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积极退赃行为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主动性要求其在司法机关行动前主动退还,这显示其主观上有改正错误的意愿。比如,未等司法机关追缴就主动联系被害方退还财物。
(2)及时性方面,较短时间内退还能减少被害人的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拖延退还说明其可能并非真心悔悟,只是迫于压力。
(3)完整性强调全额退还。部分退还可能是为了减轻处罚而采取的不彻底行为,不能体现积极悔罪。
(4)配合查明赃款赃物情况,有助于司法机关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提高办案效率,也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协助司法工作。积极退赃在量刑时可从轻处罚,但司法机关会综合各因素判断。
提醒: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想争取从轻处罚,应尽快主动、完整退还赃款赃物,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具备主动性,在司法机关未追缴或责令退赔前,主动向司法机关、被害单位或个人退还赃款赃物。
(二)保证及时性,在较短时间内完成退还行为,避免拖延。
(三)做到完整性,全额退还全部赃款赃物,而不是部分退还。
(四)配合司法机关,如实说明赃款赃物的去向、用途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里的如实供述也包含积极配合退赃等如实交代涉赃情况,可在量刑时作为从轻情节考虑。
1.积极退赃是犯罪者主动退还赃款赃物的行为。要具备主动性,即在司法机关追缴或责令退赔前就主动退还。
2.需有及时性,要在短时间内退还,拖延退还不算积极。
3.应保证完整性,全额退还全部赃款赃物,部分退还不符合要求。
4.要配合司法机关查明赃款赃物去向和用途。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司法机关会综合判断。
结论:
积极退赃需具备主动性、及时性、完整性,还应配合司法机关查明情况,可作为量刑从轻情节,由司法机关综合判定。
法律解析:
积极退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退还赃款赃物的行为。主动性要求在司法机关未追缴或责令退赔前就主动退还;及时性强调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退还,拖延退还难以认定为积极;完整性则必须全额退还全部赃款赃物,部分退还不符合要求。同时,配合司法机关查明赃款赃物的去向和用途等情况也是积极退赃的应有之义。依据法律规定,积极退赃在量刑时可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不过,司法机关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积极退赃。如果遇到涉及积极退赃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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