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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导致他人死亡坐牢后还要赔偿么

杨** 上海-闵行区 刑事赔偿咨询 2025.12.12 13:54:25 385人阅读

意外导致他人死亡坐牢后还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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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意外导致他人死亡坐牢后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相互独立,承担刑事责任并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依据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且致人死亡的,侵权人需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即便侵权人被判刑,受害人及其家属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侵权人进行民事赔偿。若侵权人有个人财产,会用其财产进行赔偿;若暂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赔偿义务也不会免除,等侵权人有可执行财产时,受害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你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2-12 19:0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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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导致他人死亡坐牢后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相互独立,承担刑事处罚不能免除民事赔偿义务。法律规定,侵害他人致其死亡,需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受害人及其家属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
2.若侵权人有个人财产,用其财产进行赔偿。
3.若侵权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赔偿义务并不免除,待其有可执行财产时,受害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25-12-12 18:21: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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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是相互独立的。当意外导致他人死亡,侵权人被判刑坐牢,这是对其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法律明确规定,侵害他人致其死亡的,需要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这体现了对受害人及其家属权益的保护。
(3)受害人及其家属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来主张民事赔偿。若侵权人有个人财产,会用其财产进行赔偿;即便侵权人暂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赔偿义务依然存在,日后一旦有可执行财产,受害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提醒:意外致人死亡案件中,赔偿问题复杂,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12 17:34: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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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害人及其家属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诉讼方式。若希望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可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想更充分地准备民事赔偿证据等,也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二)若侵权人有个人财产,受害人及其家属应及时关注财产状况,配合法院进行财产调查和执行,确保赔偿顺利进行。
(三)当侵权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受害人及其家属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和法律文书,持续关注侵权人财产动态,一旦发现有可执行财产,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5-12-12 16:21: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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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外致人死亡,即便坐牢也得赔偿。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相互独立,坐牢不意味着不用赔钱。
2.法律规定,致人死亡要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即便侵权人判刑,受害者家属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民事诉讼索赔。
3.侵权人有财产就用财产赔;暂无财产,赔偿义务也在,有财产时受害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2025-12-12 15:46:43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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