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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孩子未出生抚养权归谁

罗** 湖南-郴州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2.12 13:01:58 443人阅读

夫妻离婚孩子未出生抚养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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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夫妻离婚时孩子未出生不存在抚养权归属问题,出生后两周岁以内原则上归母亲,母亲有不利于孩子成长情形时父亲可争取,双方也可协商或由法院判决。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离婚时孩子未出生自然不存在抚养权归属的判定。孩子出生后,考虑到两周岁以内孩子对母亲哺乳和照顾的依赖,原则上抚养权归母亲,这是基于保障孩子健康成长的考量。不过,若母亲存在严重疾病、不尽抚养义务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父亲请求直接抚养,法院会从孩子利益出发,将抚养权判给父亲。同时,夫妻双方也有自主协商确定抚养权归属的权利,若协商无果,可诉至法院,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如果您在离婚子女抚养权问题上存在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12 18:1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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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离婚时孩子未出生,确实不存在抚养权归属问题,孩子出生后抚养权要依具体情况而定。两周岁以内子女原则上归母亲抚养,这是考虑到孩子此时对母亲哺乳和照顾的依赖,利于其健康成长。
2.不过,若母亲有严重疾病、不尽抚养义务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父亲请求直接抚养,法院会将抚养权判给父亲。
3.双方可先自行协商确定抚养权归属,若协商无果,则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

建议:夫妻双方应从孩子利益出发,友好协商抚养权问题。若需走法律程序,要提供真实全面的证据,让法院准确判断。

2025-12-12 16:4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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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离婚时孩子未出生,此时不存在抚养权归属问题。
(2)孩子出生后,两周岁以内子女原则上抚养权归母亲,这是考虑到孩子在该阶段对母亲哺乳和照顾的依赖,更利于其健康成长。
(3)若母亲存在严重疾病、不尽抚养义务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父亲请求直接抚养,法院可将抚养权判给父亲。
(4)双方可协商确定抚养权归属,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提醒:在处理抚养权问题时,要以孩子利益为重。协商时应理性沟通,起诉时要提供真实有效的利于孩子成长的证据。情况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12 15:23: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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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孩子出生后,若在两周岁以内,一般抚养权归母亲,因为孩子此时依赖母亲哺乳和照顾,母亲抚养利于其成长。
(二)若母亲有严重疾病、不尽抚养义务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父亲请求直接抚养,法院会将抚养权判给父亲。
(三)夫妻双方可自行协商孩子抚养权归属。
(四)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025-12-12 14:10: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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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离婚时孩子未出生,不存在抚养权问题,孩子出生后再确定。

2.两周岁以内子女,原则上归母亲抚养,因其更依赖母亲,母亲抚养更有利成长。

3.若母亲有严重疾病、不尽抚养义务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父亲请求直接抚养,法院可将抚养权判给父亲。

4.双方可协商确定抚养权,协商不成可起诉,法院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

2025-12-12 13:37:26 回复

您好,关于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依据最高人民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另外,其第6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形。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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