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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里技术工的误工费有多少钱

邱** 重庆-奉节县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5.12.12 07:50:48 323人阅读

一天里技术工的误工费有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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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工误工费数额要依据具体情形确定,需结合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证明确定,若致残则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对于收入状况,有固定收入的技术工,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算,能提供工资单、银行流水等稳定工作证明的,就按实际少赚的金额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先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若无法举证,则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可通过查询统计部门公布的行业工资数据估算。

解决措施和建议:技术工平时要保留好工资单、银行流水等收入证明材料。就医时及时让医疗机构出具误工时间证明。若无固定收入且难以举证三年平均收入,可主动向统计部门咨询行业工资数据。

2025-12-12 15:0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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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技术工误工费数额确定与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相关。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证明为准,若致残则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在收入状况方面,有固定收入的技术工,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只要能提供工资单、银行流水等证明,就可明确实际少赚的金额。
(3)无固定收入的技术工,优先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若无法举证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可借助统计部门公布的行业工资数据进行估算。

提醒:
技术工主张误工费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明材料。不同案情的证据要求和计算方式可能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12 14:22: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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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误工时间。技术工要让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来确定误工时间,如果因伤致残,误工时间算到定残日前一天。

(二)明确收入状况。若有固定收入,准备好工资单、银行流水等材料,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若没有固定收入,先尝试计算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来确定误工费;若无法举证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可查询统计部门公布的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来估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5-12-12 12:25: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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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工误工费数额依具体情况而定,由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决定。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证明为准,若致残则算至定残前一日。

2.收入状况分两类。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收入算,如能提供工资单等证明。

3.无固定收入的,按近三年平均收入算;无法证明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可查统计部门数据估算。

2025-12-12 10:33: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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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技术工误工费数额要依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法律解析:
误工费计算需考虑两方面因素。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证明来明确,若致残则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收入状况分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两种情形。有固定收入的技术工,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算,凭借工资单、银行流水等可确定具体数额。无固定收入的,先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若无法举证,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通过查询统计部门公布的行业工资数据估算。因此,技术工在主张误工费时,要准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保障自身权益。若对误工费的计算和主张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

2025-12-12 09:30:26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误区一:将高新认定研发费用作加计扣除基数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企业往往会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对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以及近1个会计年度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出具专项鉴证报告。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不少企业认为高新认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经税务师事务所鉴证认定的,可以直接将鉴定报告中对应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作为基数,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其实,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上,高新认定时是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指引》)进行的,而确定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依据的是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办法》),两者的适用情况并不一样,不能混为一谈。《办法》规定的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其口径要小于按照《指引》要求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必须谨慎,一定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否则会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误区二:老高新技术企业未重新认证就享受优惠2008年,仍有不少老高新技术企业未能及时学习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最新税收政策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仍按15%的税率进行了纳税申报。也有不少纳税人认为能够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实际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规定,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新标准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在未到期的时间段内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因此,老高新技术企业要想享受15%的优惠税率,或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必须按高新技术企业的心要求进行重新申请认定,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而不能直接自行享受税收优惠。误区三:不能叠加享受优惠政策不少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认为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不得叠加享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后,不管什么情况,都不得享受其他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其实,这是对上述两个文件的误读。两个文件规定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时“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规定,是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其他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例如,2007年底前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就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该文件明确,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种情况下,软件生产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也应该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优惠。6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也就是说,上述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误区四:各项补贴不区分收入性质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各种名目的补贴往往比较多。例如,各种税收返还、财政奖励、技术创新奖励、专项研发项目补助等。但很多企业汇算清算时往往不区分各项补贴的收入性质,误把应税收入认为是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把不征税收认为是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是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创设的一个概念,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收入的范畴。根据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免税收入是一种税式支出,其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基于税收优惠政策而予以免除。它是国家根据经济政策目标的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免予征税,而在一定时期又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其支出允许税前列支。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分为以下四类: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因此,各项补贴收入性质认定是否正确,影响着应税收入、税前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等的计算,最终影响应纳税额的正确与否,值得高新技术企业高度关注。此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补贴,享受加计扣除时也要剔除,这也值得关注。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1、技术入股,可能还没有盈利就被解雇,那么就无法获益。2、如果是技术入股,五年后你又没有撤股,公司仍有盈利,有分红,当然你是有份的。如果仅仅是合同约定做项目,就要看你的合同怎么约定,而且应该也不是分红的性质了。3、如果评估通过,成立新的公司,就是一个新的实体了,以前的合同是否有效,首先要看合同的约定,其次看你入股时双方的约定,因为可以通过后来的合同变更前面的合同。4、技术入股等非货币财产入股根据《公司法》的规是要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如果没有经过评估,以协议方式约定获得利润分配的30是不合法的,成立新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确说明,1、技术入股,可能还没有盈利就被解雇,那么就无法获益。2、如果是技术入股,五年后你又没有撤股,公司仍有盈利,有分红,当然你是有份的。如果仅仅是合同约定做项目,就要看你的合同怎么约定,而且应该也不是分红的性质了。3、如果评估通过,成立新的公司,就是一个新的实体了,以前的合同是否有效,首先要看合同的约定,其次看你入股时双方的约定,因为可以通过后来的合同变更前面的合同。4、技术入股等非货币财产入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是要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如果没有经过评估,以协议方式约定获得利润分配的30是不合法的,成立新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确说明,你作为股东,占有30的股份,这样才合法,如果是隐名的股份,对你是很有风险的。5、要看怎么样约定,是否约定你也同时不能使用该技术,如果是的话,你同样不能使用该技术。6、如果是协议方式,出现亏损,你无需承担债务,如果是入股形式,你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新的公司本身是的法人,承担经营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你为股东,占有30的股份,这样才合法,如果是隐名的股份,对你是很有风险的。5、要看怎么样约定,是否约定你也同时不能使用该技术,如果是的话,你同样不能使用该技术。6、如果是协议方式,出现亏损,你无需承担债务,如果是入股形式,你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新的公司本身是的法人,承担经营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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