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拖延不肯离婚时,诉讼离婚是有效的解决途径,可通过司法程序打破僵局,推动离婚进程。
1.准备诉讼材料并提起诉讼。当事人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同时收集并提交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比如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行为、遭受家庭暴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相关材料,以此支撑自身的离婚诉求。
2.配合法院调解与审理流程。法院受理案件后会优先进行调解,调解工作贯穿离婚诉讼的全过程。若调解无效,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情形,法院会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进而判决准予离婚。即使第一次诉讼未获得离婚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提起诉讼,此时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可能性会显著提高。
法律分析:
(1)诉讼离婚的启动方式。当对方拖延不肯离婚时,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需提交起诉状及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管辖权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法院,若被告有经常居住地且与住所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诉讼中的调解程序。法院受理案件后会进行调解,调解贯穿离婚诉讼全过程。若调解有效,双方可达成离婚协议;若调解无效,则进入审判阶段。
(3)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调解无效时,若存在法定夫妻感情破裂情形,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这些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
(4)二次起诉的相关规定。若第一次诉讼未判决离婚,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可再次起诉,此时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较大。
提醒:
诉讼离婚需注意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家庭暴力的医疗记录、分居证明等;不同案情的处理方式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获取针对性分析。
(一)对方拖延不肯离婚时,可选择诉讼离婚。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及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比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相关证据。
(二)法院受理后会开展调解,调解贯穿诉讼全过程。若调解无效且存在法定感情破裂情形,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
(三)若第一次诉讼未判离,可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起诉,此时法院判离概率较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若对方拖延不肯离婚,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书面诉讼申请,并准备能证明感情已无法挽回的相关材料。
法院受理后会先进行调解,且调解贯穿整个诉讼过程。若调解无效,且有证据证明存在重婚、与他人长期共同生活、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情形,法院会认定感情彻底破裂并判决离婚。
即使首次诉讼未判离,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半年后再次起诉,法院支持离婚的概率会明显增加,多数案例中会认可双方感情已无修复的可能。
结论:对方拖延不肯离婚时,可通过诉讼离婚解除婚姻关系,符合法定情形的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
法律解析:依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需提交起诉状及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法院受理后会先行调解,调解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若调解无效,且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法定情形,法院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若第一次诉讼未判离,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起诉,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在离婚诉讼中遇到证据收集或程序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针对性帮助。
律师解析 一方一直不肯离婚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只要能向法院提交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当先行调解,经法院审理后,确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起诉离婚程序具体如下: 1、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起诉阶段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始。 2、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审理阶段 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在收到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 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2)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3、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判决阶段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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