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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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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强制执行但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姜** 四川-攀枝花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2.06 14:38:34 486人阅读

实施强制执行但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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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院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仍不支付抚养费,可采取多方面措施。可要求执行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对查到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冻结、划拨、拍卖等操作,用所得款项支付抚养费。若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通过司法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还能向法院申请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像乘坐飞机、高铁,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等。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执行法院应积极主动查询财产线索,高效开展冻结、划拨、拍卖等工作。
2.对于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条件的,司法机关要及时介入处理。
3.法院及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相关部门严格落实限制消费措施。

2025-12-06 20:18: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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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查询财产线索是重要手段。法院可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对这些财产采取冻结、划拨、拍卖等措施,将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抚养费,保障子女权益。
(2)对于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情节严重的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通过司法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能对其形成威慑,促使其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3)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是有效方法。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如限制乘坐飞机、高铁,限制金融贷款或办信用卡等,让其在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受限,从而推动其主动支付抚养费。

提醒:
在采取这些措施时,要按法定程序进行。不同案件情况有别,若遇到复杂问题,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06 19:24: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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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求执行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像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查到后对财产进行冻结、划拨、拍卖等操作来支付抚养费。

(二)若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其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通过司法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三)向法院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例如限制乘坐飞机、高铁,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等,促使其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5-12-06 18:51: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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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院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仍不支付抚养费,可采取这些措施:
查询财产:要求执行法院查询其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对查到的财产进行冻结、划拨、拍卖等,用所得支付抚养费。

追究刑责:若被执行人有能力却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通过司法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列入失信:向法院申请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如乘坐飞机、高铁,贷款或办信用卡等,促其履行义务。

2025-12-06 17:40: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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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法院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仍不给抚养费,可查询其财产线索处置财产支付抚养费,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还可申请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院执行程序中有权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并进行相应处置,以保障抚养费的支付。对于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的行为,《刑法》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此威慑被执行人。同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相关法规限制其高消费等行为,是促使其履行义务的有效手段。如果遇到被执行人不给抚养费的情况且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06 16:07:52 回复

对于海关如何实施强制执行措施?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所谓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采取一般税收管理措施无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国家征税的权利所采取的税收强制手段。这不仅是税收的的无偿性和固定性的内在要求,也是税收强制性的具体表现。当今各国都在税收法律或行政法规中赋予了税务机关必要的税收强制执行权,以确保国家征税的有效行使。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末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末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1.适用范围。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2.适用的前提条件。适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条件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即他们都是逾期未履行纳税义务的。此外,对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限期内仍未履行纳税义务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3.强制执行措施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4.适用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条件、程序和应注意的问题。(1)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坚持告诫在先、执行在后的原则。(2)强制执行必须发生在限期缴纳期满之后。(3)采取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4)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5)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等行为具有连续性。(6)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的范围内。(7)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与税收保全措施只适用于纳税人不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既包括纳税人,又包括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第40条)二是在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时,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第55条)。2.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扣缴义务人(第40条)。(二)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纳税担保人(第40条)。(三)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又不履行的当事人(第88条)。《税收征管法》既有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处罚款,也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因此,上述当事人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而不仅限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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