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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后被解雇赔偿工资吗

邓** 天津-宁河区 工资福利咨询 2025.12.16 08:57:43 397人阅读

返聘后被解雇赔偿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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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一般形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是否需要赔偿工资需依据双方签订的返聘协议内容确定。

1.若返聘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解雇情形下的赔偿事宜,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向返聘人员支付相应的工资赔偿或补偿金额。

2.若返聘协议未对解雇赔偿作出约定,且用人单位不存在违约或过错行为,通常无需向返聘人员支付额外的工资赔偿。

3.若用人单位存在违约行为或自身过错,给返聘人员造成实际损失,返聘人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该部分实际损失。

4.若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返聘人员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6 15:4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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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依据签订的返聘协议确定。

(2)若返聘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解雇情形下的赔偿事宜,用人单位需按照协议约定向返聘人员支付赔偿工资或相应补偿。

(3)若返聘协议未对解雇赔偿作出约定,且用人单位不存在违约行为时,通常无需向返聘人员支付额外的赔偿工资。

(4)若用人单位存在违约行为或过错,导致返聘人员遭受实际损失,返聘人员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该实际损失。

(5)若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返聘人员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
返聘人员签订协议时应明确约定解雇赔偿条款以规避纠纷,若发生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建议。

2025-12-16 14:20: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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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是否赔偿工资需依据双方签订的返聘协议。若协议明确约定解雇情形下的赔偿事宜,用人单位应按协议执行,向返聘人员支付约定的赔偿工资或相应补偿。

(二)若返聘协议未约定解雇赔偿,且用人单位无违约行为,一般无需额外赔偿工资。若用人单位存在违约或过错行为,给返聘人员造成实际损失,返聘人员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该实际损失。

(三)若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返聘人员可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1.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5-12-16 12:27: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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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工资赔偿问题需以双方签订的返聘协议为依据。

若协议明确约定了解雇时的赔偿内容,用人单位应按协议支付工资赔偿或相应补偿。

协议未作约定且单位无违约行为时,一般无需额外赔偿工资;若单位存在违约或过错导致损失,返聘人员可要求赔偿实际损失。

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时,返聘人员可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6 10:56: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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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务关系,是否赔偿工资需依据返聘协议约定及单位是否存在违约过错确定。

法律解析: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受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调整。关于赔偿工资的问题,具体如下:一是协议有明确约定的情形,若返聘协议中约定了解雇时的赔偿事宜,用人单位应按照协议约定向返聘人员支付赔偿工资或相应补偿;二是协议无约定且单位无过错的情形,若协议未对解雇赔偿作出约定,且用人单位不存在违约行为或过错,一般无需支付额外赔偿工资;三是单位存在违约或过错的情形,若用人单位存在违约行为或过错,导致返聘人员遭受实际损失,返聘人员有权要求赔偿该损失。若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返聘人员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您遇到返聘相关的赔偿纠纷,不确定协议条款效力或自身权益如何保障,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针对性帮助。

2025-12-16 10:46:54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一、什么是返聘返聘即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因为退休员工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聘用离退休人员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二、退休后又返聘应该要怎么扣税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0〕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退休返聘人员需要先减除相关费用后,再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三、退休返聘人员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0〕526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0〕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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