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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人拆迁财产如何分配

杨* 上海-普陀区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09 11:04:11 432人阅读

农村老人拆迁财产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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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人在世时,子女应尊重老人意愿,不强行干涉财产分配。若老人想订立遗嘱,可协助其找专业律师起草,确保遗嘱合法有效。
(二)老人去世未留遗嘱,各继承人应先确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对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其他继承人应主动给予照顾。
(三)各继承人可根据对老人扶养情况,在分配时协商调整份额。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老人共同生活的可适当多分,不尽扶养义务的少分或不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025-12-09 19:03: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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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人在世时,农村拆迁财产归老人,老人可自主分配给子女或他人,也能立遗嘱明确分配方案。
2.老人去世且未留遗嘱,按法定继承处理。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通常均等分配。
3.特殊情况:生活困难又缺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适当多分;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可多分;有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少分或不分。继承人协商一致也可不均等分配。

2025-12-09 17:54: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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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农村老人拆迁财产分配,在世时由老人自主决定;去世且无遗嘱,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老人在世时,拆迁财产属于老人,老人对自己的财产有绝对支配权,可自由分配给子女或他人,也能通过订立遗嘱确定分配方案。若老人去世且未留遗嘱,就按法定继承来。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通常平均分配拆迁财产。不过,对于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会给予照顾;对老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老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却不尽义务的,不分或少分。继承人协商一致也可不均等分配。在处理农村老人拆迁财产分配问题时,情况可能较为复杂,若遇到相关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09 15:58: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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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人拆迁财产分配要依法依规并遵循公序良俗。老人在世时,拆迁财产归老人,老人有自主分配权,可自行分配给子女或他人,也能订立遗嘱明确分配方案。老人去世未留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处理。

为合理分配农村老人拆迁财产,建议如下:
1.老人在世时,可提前与子女沟通分配想法,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避免后续纠纷。
2.法定继承中,各继承人应秉持公平公正原则,考虑其他继承人实际情况,如对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给予照顾。
3.继承人之间应积极协商,若协商不一致,可寻求村集体或调解机构调解,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25-12-09 14:24: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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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老人在世时,拆迁财产的所有权归老人,老人拥有绝对的自主分配权。老人既可以将财产分配给子女,也能分配给其他个人,还能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详细明确财产的分配方案。这充分体现了对老人财产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2)老人去世且未留遗嘱时,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第一顺序继承人涵盖配偶、子女、父母,通常情况下,他们会均等分配拆迁财产。不过,考虑到不同继承人的实际情况,法律也有特殊规定。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时应给予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适当多分;而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同时,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不进行均等分配。

提醒:老人在世时订立遗嘱最好进行公证以增强效力;法定继承时继承人应秉持公平合理原则,若对分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12-09 12:33:13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有几种方式,其中一种是产权调换形式,还有一种方式是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形式,两种方式涉及到为被拆迁人分配安置房,那么呢一、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方式1、产权调换形式。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采取的保留被拆迁人对房屋拥有所有权形式。也就是说拆迁人以易地或再建的房屋作为交换,用作对被拆除房屋的补偿,被拆迁人对该房屋继续拥有原来那种对被拆除房屋的产权关系。2、作价补偿形式。作价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的房屋,按其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3、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形式。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人的拆迁补偿中,部分采取产权调换补偿,部分采取作价补偿,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就被拆除房屋进行补偿时,以产权调换或作价补偿达成协议后,但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或某一方出现困难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协商采取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解决对被拆迁人的补偿问题。二、补偿方式中拆迁安置房如何分配1.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具体产权份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人以及对系争宅基地上房屋一直进行维修、保养等义务的权利人利益。2.未成年人与其他家庭成员以一户的名义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建设的许可,其父母等投资建造的行为,可视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一户农村村民的共同投资,该未成年人享有共同所有权。3.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房屋权利人,原权利人已死亡的,可依继承关系处理。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按户计算,且应由本集体组织成员享有。当该户出现人口减少或个别转出本集体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如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则由该户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补偿款,但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5.房屋拆迁后尚未实际取得安置房的,当事人要求确认或分割安置房购买权的,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在裁判理由中告知当事人可在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确定后再行主张。

一、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具体产权份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人以及对系争宅基地上房屋一直进行维修、保养等义务的权利人利益。二、未成年人与其他家庭成员以一户的名义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建设的许可,其父母等投资建造的行为,可视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一户农村村民的共同投资,该未成年人享有共同所有权。三、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房屋权利人,原权利人已死亡的,可依继承关系处理。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按户计算,且应由本集体组织成员享有。当该户出现人口减少或个别转出本集体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如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则由该户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补偿款,但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五、房屋拆迁后尚未实际取得安置房的,当事人要求确认或分割安置房购买权的,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在裁判理由中告知当事人可在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确定后再行主张。农村宅基地拆迁有着很强的身份属性,非本村居民是不能作为安置对象的。但是,非拆迁地居民因继承享受动迁利益的,也仅以房产的动迁价值为准,不享受其他的动迁政策。最主要的还是要依据本拆迁地块的动迁政策而定。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规定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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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31 167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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