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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需符合什么条件

刘* 西藏-那曲 离婚咨询 2025.12.08 06:31:30 416人阅读

要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需符合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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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需严格符合法定条件。主体上,请求方必须是无过错方,赔偿方为过错方。并且要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像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行为。同时,过错方的行为需导致离婚,若不离婚仅主张赔偿或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赔偿请求不被受理。无过错方要受到物质或精神损害,且损害结果与过错方的法定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为确保顺利获得离婚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应及时收集对方存在法定过错行为的证据,如家暴的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在提出离婚诉讼时,一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遵循法律程序主张自身权益。

2025-12-08 10:54: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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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体适格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基础,只有无过错方才有权向过错方提出赔偿请求,这明确了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2)法定过错情形是赔偿的关键依据,像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行为严重违背了婚姻的忠诚和义务,破坏了婚姻关系。
(3)离婚与过错行为的关联性很重要,只有因过错方行为导致离婚,且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才可能被支持。
(4)无过错方遭受的损害包括物质和精神两方面,这体现了对受害者全面的权益保护。
(5)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确保了赔偿的合理性,即损害是由法定过错行为直接造成的。

提醒:
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时要收集好相关证据,证明法定过错行为、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不同案情的证据要求和处理方式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08 09:57: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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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自身是否符合主体条件,确认自己为无过错方,对方为过错方。
(二)收集能证明对方存在法定过错情形的证据,像重婚的相关证明、与他人同居的影像资料、实施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等。
(三)若要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需先提起离婚诉讼,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就无法获得损害赔偿。
(四)收集自己受到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证据,如财产损失清单、医院的诊断证明等。
(五)证明损害结果是由对方的法定过错行为造成的,建立起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025-12-08 09:09: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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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得合适,请求赔偿的必须是无过错的一方,而赔偿的是有过错的一方。

2.要有法定过错情况,像重婚、和他人同居、家暴、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

3.得因为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离婚,不离婚只要求赔偿,法院不受理;法院判不准离婚,赔偿请求也不支持。

