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个人仅享有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承包经营权本身不具备可继承性,因此不存在放弃继承农村土地的说法。
1.因承包土地经营获得的收益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可作为遗产继承,继承人有权放弃对这部分收益的继承。
2.若土地是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某个家庭成员去世后,其他家庭成员可继续承包经营该土地,不涉及继承与放弃继承的问题。
3.若是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该土地,此时继承人能够选择放弃继续承包的权利。
法律分析:
(1)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个人仅享有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该权利具有人身依附性,不属于可继承的遗产范畴,因此不存在放弃继承农村土地的法律基础。
(2)承包土地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可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继承人有权选择放弃对这部分收益的继承。
(3)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农户内家庭成员平等享有承包权益,当其中一名家庭成员去世后,其他家庭成员可继续承包经营该土地,不涉及继承或放弃继承的问题。
(4)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依法继续承包该土地,此时继承人有权选择放弃继续承包的权利。
提醒:
处理农村土地相关权益时需明确承包方式及权益性质,若对收益继承或继续承包权利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认具体处理方式。
(一)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个人仅享有承包经营权等权益,该权益具有人身依附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因此不存在放弃继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说法。
(二)承包土地期间产生的经营收益,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可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继承人有权选择放弃对这部分收益的继承。
(三)若土地是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户内某一成员去世后,其他家庭成员可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无需办理继承手续,也不涉及放弃继承的问题。
(四)若土地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承包人去世后,其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该土地,继承人也可选择放弃继续承包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3.第三百四十二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个人仅享有承包经营权等权益,这类权益无法继承,因此不存在放弃继承农村土地的说法。
承包土地经营获得的收益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可作为遗产继承,继承人能够选择放弃对这部分收益的继承权。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农户内家庭成员平等享有承包权益,若有成员去世,其他成员可继续承包经营,不涉及继承或放弃继承的问题。
以家庭承包外的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期内承包人去世,其继承人可选择继续承包,也有权放弃继续承包的权利。
结论:不存在放弃继承农村土地的说法,但承包土地的收益可继承且能放弃,家庭承包的成员去世后其他成员可继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的继承人可选择放弃继续承包。
法律解析: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个人仅享有承包经营权等权益。承包经营权本身不属于可继承的遗产范围,因此不存在放弃继承农村土地的情况。对于承包土地经营获得的收益,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可作为遗产继承,继承人有权放弃对这部分收益的继承。若土地是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户内的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当某个家庭成员去世时,其他家庭成员可继续承包经营该土地,不涉及继承或放弃继承的问题。若是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该土地,此时继承人有权选择放弃继续承包的权利。若对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权益或继承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解答。
专业解答农村土地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当然是可以的,但前提一定要提前半年的时间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发包方;对于承包方就可以依法的获得相应的赔偿,但具体的标准就会由双方来进行合理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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