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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前口头承诺未履行怎么办

陈* 云南-保山 合同纠纷咨询 2025.12.19 08:51:25 327人阅读

合同前口头承诺未履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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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口头承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当对方不履行合同前的口头承诺时,收集证据是关键一步。录音、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都能作为证明对方作出承诺的依据,这些证据能固定事实,为后续维权提供支撑。
(2)协商解决是较为温和的方式。主动与对方沟通,告知其不履行承诺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促使其主动履行。
(3)若协商不成,发函催告是进一步的措施。以书面形式强调承诺内容、未履行情况,并限定合理履行期限,给予对方最后履行的机会。
(4)若上述方法都无法解决,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法律途径。若承诺构成合同一部分,可追究违约责任;若因侵权导致损失,可要求侵权赔偿。

提醒:
维权过程中务必重视证据收集与保存,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19 12:3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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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证据时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像录音不能剪辑拼接,聊天记录要完整等。
(二)协商时态度要坚定,以平和理性的方式沟通,记录协商过程。
(三)发函催告时,函件内容要准确清晰,保留好发函凭证。
(四)选择法律途径前,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胜诉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表明口头承诺也是合同订立形式之一,具有法律效力。

2025-12-19 11:26: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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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承诺也受法律保护,对方不履行合同前的口头承诺,可这样做:
收集证据:用录音、聊天记录等,把对方承诺的事确定下来。

协商解决:主动和对方谈,让其履行承诺,说明不履行要担法律后果。

发函催告:协商不行就书面提醒,明确承诺内容和履行期限。

法律途径:还没解决就走法律程序,构成合同违约就追责,侵权就索赔。记得重视证据收集保存,维护自身权益。

2025-12-19 11:09: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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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口头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对方不履行合同前的口头承诺,可通过收集证据、协商、发函催告、走法律途径等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解析:
《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所以口头承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对方不履行合同前的口头承诺时,首先要做的就是收集证据,像录音、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以此固定对方作出承诺的事实。接着可以主动与对方沟通协商,让其履行承诺并告知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若协商没用,可发函催告,书面强调承诺内容、未履行情况并限定履行期限。若还是无法解决,根据具体情况,若承诺构成合同一部分可追究违约责任,属于侵权行为可要求侵权赔偿。法律重证据,一定要重视证据收集与保存。如果大家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对具体操作和法律适用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19 10:30: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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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口头承诺具备法律效力,当对方不履行合同前的口头承诺,可通过多种措施维护权益。
2.首先应收集证据,利用录音、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确定对方作出承诺的事实。
3.接着主动和对方协商,要求其履行承诺,并说明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4.若协商没有效果,可发函催告,以书面形式强调承诺内容、未履行情况,并规定合理履行期限。
5.若问题依旧未解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法律途径。若承诺是合同一部分,可追究违约责任;若是侵权行为造成损失,可要求侵权赔偿。
6.整个过程中,要重视证据收集与保存,这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2025-12-19 10:27:21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代理诉讼口头承诺没有合同有效吗口头委托有效但属一般代理。一般代理是代理权未经特别限制,代理人可以实施法律上规定其可以实施的一切代理行为的代理,故又称为全权代理、总括代理,佣金代理,是指在同一地区代理内,委托人同时委派几个代理人为其推销商品。普通代理不享有销售代理商品的专营权利。代理人根据推销商品的实际金额或根据协议规定的办法或百分率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委托人也可以直接与该地区的实际买主成交,而无须给代理人佣金。在我国出口业务中,大多采用这种代理方式。二、一般代理的特点(1)代理方代表委托方在当地从事商业活动,成交后收取一定的佣金;(2)委托方在某地区往往可拥有数个一般代理方;(3)委托方有权越过一般代理方在其代理地区进行商业活动,而无须支付佣金给一般代理人;(4)一般代理因不享有独家代理的专营权,因此不承担在一定时期内销售一定量商品的义务。三、代理协议的内容一般代理协议的主要内容有:①协议的性质。说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②授权范围。如代理的业务范围、时限和地段等;③佣金条款。主要包括:计算佣金的价格基础是CIF还是FOB,计算佣金的方式、佣金支付的时间和结算方法、佣金率及其计算方法等;④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的义务规定。

