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确认被指侵权的设计对应的产品,和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类似类型,判断依据是产品的实际用途。
以普通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判断能力为标准,对比两者外观是否相同或近似。如果整体视觉效果没有实质性差别,就认定为近似设计。
对比时要考虑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空间大小。设计空间较大的领域,普通消费者通常不会注意到细微差别;设计空间小的领域,即使是小差别也可能让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不同。
需要排除掉仅由产品功能决定的设计部分,以及产品材料、内部结构等对整体视觉效果没有影响的特征,这些不纳入侵权判断的考量范围。
如果被指侵权的设计和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实质性差异,就可以认定构成外观设计侵权。
结论:
外观设计侵权认定需先确认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类似,再以一般消费者视角判断外观是否相同或近似,符合相关排除规则且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的,构成侵权。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外观设计侵权认定遵循以下标准。首先,判断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类似,应依据产品用途认定。其次,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两者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的,认定为近似设计。再次,比对时需考虑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空间,设计空间大的,一般消费者不易注意较小区别;设计空间小的,较小区别也可能造成整体视觉效果的实质性差异。最后,需排除仅由产品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材料和内部结构等特征。若被诉侵权设计满足上述条件,即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则构成外观设计侵权。如果遇到外观设计侵权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判断和解决方案。
外观设计侵权的认定需综合考量产品种类一致性、整体视觉效果差异及设计空间等因素,若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属于相同或类似种类产品,且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则构成外观设计侵权。
1.确认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类似。应依据产品实际用途判断,只有属于相同或类似种类的产品,才具备外观设计侵权认定的前提条件。
2.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标准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需站在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角度,对比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若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则认定为近似设计。
3.结合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空间进行比对。设计空间较大时,一般消费者通常不会注意到较小的设计区别;设计空间较小时,即使是细微差异也可能导致整体视觉效果出现实质性不同。
4.排除非外观设计相关特征的干扰。仅由产品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无影响的产品材料及内部结构等,在侵权认定比对过程中不予考虑。
法律分析:
(1)判断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是否属于相同或类似种类产品,应依据产品用途进行认定。
(2)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的,认定为近似设计。
(3)比对时需考虑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空间。设计空间大的,一般消费者不易注意到较小区别;设计空间小的,较小区别也可能造成整体视觉效果的实质性差异。
(4)排除仅由产品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
(5)若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可认定构成外观设计侵权。
提醒:
外观设计侵权认定涉及多维度细节,若遭遇相关纠纷,建议及时固定侵权证据,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具体案情,以明确侵权与否及后续应对方向。
(一)判断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是否属于相同或类似种类产品,应依据产品用途进行认定。
(二)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两者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的,认定为近似设计。
(三)比对时需考虑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空间,设计空间大的,一般消费者不易注意到较小区别;设计空间小的,较小区别也可能造成整体视觉效果的实质性差异。
(四)排除仅由产品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材料和内部结构等特征。
(五)若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可认定构成外观设计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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