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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经营同类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达十万元以上时,需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这类行为既侵害国有资产权益,又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应严格依法惩处。
1.明确犯罪主体范围。该行为的责任主体限定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与经理,这两类人员因职务关系掌握公司经营决策或核心管理权限,其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同类营业行为更易损害所在单位利益。
2.客观行为需满足双重要件。一是实施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企业同类营业的行为,二是借助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比如利用接触核心业务信息、客户资源或经营渠道等职务便利开展上述活动。
3.非法利益数额是立案核心标准。只有获取的非法利益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时,才会被立案追诉,这一标准清晰界定了刑事处罚的起点,体现对国有资产保护的精准性。
4.行为危害具有双重性。此类行为直接导致国有公司、企业利益受损,同时打破市场公平竞争规则,破坏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必须通过刑事手段予以严厉规制。
2025-12-19 12:1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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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该行为对应的罪名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或经理,其他职位人员不构成此罪。
(2)客观方面需同时满足利用职务便利和经营同类营业两个条件,经营形式包括自己直接经营同类营业,或者为他人经营同类营业。
(3)立案追诉的数额标准为获取非法利益达到十万元以上,未达此标准的行为可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会面临单位内部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
(4)该行为的危害在于侵占国有公司、企业的商业机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同时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违反竞业禁止的职业准则。
(5)构成犯罪后,量刑将根据非法获利数额等情节确定,处罚方式包括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罚金。
提醒: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应避免从事与任职单位同类的营业活动,若已发生相关行为且获利接近或达到立案标准,应及时停止并主动说明情况,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应对潜在风险。
2025-12-19 11:22: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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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公司、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定期核查董事、经理的兼职情况和经营活动。通过劳动合同明确禁止经营同类营业的条款,要求相关人员申报个人及近亲属的经营项目,发现违规迹象及时调查处理。
(二)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需严格遵守职业规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与本公司同类的营业活动。若发现自身或他人存在此类行为,应主动向公司纪检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报告,避免触犯法律。
(三)若国有公司、企业发现董事、经理存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应及时收集经营合同、财务凭证、获利数据等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报案,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该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5-12-19 10:46: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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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或企业的董事、经理,若借助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协助他人经营与任职单位同类的业务,并从中获取非法收益。
这类行为不仅会损害国有单位的经济利益,还会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当非法收益金额达到十万元以上时,相关人员会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具体量刑会结合非法获利数额等情节综合判断。
2025-12-19 09:5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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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经营同类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十万以上的,会被立案追诉。
法律解析:
该行为的主体限定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当非法利益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时,相关部门会依法立案追诉。此类行为会损害国有公司企业的合法利益,同时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若发现此类行为或对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得到准确的法律指导。
2025-12-19 09:13:5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