第三人承诺代为清偿债务但未能履行,应当由谁承担违约责任[案情]甲公司是某市一家著名的制药公司,以生产片剂为主。随着口服液市场的日益兴盛,甲公司打算转产,将主要精力放在口服液的生产上。因为资金缺乏,甲公司便决定将自己的部分药品加工机器卖给本市一家私营企业乙公司,双方协商先付一部分货款30万元,待机器经过检验,能够安全运营生产后再将剩余的50万元货款交给甲制药公司。不幸的是,乙公司职工在操作中国不慎导致厂房起火,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资金一时周转困难。而甲公司为生产口服液也已经先期投入了大量资金,用来购买机器。甲公司与乙公司商定,由丙公司先代替乙公司垫付这50万元资金。丙公司的老总陈某与乙公司的经理赵某是多年的朋友,朋友有难自然要伸手相助,丙公司同意先帮乙公司垫付这笔货款。后因为丙公司在生意上亏本,没有按约定为乙公司垫付这笔贷款。而甲公司因为没有资金,口服液生产线也没有按时上马,损失惨重。甲公司对此非常恼火,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丙公司却认为50万元货款是甲乙两个公司的事,与自己无关。[焦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甲乙两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在乙公司不具备偿还能力时,丙公司作为第三人承诺帮助乙公司承担这笔债务。但由于种种原因,最终丙公司没有按约偿还,对此应该由哪一方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对此,有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甲公司和乙公司,债权债务一关系是发生在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因此,在第三人丙公司没有按时偿还乙公司欠甲公司的债务时,应该由合同中实际的债务人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种意见是虽然合同双方当事人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但是由于乙公司目前没有偿还能力,于是约定由丙公司代乙公司偿还。实际上,此时的合同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即债务人由乙公司变更为了丙公司,在丙公司没有按时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当然应该由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评析]本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是涉他合同的一种——由第三人履行合同的相关问题。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是指经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义务,但第三人没有因为履行债务而成为当事人的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其法律特征在于:(1)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该第三人并没有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仍然是原债权人和债务人。如果第三人没有履行,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责任。(2)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至于第三人是否履行,应由债务人和第三人进行协商。(3)第三人代为履行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4)合同债务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即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不能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除外。同时,应该注意的是,应将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与债务承担区分开来:第三人虽然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但第三人不是债务人,不具备债务人的身份。而在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成为合同的债务人,而原债务人在合同中的债务人身份也归于消灭,对对方的债务归于消灭。由第三人履行合同,其权利义务如下:(1)第三人可以享受的权利。第三人在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时可以依据合同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依据合同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第三人也可以享有这些权利。(2)第三人应承担的义务。第三人仅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不是合同债务人的全部义务。在这一点上,第三人区别于债务人,债务人应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第三人承担义务的范围不应超出合同明示的范围,不得任何扩大第三人的义务范围。未在合同中明示,而仅仅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对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当债权人对第三人的履行范围作出要求时,应区分如下两种情形:第一,如债权人要求第三人履行义务的范围大于合同明示的义务范围,则第三人可以拒绝超出部分的履行。第二,如债权人要求第三人履行义务的范围小于合同明示的义务范围,则不能视为对原合同债务的变更,而仅仅是免除第三人的部分履行义务,债务人就免除部分仍要承担责任。与债务人一样,第三人在履行义务过程中也应当承担附随义务。包括:(1)及时通知;(2)协助;(3)提供必要的条件;(4)防止损失扩大;(5)保密,以及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应尽的其他义务。第三人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有如下两种情形:第一,第三人不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时,第三人未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二,第三人不按约定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包括第三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存在瑕疵。第三人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其效果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非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甲乙两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应该由乙公司作为债务人偿还所欠甲公司的货款。但由于乙公司遇到突发事件,资金周转紧张,丙公司愿意为乙公司垫付这笔货款。丙公司的这种行为实际属于由第三人履行,根据《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丙公司作为第三人没有按时向甲公司偿还乙公司所欠债务,实际上已经构成了违约,对于该违约行为,应该由债务人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丙公司。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没有承包合同只有口头约定怎么处理口头约定合同履行期限,卖方逾期未履行,如果买方不想再要货只想要回现款,这样究竟行不行得通?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期限的,买方可以与卖方协商补充关于履行期限的内容。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买方可以随时要求卖方履行,但应当给卖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如果卖方在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迟延履行,并经买方又一次催告后,仍然迟延履行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未达成补充协议的,买方在给卖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后,卖方未按时履行,买方又一次催告后,卖方仍然迟延履行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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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15 14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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