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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住房离婚怎么分割

杨* 青海-海东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18 14:21:42 453人阅读

共有产权住房离婚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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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共有产权住房离婚分割优先按夫妻书面协议处理,无协议则根据住房来源、双方过错及所有权主张情况分情况分割。
法律解析:共有产权住房的离婚分割需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具体如下:1.优先看夫妻双方是否有书面协议,若有协议直接按协议内容执行。2.若无协议,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产权部分通常均等分割;若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分割时会适当照顾无过错方。3.若住房是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4.关于房屋所有权主张,双方均主张的可竞价取得;一方主张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评估,取得房屋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双方均不主张的可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分割。若你在共有产权住房离婚分割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符合自身情况的解决方案。

2025-12-18 19:4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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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住房的离婚分割需优先以夫妻双方书面协议为依据,若无协议则结合住房来源、双方贡献及过错情形等综合判定,保障分割结果公平合法。

1.遵循书面协议约定
若夫妻双方已就共有产权住房的分割签订书面协议,离婚时应严格按照协议内容处理,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协议约定的分割方式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无协议时的均等分割与过错考量
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产权部分,通常按均等原则分割。若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法定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且分割住房产权时会适当倾斜照顾无过错方,过错方可能少分产权份额。

3.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补偿规则
若住房为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共同还贷款项及对应住房增值部分,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给予合理补偿,补偿金额需结合共同还贷总额、住房增值比例等因素确定。

4.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具体处理方式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归属,出价高者取得房屋并补偿另一方;一方主张所有权的,委托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评估后,取得方支付对应补偿款;双方均不主张的,可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按比例分割。

2025-12-18 19:23: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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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共有产权住房离婚分割首先查看夫妻双方是否有关于该住房分割的书面协议,若存在协议,直接按照协议约定处理分割问题。

(2)若无书面协议,对于夫妻共同享有的产权部分,通常按照均等原则分割。若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法定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分割时会适当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

(3)若住房为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经济补偿。

(4)若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可通过竞价方式取得,出价高的一方获得所有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若仅一方主张所有权,需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评估房屋价值,取得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若双方均不主张所有权,可申请拍卖房屋,就拍卖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提醒:
共有产权住房分割需结合房屋实际居住情况、双方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考量,若对分割方式存在争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分析。

2025-12-18 18:26: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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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确认夫妻双方是否存在关于共有产权住房分割的书面协议。若有明确书面协议,直接按照协议内容处理分割事宜。

(二)若无书面协议,对于夫妻共同拥有的产权部分,通常采取均等分割的方式。若其中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分割时法院会适当照顾无过错方。

(三)若住房是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四)若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可通过竞价方式取得,出价高的一方获得房屋并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若仅一方主张所有权,需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评估房屋价值,取得房屋的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若双方均不主张所有权,可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5-12-18 16:42: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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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处理共有产权住房,首先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为准,约定内容具有优先效力。

若未签订书面协议,夫妻共同拥有的产权部分一般平均分配;若其中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等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可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分割时会适当倾向于无过错方。

对于一方婚前购置、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住房,婚后共同还贷金额及对应房屋增值部分,由登记产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补偿。

若双方都想要房屋所有权,可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归属;若仅一方想要,需由专业机构评估市场价,取得房屋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补偿;若双方都不想要,可申请拍卖房屋,再分割拍卖所得款项。

2025-12-18 15:57:01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律师:我在结婚前后曾先后购买了多处房产,现因夫妻关系紧张,准备离婚。请教戴律师: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对夫妻离婚时的房产分割有些什么规定呢杜先生杜先生:根据我国新的规定,夫妻双方在结婚前购置的房产属个人财产,离婚时归各自所有,一般不存在分割的问题。而对于夫妻双方在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屋则属于,由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对于共有房屋的分割,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实践中针对夫妻共有私房的特点,分割时往往采取不同的方法。(1)对产权完全私有的房屋离婚时的分割。第一,实际分割。私有房屋可进行实际分割的,例如房屋不在一处,或者虽在一处但可分门别户的,应首先考虑分割产权。分割时一般采取平均分割原则,但如果一方没有生活来源或有其他困难,如患有严重疾病,可适当予以多分;有子女的,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多分。如果不能平均分割的,例如面积不相等,结构不一样,新旧不同,在考虑双方都能取得房屋居住的前提下,可采取折旧补偿、作价补偿等方法进行分割;第二,折价分割。实际中许多房屋是不宜进行实际分割居住的,从考虑房屋的使用效能和方便生活出发,可对这类房屋进行折价分割。获得房屋产权的一方给另一方补偿,补偿价款的数额要考虑房屋的现状估算价,一般由双方协商或采取双方竞价的方式确定。(2)对产权部分私有房屋离婚时的分割。城市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许多单位对职工采取优惠售房政策,根据工资、职务、级别、实际居住年限等确定优惠标准发售房屋。这类房屋的特点是产权人享有登记产权和,但所有权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受到一定限制,称为部分产权房屋,对产权部分私有的房屋离婚时的分割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第一,优惠售房单位职工享有房屋产权。一般来说,单位优惠售房的对象仅限于本单位职工,房屋产权登记人为本单位职工。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单位的,离婚时优惠售房单位一般不允许非本单位职工一方享有优惠房产权。因此,除非优惠售房单位同意,一般将房屋产权确定给该单位职工享有,由获得产权方给予对方相应补偿。第二,现实房价应高于购房价。基于优惠房屋的优惠性,购买价远远低于实际价。如果以原购房价作价补偿进行分割,对于未获得产权一方来说显失公平。在处理这类房屋时,通常考虑当时购房的情况,结合现在的情况,以现实房价为依据,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二、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四)照顾无过错一方。三、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四、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六、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七、人民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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