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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职务犯罪该如何界定

冯** 上海-静安区 职务类犯罪辩护咨询 2025.12.11 15:25:59 480人阅读

严重职务犯罪该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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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职务犯罪虽无严格法律定义,但一般指性质恶劣、危害大、涉案金额高的职务犯罪。界定可从多方面考量。

1.犯罪行为性质:滥用职权致重大损失、贪污受贿情节恶劣等行为,性质严重。
2.危害后果:对国家、集体、公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如重大经济损失、影响政府公信力等。
3.涉案金额:金额越高犯罪越严重,司法解释对贪污、受贿等犯罪有不同量刑档次与金额标准。
4.主观故意:有预谋、多次实施或故意掩盖犯罪事实,主观恶性大。

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定严重职务犯罪。为准确认定,司法人员应全面审查证据,综合考量各因素;同时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专业素养,确保司法公正。

2025-12-11 20:4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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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犯罪行为性质是界定严重职务犯罪的关键因素之一。像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贪污受贿情节恶劣等行为,其本身性质就表明了犯罪的严重性。
(2)危害后果也是重要考量方面。对国家、集体、公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比如导致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这些危害体现了犯罪行为的恶劣影响。
(3)涉案金额与犯罪严重程度密切相关。金额越高,犯罪往往越严重,相关司法解释对贪污、受贿等犯罪规定了不同量刑档次与金额标准。
(4)主观故意同样不可忽视。有预谋、多次实施或故意掩盖犯罪事实,显示出较大的主观恶性,属于严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需综合各方面因素来判定。

提醒:职务犯罪的判定复杂,不同案情的认定和量刑有差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11 20:32: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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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判定严重职务犯罪时,可先分析犯罪行为性质,若存在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贪污受贿情节恶劣等情况,应重点关注。
(二)评估危害后果,看是否对国家、集体、公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像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等。
(三)查看涉案金额,参照司法解释中贪污、受贿等犯罪不同量刑档次对应的金额标准。
(四)审查主观故意,对于有预谋、多次实施或故意掩盖犯罪事实的行为,认定为严重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025-12-11 19:15: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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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职务犯罪虽非严格法律术语,但指性质恶劣、危害大、涉案金额高的职务犯罪。界定从以下方面考量:
一是犯罪行为性质,像滥用职权致重大损失、贪污受贿情节恶劣。
二是危害后果,对国家、集体、公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如重大经济损失、影响政府公信力。
三是涉案金额,金额越高犯罪越严重,司法解释有量刑与金额标准。
四是主观故意,有预谋、多次实施或掩盖事实的,主观恶性大。司法实践要结合案情综合判定。

2025-12-11 17:41: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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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严重职务犯罪界定需从犯罪行为性质、危害后果、涉案金额、主观故意等方面考量,并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定。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职务犯罪的严重程度判断有多个维度。犯罪行为性质恶劣,像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贪污受贿情节恶劣等,是认定严重职务犯罪的重要因素。危害后果方面,对国家、集体、公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比如导致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等情况,也会使犯罪的严重程度提升。涉案金额也是关键,司法解释针对贪污、受贿等犯罪设定了不同量刑档次与金额标准,金额越高通常意味着犯罪越严重。主观故意上,有预谋、多次实施或故意掩盖犯罪事实的,主观恶性大,也属于严重情形。不过在司法实践里,不能仅依据单一因素,而是要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定。如果您在职务犯罪相关法律问题上有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5-12-11 15:42:26 回复

(一)自然人犯洗钱罪的,没收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上以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二)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观点有一定道理,但仅对一般预防成立;对于特殊预防而言,恰恰相反。如果是判断题,那就是错的。  一、预防,分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  特殊预防针对犯罪人本身,即通过惩戒教育而不再犯罪的作用;  一般预防针对普通人,即对普通人犯罪起到威慑警示吓阻作用。  二、人人会有不良欲求的冲动,而由于有刑罚威慑的存在,我们不敢。  一般而言,刑罚严厉程度与威慑是成正比例的,而一般预防正是要通过威慑发生反应。由此可以得出一个普通结论:刑罚越严厉,一般预防效果越好。倾向犯罪人耳闻目睹已然犯罪者受到严厉制裁,在意图犯罪时就自然地会进行一番联想,并进而基于趋乐避苦的本能和成本与收益之利益权衡作出一个明智的选择,最终避免犯罪。  三、从威慑的角度出发,每个犯罪,无论轻重,都实行剥夺生命刑是可取的。  但这显然是十分幼稚的,因为由此产生的社会负面效应将是令人难以预料的。既然一般预防是针对绝大多数民众的,它就必须建立在多数民众可以理解、容纳的法制观念基础之上。所以,基于对犯罪行为的公正报应是第一位的,一般预防离不开报应论的约束。不以报应设防的一般预防,刑罚必然是过重而不是过轻。刑罚过重,则不符合刑罚人道主义,不仅增强犯罪人对刑罚的忍耐力,造成对刑罚的反应迟钝,而且得不到群众的支持。  四、调查数据显示,对于犯罪分子而言,刑罚越重,其今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越大。  论据就不再罗列了,我们可以简单设想一下,一个长期在牢房里的人,出来后,如何融入社会是不是在牢房里呆的时间越长越难再次融入社会结论显然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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