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殴双方达成和解并按约定履行后,一般不会再追究对方责任,但存在三种特殊情形时,仍可依法向对方追责。
1.和解协议存在可撤销情形的。如果和解协议是在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受损害方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协议,之后再依法追究对方的责任。
2.和解时未发现伤情事后确诊的。若和解时未察觉身体损伤,事后经专业医疗机构诊断发现需要治疗,且该伤情与互殴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受损害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互殴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即使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若互殴行为本身涉嫌刑事犯罪,司法机关依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因为刑事犯罪不仅侵犯个人合法权益,还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律尊严。
法律分析:
(1)和解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的,受损害方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协议,撤销后可再追究对方责任。
(2)和解时未发现伤情,事后经诊断确定伤情与互殴存在因果关系且需治疗的,受损害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相关损失。
(3)互殴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即使双方达成和解,司法机关仍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刑事犯罪既侵犯个人权益,也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律尊严。
提醒:
互殴和解时应仔细检查身体状况,避免遗漏未显现的伤情;签订协议前确认内容不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若互殴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不要仅依赖和解免除责任,需关注司法机关后续处理。
(一)若和解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受损害方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协议,之后再追究对方的责任。
(二)若和解时未发现伤情,事后经诊断确认需要治疗且伤情与互殴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受损害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相关医疗费用等损失,需保留好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单据等证据。
(三)若互殴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即使双方达成和解,司法机关仍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刑事犯罪不仅侵犯个人权益,还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律尊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互殴双方和解后按约定履行的,通常不再追究对方责任,但存在特殊情形时可重新追责。
若和解协议存在欺诈或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受损害方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协议,进而追究对方责任。
和解时未察觉的伤情,事后经诊断需治疗且与互殴有关联的,可要求对方赔偿相关费用。
互殴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即便双方和解,司法机关仍可依法追责,因为刑事犯罪不仅侵犯个人权益,还损害社会秩序与法律尊严。
结论:互殴和解后一般不再追究对方责任,但存在协议可撤销、事后发现与互殴关联的伤情或互殴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这三种特殊情形时,仍可依法追责。
法律解析:首先,若和解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根据民法典规定,受损害方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协议,协议撤销后可再追究对方责任。其次,和解时未发现伤情,事后经诊断确认伤情与互殴存在因果关系且需治疗的,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相关规定,受损害方仍可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最后,若互殴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即便双方达成和解,司法机关也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刑事犯罪不仅侵犯个人权益,还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律尊严,此部分责任不能通过私了免除。如果遇到上述特殊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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