4.无过错方有损害,包括物质和精神方面。

5.过错行为和损害结果得有因果关系,也就是损害是过错方法定过错行为造成的。

2025-12-08 08:57: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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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需主体适格、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因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受损害且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法律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离婚纠纷中,只有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方须是无过错方,赔偿方为过错方,这确保了权利义务的对应。法定过错情形明确列举了重婚、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行为,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关系。同时,必须是因过错方的这些行为导致离婚,若不离婚仅主张赔偿或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赔偿请求无法获得支持。无过错方受到物质或精神损害,且该损害是由过错方的法定过错行为直接导致的,这样才能构成完整的赔偿请求条件。如果遇到离婚损害赔偿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08 07:04:3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实施了《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的四种违法行为之一。具体包括:重婚;有配偶这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如果实施的是法定违法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例如:吸毒、赌博、通奸、嫖娼、卖淫等行为而至使婚姻破裂导致离婚的,或者实施了前述四种特定违法行为但并未导致离婚的都不属于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范畴。2、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是指配偶过错方因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而导致婚姻破裂从而离婚,基于此,无过错方受到的财产或非财产损害,具体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上的损害是指,由于过错方的行为造成无过错方的财产上的灭失或毁损。包括直接受到的损失和间接上受到的损失。人身损害是指,过错方的过错行为造成无过错方的身体上的伤害。精神损害是指,过错方因实施特定的违法行为致使无过错方产生悲伤、恐惧、怨恨、羞辱等精神上的痛苦而遭受的损害。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具有因果联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具有因果联系是指过错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引起离婚,并且造成无过错方物质或非物质损害的直接原因。如果这个关系不成立,则过错方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4、实施违法行为一方必须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实施违法行为一方必须在主观上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违法行为必然或可能损害配偶的合法权益,并且导致婚姻破裂,而主观上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过错并非是离婚行为本身,而是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这些过错行为不仅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和道德,并造成对他人的损害,而且还体现了法律和道德对行为人的否定性评价。5、有离婚事实的发生有离婚事实的发生是指违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造成离婚的后果。如果不具备该要件,即使有《婚姻法》第46条的四种违法行为的发生,但没有离婚,则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只有离婚的发生,无过错方才能行使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离婚是由于一方法定违法行为的后果,而离婚损害赔偿则是无过错方针对过错方的法定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无过错方财产、人身和精神上的损害提起的赔偿。二、赔偿情形1、重婚行为重婚分为法律意义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事实上的婚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狭义上的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婚姻法》将其列入损害赔偿的事由,要求过错方因此而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上的重婚是当事人采取欺骗的手段或方法取得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法律予以认可。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度。《刑法》第258条明确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然而在这种情形中,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到底是指多长时间一起生活才能算是同居呢,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学者认为最高司法机关应在审判时间中积累经验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便于法官进行裁量。但我认为这样不妥,如果法律针对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的时间作出具体的规定,那样就有可能给实施违法行为的过错方钻一个漏洞了。假如法律规定已婚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一个月则视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那过错只跟婚外异性同居20天、25天…,不到一个月,但这种行为却足以导致婚姻当事人双方感情破裂而离婚,就因为时间不够而达不到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这样怎么能够体现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呢?3、实施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很多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不好管也管不好,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文化水平相对落后的地区。甚至有人认为丈夫打老婆、家长打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在中国受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家庭暴力通常不能得到很好的及时解决,久而久之,极易导致婚姻关系破裂。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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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实施了《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的四种违法行为之一。具体包括:重婚;有配偶这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如果实施的是法定违法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例如:吸毒、赌博、通奸、嫖娼、卖淫等行为而至使婚姻破裂导致离婚的,或者实施了前述四种特定违法行为但并未导致离婚的都不属于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范畴。2、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是指配偶过错方因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而导致婚姻破裂从而离婚,基于此,无过错方受到的财产或非财产损害,具体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上的损害是指,由于过错方的行为造成无过错方的财产上的灭失或毁损。包括直接受到的损失和间接上受到的损失。人身损害是指,过错方的过错行为造成无过错方的身体上的伤害。精神损害是指,过错方因实施特定的违法行为致使无过错方产生悲伤、恐惧、怨恨、羞辱等精神上的痛苦而遭受的损害。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具有因果联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具有因果联系是指过错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引起离婚,并且造成无过错方物质或非物质损害的直接原因。如果这个关系不成立,则过错方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4、实施违法行为一方必须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实施违法行为一方必须在主观上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违法行为必然或可能损害配偶的合法权益,并且导致婚姻破裂,而主观上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过错并非是离婚行为本身,而是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这些过错行为不仅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和道德,并造成对他人的损害,而且还体现了法律和道德对行为人的否定性评价。5、有离婚事实的发生有离婚事实的发生是指违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造成离婚的后果。如果不具备该要件,即使有《婚姻法》第46条的四种违法行为的发生,但没有离婚,则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只有离婚的发生,无过错方才能行使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离婚是由于一方法定违法行为的后果,而离婚损害赔偿则是无过错方针对过错方的法定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无过错方财产、人身和精神上的损害提起的赔偿。二、赔偿情形1、重婚行为重婚分为法律意义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事实上的婚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狭义上的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婚姻法》将其列入损害赔偿的事由,要求过错方因此而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上的重婚是当事人采取欺骗的手段或方法取得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法律予以认可。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度。《刑法》第258条明确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然而在这种情形中,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到底是指多长时间一起生活才能算是同居呢,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学者认为最高司法机关应在审判时间中积累经验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便于法官进行裁量。但我认为这样不妥,如果法律针对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的时间作出具体的规定,那样就有可能给实施违法行为的过错方钻一个漏洞了。假如法律规定已婚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一个月则视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那过错只跟婚外异性同居20天、25天…,不到一个月,但这种行为却足以导致婚姻当事人双方感情破裂而离婚,就因为时间不够而达不到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这样怎么能够体现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呢?3、实施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很多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不好管也管不好,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文化水平相对落后的地区。甚至有人认为丈夫打老婆、家长打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在中国受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家庭暴力通常不能得到很好的及时解决,久而久之,极易导致婚姻关系破裂。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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