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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的财产份额如何确定

王* 四川-广安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11 19:27:51 480人阅读

婚姻中的财产份额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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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财产份额确定,先区分共同与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归一方,像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补偿等。

2.共同财产若无特别约定,双方平等分割;若有书面份额约定,则按约定处理。

3.法院分割时会考虑财产来源、双方贡献等因素。若一方出资多,会适当考虑其贡献。若一方有隐藏等损害共同财产行为,可少分或不分。

2025-12-11 22:06: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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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姻财产份额确定要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归一方,共同财产原则上平等分割,有约定依约定,分割时法院会综合多种因素裁判,有不当行为者可少分或不分。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婚姻财产分割有明确规定。个人财产如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获赔补偿等,明确归一方所有。而夫妻共同财产若无特别约定,双方平等分割;若有书面协议约定财产份额,则按约定处理。在实际分割时,法院会综合考虑财产来源、双方贡献等因素,比如购房出资多的一方会在分割房产时被适当照顾。若一方有隐藏、转移等损害共同财产的行为,会少分或不分财产。如果在婚姻财产分割方面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1 21:35: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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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财产份额确定关键在于区分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如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获赔补偿等归一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若无特别约定,原则上双方平等分割;若有书面协议约定财产份额,则按约定处理。
2.法院在具体分割时会综合考量多种因素。会根据财产来源、双方贡献进行裁判,比如购房时出资多的一方,分割房产时会适当考虑其贡献。若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可对其少分或不分。
3.建议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财产份额,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同时,应遵守法律规定,不得实施损害对方财产权益的行为。

2025-12-11 21:23: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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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姻财产份额确定关键在于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具有专属性,像一方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补偿等,明确归一方所有,这保障了个人财产权益。
(2)夫妻共同财产若无特别约定,双方平等分割,体现了婚姻关系中双方的平等地位。若有书面协议约定财产份额,则遵循约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3)法院在具体分割共同财产时,会综合考量财产来源、双方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等因素。例如购房出资多的一方会被适当考虑。而且,若一方有隐藏、转移等损害共同财产的行为,会少分或不分财产,以此维护公平公正。

提醒:
婚姻中建议明确财产归属,签订书面协议要谨慎规范。若遇财产分割纠纷,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11 20:22: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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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财产性质,先区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如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获赔补偿等归一方所有。
(二)对于共同财产,若有书面协议约定财产份额,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原则上双方平等分割。
(三)在法院分割财产时,要提供财产来源、双方贡献等相关证据,争取合理份额。若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等损害共同财产行为,及时收集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25-12-11 19:55:25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共同共有如何确定份额一、我国《物权法》在共同共有份额问题上之规定《物权法》第103条改变了过去的规定,将按份共有作为共有的常态。对比《物权法》第94条和第95条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关于共同共有人权利义务的行使和承担,《物权法》第95条、第97条与第98条等一般都使用了“共同”字样。可以看出我国《物权法》不承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二、不承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带来的问题如果说要用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利益与负担是否存在份额的标准来区分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那么衡量外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共同共有就只有夫妻共有、家庭共有、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对遗产的共有三种,类型相当少。其次就涉及一个合伙财产性质的问题。目前学界对这个问题主要观点有两种:一种是按份共有说,另一种是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结合说。这两种学说都是以“份额”作为认定的标准。但若否定共同共有中存在份额,合伙财产的性质便无法确定。共同共有的份额问题还引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就是若否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共同共有人的债权人就不得对共有财产申请强制执行。由于不能将共同共有的份额区别开来,就无法确定作为债务人的共有人在共同共有中财产的范围。这种情况下强制执行会损害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利益。但如果所有的共同共有财产都不能强制执行的话,对债权人又有失公平。三、共同共有存在份额(一)通过几个方面的考察,可以看出共同共有应当存在份额首先从其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共同共有就应存在份额。共同共有源于总有,总有以日尔曼村落共同体为典型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所有权的管理权能和用益权能分属于村落团体与团体组成人员。这时的所有权不存在份额,也不能请求分割。罗马法时期,共有发展为按份共有,由于存在份额,共有人可以自由地请求分割共有物并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财产。经过罗马法的修正,总有中的团体性较强者转化为法人,总有权成为法人单独所有权;另一部分变成合有即共同共有。由此可见,份额伴随着共同共有的产生而存在。其次从他国立法例来看,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基本都承认共同共有中存在份额。从《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法国民法典》都有相关规定,其中《德国民法典》不仅承认共同共有的总财产存在份额,还承认在个别物上同样存在份额。最后,共同共有并不排斥份额。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本质区别在于共同共有具有共同关系,而不在于共有是否存在份额之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类型的共同共有在成立的时候就已经确立了份额,只是由于其共同共有的特性或维持共同关系导致共同共有人不能像按份共有人一样自由地处分自己的份额。这些类型就包括合伙股份、共同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等等。这类型的共同共有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份额的作用是不明显的,只有等到共有关系结束时,份额的作用才得以体系。由此可以看出共同共有的份额其实是“潜在的”。但在共同共有的整体上来看,份额是明确的,只是其作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二)当我们承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时,之前提出的具体问题也能得到解决在承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认为合伙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决定这一属性的不在于是否划分份额,而在于合伙人具有共同关系———合伙关系。虽然从制度设计上来看,合伙财产的共有与按份共有存在较大差异,但这是由于合伙关系而引起的,并是不由于合伙财产中不存在份额。事实上,合伙人在成立合伙时就设定了份额。这种份额只是在形式上与按份共有没有差异,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所以在传统大陆发现国家,如瑞士、德国等,都将合伙财产定性为共同共有。另一个很重要的具体问题,就是共同共有人的债权人能否对共有财产申请强制执行。当承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时就可以得出肯定的结论。

