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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在什么状况下不用担负债

杨* 重庆-沙坪坝区 夫妻债务咨询 2025.12.18 05:48:28 419人阅读

离婚在什么状况下不用担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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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若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配偶无需承担偿还责任。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若超出家庭日常所需且未用于共同生活,比如独自筹资经营但收入未投入家庭,即属于此类。

夫妻一方与他人串通虚构的债务,或是因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产生的债务,配偶均不用承担责任。

若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债务为个人所有,配偶也无需对此负责。

主张债务属于个人的一方,需要提供相应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2025-12-18 09:0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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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离婚时若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具体情形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二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三是夫妻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四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此外,主张债务为个人债务的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在离婚过程中遇到债务纠纷,不确定债务是否属于个人债务,或者需要收集证据证明债务性质,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8 07:33: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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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若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偿还责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或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另一方均不用承担;若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也无需另一方承担。主张债务为个人债务的一方,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1.若发现对方存在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应及时收集证据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比如,收集债务发生期间家庭日常开支的详细记录、对方经营活动的收入未转入家庭共同账户的凭证等,明确债务与家庭生活无关。

2.遇到疑似虚构的债务,需留存相关证据,如债务形成时的异常沟通记录、债权人与对方之间无实际交易的证明等,必要时可向相关部门申请调查,证实债务的虚构性质。

3.若对方因赌博或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负债,应收集对方参与违法活动的证据,如相关行政或刑事处罚记录、违法活动的消费凭证等,以此证明债务属于个人违法犯罪产生的债务。

4.对于债权人主张的债务,若认为属于对方个人债务,需主动承担举证责任。提前整理好各类证据材料,包括债务用途的证明、对方行为与家庭无关的凭证等,确保能清晰证明债务的个人属性,避免因证据不足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2025-12-18 06:47: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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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若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例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且经营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

(2)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以及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产生的债务,均属于个人债务,另一方不用承担偿还责任。

(3)若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该债务由债务人个人承担,配偶无需偿还。

(4)主张债务为个人债务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需提供证据证明债务超出家庭日常开支、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或存在虚构、违法等情形。

提醒:
主张债务为个人债务时,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如经营收入未用于家庭的证明、债务约定的书面材料等,若对债务性质有争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18 06:42: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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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时若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具体包括以下情形: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产生的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二)主张债务为个人债务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要提供证据证明债务符合上述个人债务情形,比如证明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存在虚构债务的证据、违法活动的相关记录、明确个人债务的书面约定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内容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5-12-18 06:26:51 回复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14种情形在公司依法经营,依法办理清算手续,一人公司能够证明不存在与投资人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下,没有问题,但是一旦出现以下情况,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虚假出资《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2.出资不到位《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3.抽逃出资《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9)脱壳经营,即股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经营(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公司,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为一个“空壳”,新公司完全不承担原公司行为产生的责任,却实际上利用原公司的资产在运作),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1)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2)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公司法解释二》第15条:(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2)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公司法》第180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法》第183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10.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2)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11.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公司法解释二》第23条: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这里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主要有:(1)清算组不依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2)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3)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4)清算方案未经股东会或人民确认即予执行给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等等。12.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13.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特殊说明:夫妻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形式上属于两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宜直接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从而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债权人能够提出足以证明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初步证据的,夫妻股东应当就公司财产性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承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4.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公司法》第20条:(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4)“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5)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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