了复核期限或复核维持原认定,通常结果无法改变,私下协商更改不合法有效,引发纠纷不受法律保护。

2025-12-19 20:17: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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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责任认定书出具后一般不能协商更改,对其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过复核期限或复核维持原认定通常无法改变结果,私下协商更改不合法有效。
法律解析:
责任认定书由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和法定程序作出,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若对责任认定有异议,当事人可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复核,需说明理由并提供主要证据,上一级交管部门会审查并给出复核结论。但如果已过复核期限,或者复核维持了原认定,通常就不能再改变责任认定结果了。私下协商更改责任认定书不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一旦产生纠纷,这种更改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大家在责任认定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5-12-19 20:08: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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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认定书出具后通常不能协商更改,它是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和法定程序作出的专业权威文书。若当事人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但过了复核期限或复核维持原认定,一般无法改变结果,私下协商更改不具合法性和有效性。
1.若对责任认定有异议,应在收到责任认定书三日内,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主要证据,等待上级部门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2.切勿私下协商更改责任认定书,避免后续纠纷中自身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障。
3.复核申请要及时提出,注意把握好三日的期限,避免错过改变认定结果的机会。

2025-12-19 18:08:44 回复

可以申请复核,可以申请调解。到无法找交警大队更改。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讼并经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第六十三条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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