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谅解书本身无固定失效期限,它是被害人或家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谅解的文书,是司法量刑酌定情节,作用贯穿刑事诉讼全程。
2.在案件未完结时,从侦查到审判阶段,谅解书都能作为从轻处罚参考,证明被害人态度。即便案件审结,在罪犯服刑申请减刑、假释时,也可作为悔罪及缓和社会矛盾依据。
3.为确保谅解书发挥作用,出具时要确保内容真实反映被害人意愿,表述清晰无歧义。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全面考量谅解书的证明力,结合其他证据和情节综合判断。同时,相关部门可加强对谅解书使用的规范和指导,保障其在司法实践中合理运用。
法律分析:
(1)谅解书是被害人或家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谅解的文书,无固定失效期限。它是司法机关量刑时的酌定情节,贯穿刑事诉讼全程。
(2)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谅解书可作为从轻处罚参考,能反映被害人态度,为司法机关量刑提供依据。
(3)即使案件审结,在罪犯服刑期间申请减刑、假释时,谅解书也可作为悔罪表现和社会矛盾缓和的依据,体现了其持续的证明价值。
提醒:
出具谅解书时需确保是真实意愿表达。不同案件情况不同,若有疑问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谅解书,在侦查阶段应及时提交给办案机关,让其在早期就考虑从轻情节。
(二)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主动向检察院和法院出示谅解书,争取更有利的量刑结果。
(三)若案件审结进入服刑阶段,罪犯或其家属可将谅解书提交监狱等执行机关,作为申请减刑、假释时悔罪表现和缓和社会矛盾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1.谅解书无固定失效期,它是被害方谅解犯罪方的文书,是司法量刑酌定情节。
2.其作用贯穿刑事诉讼全程,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都能作从轻处罚参考。
3.案件未完结时,谅解书可证明被害人态度;案件审结后,服刑中申请减刑、假释,也能作悔罪及缓和矛盾依据。
4.谅解书效力不受时间影响,关键是体现被害人真实谅解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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