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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请律师没成功怎么办

陈* 安徽-池州 离婚咨询 2025.12.10 19:05:26 377人阅读

离婚诉讼请律师没成功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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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次起诉未判离:按法律规定,若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要在六个月后再次起诉。在此期间可收集新证据,为下次诉讼做准备。

(二)律师服务未达预期:查看委托合同约定,若律师有未按合同履行职责、严重失职等违约行为,可依据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求退还部分或全部律师费。

(三)协商与投诉:若与律师事务所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四)要求赔偿:若因律师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当事人受损,当事人可依法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025-12-10 22:54: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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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诉讼请律师未成功,若首次起诉未判离,属正常现象。按规定,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六个月后可再次起诉。
2.若觉得律师服务未达预期,先看委托合同。若律师违约,可追究责任并要求退费。
3.与律所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律协或司法行政部门投诉。若律师过错致损,当事人可要求赔偿。

2025-12-10 22:00: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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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诉讼请律师未成功,若首次起诉未判离,若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六个月后可再次起诉;若认为律师服务未达预期,要看委托合同约定,律师有违约行为可追究责任,协商不成可向相关部门投诉,因律师故意或重大过失致损可要求赔偿。
法律解析:
在离婚诉讼中,首次起诉未判离是常见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在无新情况、新理由时,原告需间隔六个月后才能再次提起诉讼。当觉得律师服务未达预期,就要查看委托合同的具体约定。如果律师存在未按合同履行职责、严重失职等违约行为,当事人可依据合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退还部分或全部律师费。要是与律师事务所协商无果,可向当地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部门投诉。若因律师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当事人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如果您在离婚诉讼或律师服务方面遇到类似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0 21:14: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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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诉讼请律师未成功分不同情形处理。若首次起诉未判离,这在司法实践中常见,若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需等六个月后再次起诉。
2.若认为律师服务未达预期,要看委托合同约定。若律师有未按合同履行职责、严重失职等违约行为,可依据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求退还部分或全部律师费。
3.与律师事务所协商不成时,可向当地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4.若因律师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当事人受损,当事人可依法要求赔偿。

建议当事人在委托律师时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合作中及时与律师沟通案件进展,发现问题及时提出;遇到纠纷时冷静处理,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5-12-10 20:51: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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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诉讼请律师未成功,若首次起诉未判离,这符合司法实践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在无新情况、新理由时,原告需等待六个月后再次起诉。
(2)若觉得律师服务未达预期,要查看委托合同约定。若律师有未按合同履行职责、严重失职等违约行为,当事人可依据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求退还部分或全部律师费。
(3)若与律师事务所协商不成,当事人可向当地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4)若因律师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当事人受损,当事人可依法要求赔偿。

提醒:
签订委托合同前仔细审查条款,遇到问题及时与律师沟通,若协商无果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10 19:41:3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民事诉讼调解的功能民事诉讼调解是指诉讼双方当事人在人民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就双方所诉标的进行和解协商,并试图达成相关协议的民事诉讼行为。民事诉讼调解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功能:一是有利于及时化解争议,节约司法资源。调解结案与判决结案相比,最为显著的一个特点就是及时、快捷、简便。以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减少了诉讼程序,节省了人力、物力和时间,提高了人民的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二是有利于减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双方当事人在人民的主持下,在平等协商,双方都做一定让步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协议,比依法所做出的判决在情感上更易于接受,一般情况下不会激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如果案件经过法庭调查及激烈的法庭辩论后,双方当事人之间未能达成协议,则矛盾有可能被激化。在开庭结束后,如果双方当事人还未能冷静下来,被激化的矛盾就可能进一步演变为暴力事件,甚至更为严重的后果。三是有利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纠纷。调解的过程,也是向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宣传国家法律、政策的过程,使广大群众知法、守法,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从而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减少诉讼和预防纠纷的目的。二、民事诉讼调解的缺陷(一)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调解的规定过于简单,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二)调解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不切实际(三)诉讼调解无具体期限的限制(四)“调审合一”影响司法公正三、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一)确立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的调解制度。首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在没有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结果,应当认可。其次,全面落实调解的自愿原则。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是否调解的选择权在当事人,是否再次调解的选择权也在当事人,不得在当事人未申请调解的情况下通知其到庭进行调解。(二)取消“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是判决的前提条件。调解和判决手段不同、程序不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范围也不同,其前提条件也应该有所区别。调解本身是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以互谅互让、责任含糊不究的方式,达到既解决纠纷,又减少诉讼成本,同时又不伤和气的目的。所以,开庭前的调解是不可能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为前提条件的。(三)规定调解时限。《民事诉讼法》仅第九条规定“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此外没有明确规定调解时限。为杜绝以拖压调、久调不决的现象,应对调解的时限作出明确的规定,超过规定期限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判决。(四)建立“调审分离”制度。调解程序讲究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如果将其与审判程序捆绑在一起,势必会受到审判程序严肃性的影响,调解的高效、简便、廉价等优势就很难发挥出来。实行调审分离,既兼顾了审判过程中适用法律上的严肃性,也充分运用了调解过程中适用法律上的灵活性。所以,应在保留调解制度的前提下,将法官职能进一步细化分工,把整个诉讼过程分为审前调解程序和审判程序,两个阶段相对又相互联系。审前调解法官只调不审,在审判程序中不再进行调解,而是依法作出判决,除非各方当事人在审判程序中均向申请和解。(五)赋予当事人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生效调解书的申请再审权。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除了来自的原因外,还可能来自对方当事人甚至当事人本人的原因。如调解协议是在对方当事人的欺诈或胁迫下达成的或是出于自身的重大误解。我国民事诉讼法作为再审事由的,仅限于违反自愿原则,而未把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方面的原因考虑进去。从审判实务看,因当事人方面的原因致使生效调解书违反一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形是确实存在的。有的当事人为利用调解获得不正当利益,会故意向法官提供虚假情况和作不真实表态,使达成的调解协议完全可能着致使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重大瑕疵。因此,有必要设置救济措施,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权。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立功后不可以吗?可以的。一、刑事案件可以不吗不是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所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条件或没有必要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不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后依法做出的处理结果之一,其性质是人民检察院对其认定的不应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一种诉讼处分。它的法律效力在于不将案件交付人民审判,从而在审查阶段终止刑事诉讼。二、不的情况不分法定不、酌定不和证据不足不三种。1、法定不检察院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决定。2、酌定不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决定。酌定不是检察院行使裁量权的表现。酌定不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免除刑罚的情形主要有:(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3、证据不足不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作出不的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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