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安徽法律咨询 > 蚌埠法律咨询 > 蚌埠职务侵占辩护法律咨询 > 职务侵占主动退还会怎样

职务侵占主动退还会怎样

孙** 安徽-蚌埠 职务侵占辩护咨询 2025.12.17 03:05:42 395人阅读

职务侵占主动退还会怎样

其他人都在看:
蚌埠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蚌埠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在司法实践中,职务侵占后主动退还财物具有积极意义。从量刑层面来说,主动退还属于从轻处罚情节。相关规定表明,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对损害结果的弥补程度等,可对基准刑进行调整。
(2)当侵占财物数额较大时,主动退还可能让行为人在量刑上大幅从轻,甚至有适用缓刑的可能。
(3)若在立案前就主动退还,司法机关会依据具体情节,可能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侵占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即便主动退还,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过退还行为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刑罚。

提醒:
职务侵占主动退还虽有益处,但具体量刑受多种因素影响。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17 09:21:01 回复
咨询我

(一)若涉及职务侵占,应尽早主动退还财物。在立案前退还,司法机关可能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若已立案,主动退还也能作为从轻处罚情节,在量刑时争取减少基准刑。特别是侵占财物数额较大时,有可能较大幅度从轻,甚至适用缓刑。
(三)即便侵占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主动退还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刑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2025-12-17 08:02:37 回复
咨询我

1.职务侵占后主动退还财物,在司法量刑上有积极意义。主动退还属从轻处罚情节,综合多方面情况可减少基准刑。数额较大时,或大幅从轻量刑,甚至适用缓刑。

2.立案前主动退还,司法机关或不追究刑事责任。但侵占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仍会追责,不过退还可减轻刑罚。

3.总体而言,职务侵占后主动退还对行为人益处明显。

2025-12-17 06:24:53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职务侵占主动退还财物对行为人益处明显,可能从轻处罚,立案前退还或可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职务侵占后主动退还财物具有积极意义。依据相关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会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弥补程度等情况,减少基准刑。如果侵占财物数额较大,主动退还能使行为人在量刑上大幅从轻,甚至可能适用缓刑。若在立案前主动退还,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情节,有可能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要是侵占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即便主动退还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过退还行为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刑罚。所以,主动退还财物能为行为人带来从轻处理的机会。若你遇到职务侵占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

2025-12-17 06:17:04 回复
咨询我

职务侵占主动退还财物在司法实践中意义重大,对行为人益处明显。从量刑角度看,主动退还属于从轻处罚情节。依据规定,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对损害结果的弥补程度等情况,可减少基准刑。

若侵占财物数额较大,主动退还能使行为人在量刑上大幅从轻,甚至可能适用缓刑。

若在立案前主动退还,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节,可能不追究刑事责任。

但如果侵占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即便主动退还,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过退还行为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刑罚。

建议涉嫌职务侵占者,一旦意识到错误,应尽快主动退还财物,争取从轻处理。同时,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相关情况。

2025-12-17 04:41:55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3、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4、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5、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6、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职务侵占罪是特殊主体,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而临时人员或聘用人员能否作为本罪主体,主要是看有没有与公司形成固定、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力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上劳动,适用劳动法”。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临时工等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成员。为此,只要与公司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临时人员或聘用人员可以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综上,笔者认为,被告人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1、从主体上看,被告人詹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青杉林场将下渠工区33711亩山场承包给丁某管护并签订《山场管护协议书》,丁某又雇请被告人詹某等人护林,被告人詹某与公司之间并无劳动关系,其只与丁某形成雇用关系,故被告人詹某不是青杉林场职工,其符合盗窃罪一般主体。2、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被告人詹某身为林场的护林员,虽其有保护、监督林场林木财物安全的职责,但林场没有赋予其有主管、经管、处分林木的权力,被告人詹某雇请工人在其护林范内采脂,不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只是“工作上的便利”。为此,被告人詹某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未经林权单位许可,雇请他人非法采脂,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应以盗窃罪论处。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