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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共同经营店铺该怎么分

冯** 上海-青浦区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18 11:24:14 323人阅读

夫妻离婚时共同经营店铺该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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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夫妻离婚分割共同经营店铺,应优先协商,再根据店铺性质(个体工商户或公司)处理,同时需承担共同债务。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对于共同经营的店铺,分割时需考量店铺性质与双方意愿。首先优先协商,协商一致的按协商结果分割。协商不成时,分两种情况处理:(1)若店铺为个体工商户,通常分割店铺资产及经营收益。一方想继续经营的,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应补偿;双方都不想经营的,可转让店铺并分割转让款。(2)若店铺是公司形式,涉及股权分割。双方可协商一方取得股权并给予另一方补偿;若都想要股权,可按比例分割;若都不想要股权,可转让股权并分割转让所得。同时,分割时需考虑店铺债务,依据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若对店铺分割或债务承担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18 15:5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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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分割共同经营的店铺时,需结合店铺的组织形式与双方意愿综合考量,优先通过协商确定分割方案,协商不成则根据店铺性质采取针对性处理方式。

1.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形
双方能就店铺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时,直接按照协商结果执行即可,无需受固定分割规则限制,这种方式能最大程度尊重双方意愿,减少纠纷。

2.个体工商户类型店铺的分割
若店铺为个体工商户,需对店铺资产及经营收益进行分割。一方希望继续经营店铺的,应向另一方支付合理的经济补偿;双方均不愿继续经营的,可将店铺转让,分割转让所得款项。

3.公司类型店铺的分割
若店铺以公司形式存在,分割时涉及股权处理。双方可协商由一方取得股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若双方都想持有股权,可按约定比例分割股权;若均不愿持有股权,可转让股权后分割所得款项。此外,分割过程中需同步处理店铺的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2025-12-18 14:36: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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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协商优先原则。夫妻离婚分割共同经营的店铺时,若双方能就分割方式达成一致,应按照协商结果处理,这是减少纠纷的高效方式。

(2)个体工商户类型店铺的分割方式。若店铺为个体工商户,需对店铺资产及经营收益进行分割。若一方希望继续经营,可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经济补偿;若双方均不愿经营,可转让店铺并分割转让所得款项。

(3)公司形式店铺的分割方式。若店铺以公司形式存在,分割涉及股权处理。双方可协商一方取得股权并给予另一方补偿;若双方均想要股权,可按比例分割;若双方均不想要股权,可转让股权给第三方并分割所得。同时,需一并处理店铺共同债务,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提醒:分割共同经营店铺时,需先明确店铺资产、收益及债务的具体情况,避免因信息不清导致权益受损。若协商不成,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建议。

2025-12-18 13:54: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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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协商一致的,按协商结果分割店铺相关权益。

(二)店铺为个体工商户的,分割店铺资产及经营收益。一方想继续经营的,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应补偿;双方都不想经营的,可转让店铺并分割转让款。

(三)店铺为公司形式的,处理股权及相关权益。双方可协商一方取得股权并给予另一方补偿;都想要股权的按比例分割;都不想要的转让股权后分割所得。同时,共同债务需共同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5-12-18 13:11: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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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分割共同经营的店铺,需结合店铺类型与双方想法处理。若两人能协商一致,直接按约定结果分割。

若是个体工商户形式的店铺,通常分割资产与经营收益。一方想继续经营,需给另一方相应补偿;都不想经营,可转让店铺后分割转让款。

若是公司形式的店铺,涉及股权分割。双方可协商一方取得股权并补偿对方,或按比例分割股权;都不想持有则转让股权分所得。同时需共同承担店铺的共同债务。

2025-12-18 12:21:48 回复

我国已经从法律上规定了社会保障性质的养老保险金的财产定性,但对于当事人自行出资购买的商业保险所产生的保险利益却并未涉及。商业保险的利益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对于其性质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应当根据保险的种类及保险的具体条款来进行确定。具有理财性质的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在购买时,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后也以夫妻共同财产定期缴纳保费,目的则是为了将家庭财产达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将该类保险利益在离婚诉讼中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另一方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将保险合同仍判归为一方通常为投保人的财产权益,该方当事人可选择在离婚后继续履行交纳保费义务或者变现保单现金价值,并由该方当事人给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对方作为分割折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受益、知识产权的受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明确只归一方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上述所称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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