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满12周岁不满16周岁犯罪,分情况处理。12到14周岁犯故意杀人等罪,致人死亡或重伤残疾且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要担刑责。
2.14到16周岁犯故意杀人等8类罪,要承担刑责。
3.追究刑责的不满18周岁者,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4.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监护人管教,必要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结论:
已满12周岁不满16周岁犯罪依不同情形处理,部分严重犯罪需负刑责,追究刑责的不满18周岁者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会责令监护人管教或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会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这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既严肃对待又给予特殊保护的原则。如果大家对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法律问题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已满12周岁不满16周岁犯罪依不同情形处理。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需负刑责。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等八类犯罪的,要负刑责。
2.对于追究刑责的不满18周岁的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教育为主的原则。
3.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这有助于引导未成年人走上正途,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建议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教育,关注其心理和行为变化。学校应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社会要营造良好的环境,共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法律分析:
(1)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特定严重犯罪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情节恶劣的,需经最高检核准追诉,才会承担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这八种犯罪行为时,应当负刑事责任。
(3)对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4)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提醒:未成年人犯罪的认定和处理较为复杂,不同案情有不同解决方案,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若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情节恶劣,需经最高检核准追诉才负刑责。家长和学校应加强对这个年龄段孩子的法律教育和心理引导,避免其走上犯罪道路。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要负刑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和预防,同时学校和家庭要做好监管。
(三)追究刑责的不满18周岁的人,会从轻或减轻处罚。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要严格遵循这一原则。
(四)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家庭要切实履行好管教责任,政府相关部门要提供必要的矫治教育资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专业解答我国禁止未满16周岁的童工法律是认可的。禁止用人单位录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参加劳动是我国相关的法律中明确规定的,违法相关法律规定的将会视为违法的行为,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专业解答在我们国家是以年龄为限制来进行,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无名氏行为能力的区别的,同样的也是用年龄来进行规制童工与否,如果使用童工的话,那么面临着非常严厉的处罚,因此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满16周岁算童工吗?
专业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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