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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如何维权

黄** 四川-遂宁 离婚咨询 2025.12.08 17:14:16 349人阅读

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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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分割方面,无过错方应积极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状况,当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及时向法院反映,主张对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二)若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在诉讼中明确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包含物质和精神两方面。
(三)注重证据收集与固定,像出轨聊天记录、家暴报警记录和伤情鉴定等,庭审时主动陈述主张并提交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2025-12-08 22:3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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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维权可从三方面着手:
财产分割上,法律偏向无过错方,无过错方可要求多分共同财产。若对方有隐藏、转移等损害财产行为,无过错方还能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
可主张损害赔偿。对方存在重婚、家暴等重大过错时,无过错方有权索要物质与精神赔偿。
要收集固定证据,像出轨聊天记录、家暴报警记录等。庭审积极陈述主张并提交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2025-12-08 21:45: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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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维权可从财产分割、主张损害赔偿、收集证据及积极庭审等方面着手。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财产分割方面,法律会倾向保护无过错方,无过错方可主张多分共同财产。若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无过错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可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同时,若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包括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损害赔偿。无过错方要重视收集和固定对方过错的证据,像出轨聊天记录、家暴报警记录和伤情鉴定等。庭审时积极陈述主张并提交证据,才能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您在离婚诉讼维权方面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有效的法律帮助。

2025-12-08 20:09: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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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维权可多方面着手。在财产分割上,法律偏向保护无过错方,若对方有隐藏、转移等侵害共同财产行为,无过错方可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财产;若对方存在重婚等重大过错,无过错方还能主张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损害赔偿。
2.为有效维权,无过错方要注重收集和固定证据,像出轨聊天记录、家暴报警记录与伤情鉴定等。
3.庭审时,无过错方需积极陈述自身主张,并及时提交相关证据,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08 19:38: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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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财产分割方面,法律秉持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无过错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主张多分。若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2)损害赔偿方面,当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损害赔偿。
(3)证据收集方面,无过错方需收集和固定对方过错的证据,例如出轨的聊天记录、家暴的报警记录和伤情鉴定等证据。庭审时,无过错方要积极陈述主张并提交证据,以此维护自身权益。

提醒:
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很重要,收集证据时要注意方式方法。不同离婚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08 18:45:21 回复

离婚时,无过错女方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具体如何索赔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外遇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外遇是指有婚姻关系的其中一人,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超出友谊的关系,也称作婚外情、出轨。外遇包括不正当男女关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等情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这两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由此可见,并非所有因外遇导致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都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只有构成《婚姻法》规定的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这两种情形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须满足的条件  1、必须是无过错方。  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有过错方。  2、必须符合法定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意味着,当事人只有在符合上述情形时才能提出损害赔偿,此外的其它情形不能作为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  3、必须以离婚为前提。  在当事人基于离婚的案由诉诸人民法院,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对于当事人基于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代价的。  这里所说的离婚既包括依诉讼程序离婚,也包括依行政程序即登记离婚。但登记离婚时,无过错方明确表示放弃请求损害赔偿的,当事人不得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时机  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2)符合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出诉讼。(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新《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注意:《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的“离婚后一年”指的是离婚判决生效或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的一年,而非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因此,如果在离婚一年后才发现系因“第三者”导致离婚或者才发现家庭暴力导致伤势严重的,不能再起诉要求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离婚时,无过错女方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具体如何索赔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外遇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外遇是指有婚姻关系的其中一人,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超出友谊的关系,也称作婚外情、出轨。外遇包括不正当男女关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等情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这两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由此可见,并非所有因外遇导致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都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只有构成《婚姻法》规定的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这两种情形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须满足的条件  1、必须是无过错方。  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有过错方。  2、必须符合法定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意味着,当事人只有在符合上述情形时才能提出损害赔偿,此外的其它情形不能作为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  3、必须以离婚为前提。  在当事人基于离婚的案由诉诸人民法院,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对于当事人基于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代价的。  这里所说的离婚既包括依诉讼程序离婚,也包括依行政程序即登记离婚。但登记离婚时,无过错方明确表示放弃请求损害赔偿的,当事人不得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时机  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2)符合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出诉讼。(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新《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注意:《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的“离婚后一年”指的是离婚判决生效或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的一年,而非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因此,如果在离婚一年后才发现系因“第三者”导致离婚或者才发现家庭暴力导致伤势严重的,不能再起诉要求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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