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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见不到小孩怎么办

岳** 湖南-湘西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2.10 17:36:43 344人阅读

夫妻离婚后见不到小孩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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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后无法见到孩子,协议离婚且协议有探视权约定的,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判决后对方不配合可申请强制执行;诉讼离婚且判决书或调解书有探视权规定的,对方不履行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具有合同效力,当对方阻碍探视,可先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失败则可通过向法院诉讼维护自身探视权。诉讼离婚时,判决书或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对方不履行时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不过强制执行主要针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而非孩子的人身。如果在离婚后遇到探视孩子方面的法律难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0 21:57: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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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无法见到孩子,可根据不同离婚方式采取相应解决途径。
1.协议离婚:若离婚协议明确了探视权,但对方阻碍探视,可先与对方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探视方案。若协商不成,可依据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助探视义务。若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配合,可申请强制执行。
2.诉讼离婚:若判决书或调解书已对探视权作出规定,对方不履行的,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进行教育、罚款等,促使其配合,但强制执行一般不针对孩子的人身。

建议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先尝试协商解决,避免矛盾激化。协商不成再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5-12-10 21:19: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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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协议离婚情形下,当离婚协议明确探视权但对方阻碍时,协商是首要解决方式,通过友好沟通达成双方认可的探视方案。
(2)若协商不成,可凭借离婚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履行协助探视义务。
(3)法院判决后对方依旧不配合,此时可申请强制执行。
(4)诉讼离婚时,若判决书或调解书已规定探视权,对方不履行,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采取教育、罚款等措施促使其配合,但强制执行通常不涉及孩子人身。

提醒:
离婚后探视权纠纷解决过程中,要注意合理合法维权,避免因不当行为激化矛盾。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取针对性分析。

2025-12-10 20:42: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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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离婚情况
如果离婚协议有探视权约定,对方阻碍探视,先和对方心平气和地沟通,争取确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探视方案。要是协商不成,就凭借离婚协议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照协议协助自己探视孩子。若法院判决后对方依旧不配合,可申请强制执行。

(二)诉讼离婚情况
判决书或调解书规定了探视权,而对方不履行的,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对不配合的一方采取教育、罚款等措施,让其配合探视。但要明白,强制执行通常不会针对孩子的人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025-12-10 19:42: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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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见不到孩子,解决途径如下:
若为协议离婚,且离婚协议中有探视权约定,但对方阻碍探视,可先协商制定探视方案。协商不成,可依协议起诉,要求对方协助探视。若对方仍不配合判决,可申请强制执行。
若为诉讼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已规定探视权,对方不履行,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对其教育、罚款,促其配合,不过通常不针对孩子人身。

2025-12-10 18:36:1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尊敬的审判员: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庄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我们作为被告2庄某某的代理人,通过调查,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和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本案原告的债务因胡某某未到庭,借款是否事实、因何原因借款以及借款有无归还等情况被告2一无所知,但即使借款事实存在且至今尚未归还,也系胡某某个人债务,与被告2无涉,理由如下:(1)虽然该债务发生在胡某某和被告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2从来不知道有该笔债务,也从未在借条上签过名,没有与胡某某有共同的借款合意,胡某某该笔债务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从本案情况来看,原告方无法举证证明胡某某的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事实上在2011年借款期间,被告2家庭确实也不需要如此巨额的借款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儿子才6岁,不存在需要留学等情况,家庭成员也没有生过重大疾病,故该笔债务应当认定为胡某某个人债务。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代理人认为这条规定与婚姻法的精神相违背,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也就是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为应当以“为共同生活需要负债”为条件,而不是只要有婚姻关系存在任何一方的负债都是共同债务。如果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个人负债均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会导致婚姻关系变成一种非常危险的关系,一旦婚姻出现危机,一方可以通过向外负债来损害另一方利益,而另一方却毫无办法,因为不可能一天24小时跟在后面去防止另一方借款,这完成不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而相反,作为出借方,是否需要由夫妻共同来负债却完全有条件事先作好准备,如果要求借款人夫妻共同承担债务,在借款时可以要求由夫妻双方共同来签字,否则就不借。因此,2009年浙江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规定更为合理,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浙江省也一直按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规定来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而浙江省高级人民《关于服务金融改革大局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其本意是防止夫妻通过离婚等形式恶意逃废应共同承担的债务,并没有废除2009年的指导意见内容。其因此,该条规定的后面加有“同时也要防止不适当地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容。奉化市人民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也体现了省高院2009年指导意见的精神,也是这样认定的。(2)被告2与胡某某结婚时没有感情基础,胡某某系再婚,被告2是在34岁的时候才经人介绍与胡某某相识,当初被告2也是因为年龄较大仍未婚,在家里人的压力下才勉强与胡某某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合,被告2多次有离婚的念头,但因为孩子年幼以及家里人的劝阻才没离婚,目前两人已分居。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胡某某从来没有跟被告2说过要向外借款。至于被告2在奉化市山水绿色包装有限公司所占的10股权,这是胡某某在2012年期间才将10的股权登记到被告2名下,该笔债务发生在2011年5月份,那时被告2还不是山水绿色包装有限公司的股东,被告2一直在学校当老师,完全不清楚公司经营状况,另外公司是具有的法人资格,因此,即使胡某某因公司经营需要借款,也与被告2没有关系,何况财务说该笔借款也未用于公司经营。因此,不能因为被告2在公司占有10的股权来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3)代理人认为,就原告方的情况看,也应当认定该笔债务为胡某某的个人债务。原告李某某是开担保公司的,是有社会经验的,也是有常年法律顾问的,其应当知道要夫妻共同来承担该笔债务需由两夫妻共同签字在法律层面会比较安全。从其第二次出具借条时让胡某某找担保人签名也可以看出原告的精明之处。借如此巨额的借款给胡某某,可以说李某某作为举债之人是比较主动的,如果在借款当时,原告要求被告2过来签字确认借款可以说是非常简单的,如果借款当时,胡某某和被告2两夫妻确实需要这笔钱作为夫妻共同生活所用,被告2也是会应原告要求过来签字的。但原告却没有要求被告2过来签字,可以说明原告也存有故意要向被告2隐瞒胡某某借款的意图,因为如果借款当时被告2知道,肯定要阻止胡某某去借款。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2的诉请。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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