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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无亲密关系能申请离婚吗

陈** 陕西-渭南 离婚咨询 2025.12.12 13:47:00 380人阅读

夫妻无亲密关系能申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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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夫妻无亲密关系可以申请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法律解析:
若双方都愿意离婚,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达成一致,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即可。若一方想离而另一方不同意,想离婚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亲密关系可作为感情破裂的参考,不过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起诉方需要提供如长期分房睡、交流极少等证据,来证明因无亲密关系等导致感情破裂。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审理,若认定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会准予离婚。如果在离婚相关事宜上有疑问,或者不确定如何收集证据等,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2 19:3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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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无亲密关系可以申请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途径。
1.协议离婚:若双方都有离婚意愿,可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问题协商一致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这是较为和平、高效的离婚方式,能减少双方的矛盾和纠纷。
2.诉讼离婚:当一方想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时,想离婚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无亲密关系可作为感情破裂的参考,但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起诉方需提供如长期分房睡、交流极少等证据证明感情破裂。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审理,认定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会准予离婚。

建议夫妻双方在决定离婚前,冷静思考,尽量通过沟通协商解决问题。若选择离婚,协议离婚时要确保协议内容公平合理;诉讼离婚时,要准备充分的证据。

2025-12-12 19:18: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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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无亲密关系是可以申请离婚的,离婚途径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需双方达成一致,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商好,再一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诉讼离婚适用于一方想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无亲密关系可作为感情破裂参考,但法院判决离婚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法定标准。起诉方要提供能证明因无亲密关系等导致感情破裂的证据,像长期分房睡、交流极少等情况的证据。法院会结合具体情况审理,若认定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就会准予离婚。

提醒:
协议离婚要确保离婚协议内容完备且双方自愿。诉讼离婚时注意收集有效证据,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差异,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12 17:26: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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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双方都愿意离婚,先签订好书面的离婚协议,协议里要把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情协商好,之后一起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二)若一方想离另一方不想离,想离婚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注意收集能证明因无亲密关系导致感情破裂的证据,像长期分房睡、交流极少等方面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025-12-12 15:54: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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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无亲密关系能申请离婚,离婚途径有协议和诉讼两种。

2.双方都想离婚,就签书面离婚协议,把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商量好,再一起去婚姻登记处办离婚登记。

3.一方想离另一方不想,想离的可起诉。无亲密关系可作感情破裂参考,起诉方要拿出长期分房、交流少等证据。法院认定感情破裂且调解无效,会判离。

2025-12-12 14:17:57 回复

丈夫要求确认与孩子无亲子关系婚后不足8个月妻在医院生子,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却显示孩子出生孕周40周系足月生产,据此推算妻子怀孕280天与结婚237天相差43天,丈夫因此怀疑妻子与他人有染并,要求离婚并做亲子鉴定确认其与孩子无亲子关系。经审理查明,吴某和唐某于前年4月22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19日妻子唐某生育男孩小刚。夫妻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因吴某怀疑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两人常发生矛盾并吵闹,唐某经常离家外出。去年5月唐某离家出走后未归,去年底吴某诉至,请求依法判决二人离婚,并确认其与孩子小刚不存在亲子关系。庭审中,原告以孩子与己不存在亲子关系为由申请做亲子鉴定,并提交了被告在医院生孩子的住院病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该证据显示孩子出生孕周40周,系足月生产。被告同意离婚,认可和原告登记后共同生活,只是主张孩子系早产,强调原告申请亲子鉴定的目的是逃避作为父亲的抚养义务与监护责任,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原告的主张,又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妻子拒做亲子鉴定败诉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后因互不信任等琐事时常产生矛盾、发生纠纷,导致夫妻关系恶化。现原告且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婚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予以准许;原告请求确认和孩子的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没有相反证据却又拒绝做亲子鉴定,且不能合理解释不予配合进行亲子鉴定的原因及理由,其反驳原告申请亲子鉴定的理由并不能推翻原告的主张,在被告提交了必要证据的情形下,在充分考虑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基础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之规定,推定孩子小刚与原告不存在亲子关系,因此,孩子小刚应由其母(被告)抚养,并由被告自行承担抚养费。最后,判决准许吴、唐夫妇离婚,孩子小刚由被告(其母)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

丈夫要求确认与孩子无亲子关系婚后不足8个月妻在医院生子,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却显示孩子出生孕周40周系足月生产,据此推算妻子怀孕280天与结婚237天相差43天,丈夫因此怀疑妻子与他人有染并,要求离婚并做亲子鉴定确认其与孩子无亲子关系。经审理查明,吴某和唐某于前年4月22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19日妻子唐某生育男孩小刚。夫妻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因吴某怀疑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两人常发生矛盾并吵闹,唐某经常离家外出。去年5月唐某离家出走后未归,去年底吴某诉至,请求依法判决二人离婚,并确认其与孩子小刚不存在亲子关系。庭审中,原告以孩子与己不存在亲子关系为由申请做亲子鉴定,并提交了被告在医院生孩子的住院病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该证据显示孩子出生孕周40周,系足月生产。被告同意离婚,认可和原告登记后共同生活,只是主张孩子系早产,强调原告申请亲子鉴定的目的是逃避作为父亲的抚养义务与监护责任,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原告的主张,又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妻子拒做亲子鉴定败诉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后因互不信任等琐事时常产生矛盾、发生纠纷,导致夫妻关系恶化。现原告且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婚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予以准许;原告请求确认和孩子的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没有相反证据却又拒绝做亲子鉴定,且不能合理解释不予配合进行亲子鉴定的原因及理由,其反驳原告申请亲子鉴定的理由并不能推翻原告的主张,在被告提交了必要证据的情形下,在充分考虑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基础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之规定,推定孩子小刚与原告不存在亲子关系,因此,孩子小刚应由其母(被告)抚养,并由被告自行承担抚养费。最后,判决准许吴、唐夫妇离婚,孩子小刚由被告(其母)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

子女抚养: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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