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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结果不服能要求查仲裁员吗

张* 西藏-山南 仲裁咨询 2025.12.11 15:03:41 317人阅读

仲裁结果不服能要求查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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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对仲裁结果不服且认为仲裁员存在法定违法违纪情形时,当事人有权利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依据法律规定,仲裁员若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行为,需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也会将其除名。
(2)若当事人发现仲裁员的上述行为影响了裁决公正,可向仲裁委员会反映情况。对于劳动仲裁,当事人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3)若只是单纯对裁决结果不满,却没有证据证明仲裁员违规,是不能随意要求调查仲裁员的。

提醒:
当事人需有证据证明仲裁员违规才可要求调查,且劳动仲裁起诉要注意十五日的时间限制,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11 19:1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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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发现仲裁员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法定违法违纪情形且影响裁决公正时,若是普通仲裁,可向仲裁委员会反映情况,要求其对仲裁员进行调查处理,仲裁委员会若查证属实应将仲裁员除名。
(二)如果是劳动仲裁,在发现仲裁员有上述行为时,除向相关部门反映外,还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若只是对裁决结果不满,没有证据证明仲裁员违规,不能随意要求调查仲裁员,需理性看待仲裁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2025-12-11 18:50: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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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仲裁结果不服,若觉得仲裁员有法定违法违纪情况,能要求相关部门调查。仲裁员若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要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会将其除名。
2.当事人发现仲裁员上述行为影响裁决公正,可向仲裁委员会反映。劳动仲裁的话,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可向法院起诉。
3.仅对裁决结果不满,无证据证明仲裁员违规,不能随意要求调查。

2025-12-11 17:34: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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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对仲裁结果不服,有证据证明仲裁员存在索贿受贿等法定违法违纪情形,可要求相关部门调查或向仲裁委员会反映;劳动仲裁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无证据证明仲裁员违规,不能随意要求调查。
法律解析:依据仲裁法,仲裁员若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需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会将其除名。当当事人发现仲裁员此类行为影响裁决公正时,可向仲裁委员会反映。对于劳动仲裁,当事人自收到仲裁裁决书起十五日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要是仅仅对裁决结果不满,又没有证据证明仲裁员违规,就不能随意要求调查仲裁员。如果大家在仲裁过程中遇到类似的问题,不确定自身权益和处理方式,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11 17:05: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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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对仲裁结果不服且认为仲裁员有法定违法违纪情形,可要求相关部门调查。仲裁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要依法担责,仲裁委员会应将其除名。
2.若当事人发现仲裁员上述行为影响裁决公正,可向仲裁委员会反映。若是劳动仲裁,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
3.若只是对裁决结果不满,又无证据证明仲裁员违规,不能随意要求调查仲裁员。

建议:当事人发现仲裁员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收集证据向相关部门反映。进行劳动仲裁时,要注意十五日的起诉期限。在无证据情况下,不要盲目要求调查仲裁员,避免浪费资源。

2025-12-11 16:11:04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劳动争议仲裁不服的可以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48、49、5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如何维护自己权利的救济程序。一、“一裁终局”的情况由本法第47条规定以下几种情形: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这些争议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劳动者不服裁决的救济途径在第48条中予以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三、用人单位不服裁决的救济途径在第49条中予以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四、“一裁两审”的情况由本法第50条予以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例如: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因违反规定予以赔偿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因工伤追索工伤医疗费以外的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可以要求重新仲裁。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对该裁决不服的,可以向申请撤销该裁决,或者请求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定。但是当事人必须有证据证明有法律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定,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7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故此,裁决书已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可以申请执行。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应该怎么办呢?只有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解决。(1)申请撤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仲裁法》第60条规定: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仲裁法》第61条规定: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2)申请不予执行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3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注: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要求重新仲裁吗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可以要求重新仲裁。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对该裁决不服的,可以向申请撤销该裁决,或者请求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定。但是当事人必须有证据证明有法律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定,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7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故此,裁决书已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可以申请执行。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应该怎么办呢?只有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解决。(1)申请撤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仲裁法》第60条规定: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仲裁法》第61条规定: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2)申请不予执行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3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注: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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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02 140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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