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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要求分割小区房产可行吗

董** 湖北-荆州 物业纠纷咨询 2025.12.12 04:53:31 439人阅读

业主要求分割小区房产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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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小区房产分为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业主对专有部分有独立处分权,但共有部分不能随意分割。像小区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等都属于业主共有,其存在是为保障小区整体功能和全体业主共同利益。
(2)若单个业主分割共有部分,会破坏小区完整性和正常使用功能,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
(3)在符合特定条件,如经业主共同决定,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时,对共有部分的权益可进行合理调整或处分,但不是简单的分割房产。

提醒:
业主若有涉及小区共有部分权益调整的需求,需按法定程序经业主共同决定,不可擅自行动,避免引发法律纠纷,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12 10:2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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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应明确小区房产有专有和共有之分,对专有部分可独立处分,但不能随意分割共有部分,避免因错误行为损害其他业主权益。
(二)若有对共有部分权益调整或处分的需求,要推动业主共同决定,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可私自行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025-12-12 08:31: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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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业主单独分割小区房产行不通。小区房产分专有和共有部分,业主对专有部分有所有权能独立处置,却不能分割共有部分。
2.小区道路、绿地等公用设施属业主共有,是保障小区功能和业主利益的,分割会破坏小区完整和正常使用,损害其他业主权益。
3.若符合特定条件,比如经业主共同决定并按法定程序,可对共有部分权益合理调整或处分,但不是简单分割房产。

2025-12-12 07:03: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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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情况下业主单独要求分割小区房产不可行,但在符合特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时,对共有部分权益可进行合理调整或处分。
法律解析:
小区房产分为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业主对专有部分有所有权可独立处分,然而共有部分如小区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等是为保障小区整体功能和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存在的,不能分割。若单个业主分割共有部分,会破坏小区完整性和正常使用功能,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保障全体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合法权益。若要对共有部分权益进行调整或处分,需经业主共同决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如果遇到小区房产分割等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2-12 06:21: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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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来说,业主单独要求分割小区房产不可行。小区房产包含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业主虽对专有部分有所有权且可独立处分,然而共有部分不能分割。像小区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等都属于业主共有,它们是保障小区整体功能和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若允许单个业主分割,会破坏小区完整性与正常使用功能,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
2.但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对共有部分权益进行合理调整或处分是有可能的。比如经业主共同决定,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过这并非简单的分割房产。
3.建议业主若有相关需求,先与其他业主充分沟通,共同商议解决方案。还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处理共有部分权益问题。

2025-12-12 06:13:44 回复

小区业主不满物业服务2016年11月5日至11月21日,业委会召开小区业主大会,就是否要求更换新物业公司,并委托业委会重新招聘新物业公司进行表决。表决结果显示有过半数的业主要求更换新物业公司。随后,业委会向鲁谷社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传达上述决议,此后,鲁谷街道办事处下达责令业委会停止依据《决议》进行相关活动的决定。北宇物业据此拒绝退出小区。鲁谷街道办事处以大会程序违规为由,建议业委会暂缓业主大会的召开。对此,石景山诗景长安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向提讼,请求判决撤销鲁谷社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作出的两项相关决定。目前,已经受理该案件。北宇物业的严经理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业主提出的问题,物业方面一直在积极整改,现在已经大部分得到解决。”6月14日,记者在诗景长安小区西区看到,小区业主的车辆可以出入自如。严经理说,物业并没有强收停车费,小区业主长期使用地下停车库,却不按时缴纳停车费,物业有权利要求缴费。“此外,小区有临时停车位可以免费供业主停车,但是车位数量有限,在车位不能容纳更多车辆的情况下,物业出于安全考虑无法让更多车辆进入小区,并不是不让业主进小区。”小区地下停车场并不对外经营,不需要备案,物业并没有违规。业主大会有哪些权利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业委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2-3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一般说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大小,由5-15人组成。如北京新规定:凡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入住率超过50%,或首户入住已满2年的新建居住小区,均可组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权利为:(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4)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预算;(5)监督公共建设、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6)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7)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1、入住率达到50%以上;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附成立程序与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成立流程:1、业主委员会成立申请:由建设单位或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个以上业主联名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2、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3、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4、筹备组负责确认业主身份及其在首届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将结果告知全体业主。5、业主委员会成立选举办法:筹备组负责审查业主委员会侯选人的资格,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采用自荐、业主联名推荐、筹备组商议等方式产生。侯选人确认后必须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荐候选人的,可由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侯选人,名单必须在业主大会召开七天前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7日)6、筹备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提前15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大会地点、会议程序、需要业主投票表决的事项。(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应当是5至15名的单数)7、筹备组应当事先将业主大会的内容和召开方式告知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必须保管好筹备业主大会的所有档案、资料)8、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委员会议,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主任1人,副主任1~2人。9、首次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名单必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并在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备案。书面申请包括成立过程和备案理由。同时,将选举结果告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在自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之日起正式履行其职责。10、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出具《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和《刻彰证明》。11、业主委员会凭《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和《刻彰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彰手续。临时业主委员会:有些小区是分期开发,如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经过已入住半数业主的申请,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而临时业主委员会则具有与业主委员会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因为担任业主委员会的成员,除主任可以是专职的以外,其他委员都是,而且是义务地为广大业主服务,所以经常被视为是一项“吃力不讨好”的苦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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