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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不支持违约责任过重情况

蒋* 广东-阳江 合同违约咨询 2025.12.14 06:28:18 395人阅读

法院是否不支持违约责任过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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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约方若认为违约责任过重,应在诉讼中积极提出合理抗辩,收集并提供证据,证明约定的违约责任与实际损失严重失衡,如提供实际损失的相关票据、数据等。
(二)法院会从多方面进行审查,当事人可配合法院提供合同履行情况的相关资料,如合同履行进度记录、交付凭证等,帮助法院准确判断。
(三)对于过错程度,当事人要如实陈述违约原因和过程,若存在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应及时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2025-12-14 12:4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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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会审查违约责任过重的情况。违约责任有补偿和惩罚性质,过重可能违背公平原则。

2.司法实践中,法院综合判断,考量合同履行、违约方过错、实际损失等因素。

3.违约方若觉得责任过重,可在诉讼中抗辩,证明责任与损失失衡。

4.法院认定责任过重时,会依公平原则和过错调整,平衡双方利益,维护交易秩序。

2025-12-14 12:37: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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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法院会对违约责任过重情况进行审查考量,若认定过重可能会适当调整。
法律解析:
违约责任兼具补偿性与一定惩罚性,但过重的违约责任可能违背公平原则。司法实践里,法院判断违约责任是否过重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包括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方过错程度以及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等。若违约方觉得违约责任过重,可在诉讼中合理抗辩并举证,证明约定责任与实际损失严重失衡。一旦法院认定违约责任过重,会依据公平原则和当事人过错等对其适当调整,以此平衡双方利益,保障合同当事人在合理范围担责,维护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若遇到违约责任方面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2-14 11:20: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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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会对违约责任过重情况进行审查考量,因违约责任虽有补偿与惩罚性,但过重可能违背公平原则。
2.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如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方过错程度、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等。
3.若违约方觉得违约责任过重,可在诉讼中合理抗辩,举证证明约定责任与实际损失严重失衡。
4.法院审理后若认定违约责任过重,会依公平原则和当事人过错适当调整,平衡双方利益,让合同当事人在合理范围担责,维护公平交易秩序。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合理约定违约责任,出现纠纷时及时收集证据合理维权。

2025-12-14 09:30: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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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违约责任兼具补偿与惩罚性质,但过重的违约责任有违公平原则,这是法院审查考量的基础。
(2)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违约责任是否过重。包括合同履行情况,若一方已大部分履行合同,仅小部分违约,过重的违约责任就不合理;违约方过错程度,故意违约和过失违约在责任判定上应有所区别;还有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这是衡量违约责任是否合理的重要依据。
(3)违约方若认为违约责任过重,可在诉讼中合理抗辩,通过举证证明约定责任与实际损失严重失衡。法院认定过重后,会依据公平原则和当事人过错等调整违约责任,平衡双方利益,维护交易秩序。

提醒:
当事人认为违约责任过重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进行抗辩。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12-14 07:44:14 回复

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的,有限度地体现惩罚性。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强调违约金补偿性的理念,同时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这明显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措施,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激励当事人积极大胆从事交易活动和经济流转。同时《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又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即一般高于实际损失则无权请求减少,这一方面是为了免除当事人举证的繁琐,另一方面表明法律允许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损失,显然大于部分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约定违约金合同约定由于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并且违约金在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同时,还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作用,因此,笔者同意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的观点。违约金既是一种责任形式,又是一种独特的担保合同履行的方式。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那么拟违约的一方就会衡量其违约的后果,如果约定了明显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尤其是违约金超过了因违约而带来的利益时,任何一个理智的人都会在权衡利弊后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因此,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且惩罚性越强,担保效力越强。法院不支持房子违约金的情形的问题可以参考如下。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绝大多数出卖人和买受人都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一方逾期付款或者预期交付使用房屋时,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说,会明确约定逾期履行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但也有一些合同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上述两种情形的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人民法院按照某种标准作为参照系来确定违约方的责任,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本条是关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时应当根据什么标准确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对于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违约金条款法律支持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众所周知,合同无效是合同自始、当然、确定无效,但我国司法解释又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形。那么,无效合同的违约金条款是否属于这三种情形,是否有效呢?下面,我们将在下文为您做具体的法律解答,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相关地法律疑惑。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违约金条款有效吗合同无效时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也无效。根据我国最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仅有三种条款是有效的:一是,合同中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二是,因合同无效返还由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三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但是,在实践中,违约金条款并不是结算和清算条款,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意思是就有关报酬、费用等方面如何计算的问题。同时,违约金条款也不是争议解决条款。争议解决条款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如果双方发生争议,是选择仲裁还是诉讼等。无效合同中关于违约金条款,是先有约定,违反约定才会适用本条款追究违约责任,现在“约定”无效了,不存在违约的情形,那么自然也就不可能适用本条款。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也自始无效,只能要求造成合同无效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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