您好,针对您的共同共有怎样确定份额问题解答如下,共同共有如何确定份额一、我国《物权法》在共同共有份额问题上之规定《物权法》第103条改变了过去的规定,将按份共有作为共有的常态。对比《物权法》第94条和第95条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关于共同共有人权利义务的行使和承担,《物权法》第95条、第97条与第98条等一般都使用了“共同”字样。可以看出我国《物权法》不承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二、不承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带来的问题如果说要用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利益与负担是否存在份额的标准来区分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那么衡量外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共同共有就只有夫妻共有、家庭共有、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对遗产的共有三种,类型相当少。其次就涉及一个合伙财产性质的问题。目前学界对这个问题主要观点有两种:一种是按份共有说,另一种是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结合说。这两种学说都是以“份额”作为认定的标准。但若否定共同共有中存在份额,合伙财产的性质便无法确定。共同共有的份额问题还引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就是若否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共同共有人的债权人就不得对共有财产申请强制执行。由于不能将共同共有的份额区别开来,就无法确定作为债务人的共有人在共同共有中财产的范围。这种情况下强制执行会损害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利益。但如果所有的共同共有财产都不能强制执行的话,对债权人又有失公平。三、共同共有存在份额(一)通过几个方面的考察,可以看出共同共有应当存在份额首先从其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共同共有就应存在份额。共同共有源于总有,总有以日尔曼村落共同体为典型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所有权的管理权能和用益权能分属于村落团体与团体组成人员。这时的所有权不存在份额,也不能请求分割。罗马法时期,共有发展为按份共有,由于存在份额,共有人可以自由地请求分割共有物并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财产。经过罗马法的修正,总有中的团体性较强者转化为法人,总有权成为法人单独所有权;另一部分变成合有即共同共有。由此可见,份额伴随着共同共有的产生而存在。其次从他国立法例来看,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基本都承认共同共有中存在份额。从《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法国民法典》都有相关规定,其中《德国民法典》不仅承认共同共有的总财产存在份额,还承认在个别物上同样存在份额。最后,共同共有并不排斥份额。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本质区别在于共同共有具有共同关系,而不在于共有是否存在份额之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类型的共同共有在成立的时候就已经确立了份额,只是由于其共同共有的特性或维持共同关系导致共同共有人不能像按份共有人一样自由地处分自己的份额。这些类型就包括合伙股份、共同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等等。这类型的共同共有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份额的作用是不明显的,只有等到共有关系结束时,份额的作用才得以体系。由此可以看出共同共有的份额其实是“潜在的”。但在共同共有的整体上来看,份额是明确的,只是其作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二)当我们承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时,之前提出的具体问题也能得到解决在承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认为合伙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决定这一属性的不在于是否划分份额,而在于合伙人具有共同关系———合伙关系。虽然从制度设计上来看,合伙财产的共有与按份共有存在较大差异,但这是由于合伙关系而引起的,并是不由于合伙财产中不存在份额。事实上,合伙人在成立合伙时就设定了份额。这种份额只是在形式上与按份共有没有差异,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所以在传统大陆发现国家,如瑞士、德国等,都将合伙财产定性为共同共有。另一个很重要的具体问题,就是共同共有人的债权人能否对共有财产申请强制执行。当承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时就可以得出肯定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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