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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能否执行公司股权

杨** 重庆-石柱县 股权咨询 2025.12.13 14:53:16 446人阅读

个人借款能否执行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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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个人借款通常不能直接执行公司股权,因为公司股权与股东个人财产相互独立,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2)存在特殊情形时,如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可依据相关法律刺破公司面纱,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进而可能执行股东名下公司股权。
(3)在执行过程中,若经法定程序确认股权实际为股东个人财产,而非公司财产,也能对其执行。不过一般仅个人借款,不能直接执行公司股权,需通过法定程序综合判断是否符合执行股权的法定条件。

提醒:
个人借款执行公司股权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13 20:3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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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遇到个人借款想执行公司股权的情况,先审查是否存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若有则可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来执行股权。
(二)在执行程序中,可通过法定程序去确认该股权实际是否为股东个人财产,若能确认则可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5-12-13 20:23: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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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而言,个人借款不能直接执行公司股权,因为公司股权是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相互独立。

2.不过有特殊情况,若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可“刺破公司面纱”,让股东担责,这时可能执行其名下股权。

3.执行中若法定程序确认股权属股东个人财产,也能执行。总之,个人借款执行股权要经法定程序,看是否符合条件。

2025-12-13 20:08: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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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个人借款一般不能直接执行公司股权,需满足特定法定条件才可执行。
法律解析:
公司股权属于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相互独立,所以一般情况下个人借款不能直接执行公司股权。不过存在特殊情形,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依据公司法可“刺破公司面纱”,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担责,此时可能执行其名下公司股权。另外,在执行中经法定程序确认股权实际为股东个人财产,也能执行。总之,仅个人借款不能直接执行公司股权,要通过法定程序综合判断是否符合执行股权的法定条件。如果大家在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时,不清楚自身情况是否符合执行股权的条件,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2025-12-13 18:17: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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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通常不能直接执行公司股权,因为公司股权和股东个人财产相互独立。不过在特殊情形下可以执行。
1.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能依据相关法律“刺破公司面纱”,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担责,进而执行其名下公司股权。
2.执行中若经法定程序确认股权实际为股东个人财产,也可执行。

建议债权人遇到个人借款问题时,先明确借款主体和财产归属,若涉及股东滥用权利,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法定程序判断是否符合执行股权条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2025-12-13 16:22:49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往往要选择对外投资,如购买其他公司的股权或与其他企业合资成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等等。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由于盲目投资而最终破产。对于企业的债权人而言,公司经营的好坏、公司股权的价值关系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保护。因此,对于公司股权的执行应当成为执行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拟对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的执行进行一些探讨。一、股权执行的原则及例外股权执行的原则是与股权自身的特点紧密联系的,在执行股权时,应遵循以下两项原则?第一,应查明被执行人所享有的股权性质,对于其拥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不能执行。第二,在执行被执行人股权时,不得减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执行股权的上述原则会不会有例外情况呢﹖笔者认为,在两种情形之下应当不适用上述原则:第一种情形是投资者(公司作为股东)违反了公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此款的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除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其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这类被执行人将超过其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资产投入其他企业而使自身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确认该投资行为无效,由有限责任公司以被执行人投资的财产来承担民事责任。第二种情形是被执行人(公司作为股东)以投资来逃避债务,就是以投资这种合法形式来掩盖其逃避所欠债务的目的,这是被执行人对法律保护投资权的滥用。这种情形应受投资额所占净资产比例的限制,只要出现这种规避法律的情形,就应当确认这种投资无效,并追回其对外投资用以偿还所欠债务。二、股权执行的程序当前,股权执行程序就是股权转让程序。在执行工作中,大多数摸索的执行方法通常是协议转让程序和强制转让程序。协议转让属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解的范畴,不需要法律对此加以规定。(一)股权强制执行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第一种方式,运用拍卖实现股权转让。拍卖之前,应对被执行人的股权予以冻结。同时,应通知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股东在一定期间内指定股权受让人,并要求受让人履行股权转让所应承担的义务,如逾期不能指定或指定股权的受让人不能履行义务?则视为各股东同意转让,然后根据审计部门对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最新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确定股权的实际价值数额。如仍不能确定,则应委托资产评估部门评估。第二种方式,运用变卖方式执行股权。如果拍卖时无人竞买或通过拍卖方式无法实现股权转让?则只能在一个合理价格的基础上将股权抵偿给申请人或强制转让给第三人。当然,裁定之前应先征求各股东的意见,各股东对提出的价格享有优先购买权。第三种方式,执行过程中?由被执行人自行转让。被执行人可以自由选择股权转让对象,并自行确定转让金额,但由于股权已被冻结,其行使转让权只能置于监督之下,特别是转让所得收益,必须先用于清偿所欠债务。因此,这种转让方式仍具有强制性。当然,实施这种方式时还应考虑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二)股权强制执行的操作规范首先,在债务人有其他财产或债权可供执行时,不得先执行或同时执行股权,应当在前两者执行完毕后仍不能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才可执行股权。其次,不得强制将被执行股权转让于债权人,应当首先就股权执行事宜与公司其他股东协商,召开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保护公司其他股东对被执行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只有在其他股东全部拒绝接受被执行股权的情况下,方可转让于同意接受的债权人或者依法拍卖、变卖,将所得价款用于偿还债务。第三,在建立和规范执行立法程序时,还应充分考虑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致性,操作规范应当遵守国家现有涉及公司股权(或股份)及股权(或股份)转让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这些法律法规相冲突。第四,在执行股权中还应依法完善登记公告制度。由于股权的特殊性,强制执行股权必然会引起公司内部持股人或持股比例等实质性变化,而这一变化必须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方为有效。因此,执行应当协助债权人或强制被执行人和其他公司股东办妥有关变更手续。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财产性是股权的最基本属性。股东因其出资行为,以实物或金钱为载体,将其出资转化为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是股东财产性权利的集合体,股权在变价时又可以价钱形式量化,因此股权具有典型的财产性。根据强制执行理论,凡具有财产价值者,均可为执行的标的,由此可见,股权的财产性是股权可供强制执行的前提。(二)股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项基本内容。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如资产受益权。具体包括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是纯粹的财产性权益。共益权是指股东以公司利益为目的,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他,如公司经营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共益权虽不是纯粹的财产权,但其仍围绕着财产权这一核心而设,其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财产权益。因此,股权的自益性和共益性是股权强制执行的物质基础。(三)股权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公司是以资本为基础而设立的企业,股东的地位以股东拥有的股份额为唯一确定的标准。股权的资本性决定了股权的非身份性和可转让性,既该股东与他人合意,可按股权的经济价值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他人因而成为股东并享有股权。股权的转让以股份或出资的转让为标志。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以股票形式体现的股权基本上是自由转让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在股东间的转让也不受限制,但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受到一定限制,一般要求国内公司须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而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的转让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因而,股权是可以自由转让的,因而能够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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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02 128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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