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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的判刑时长通常是多久

陈* 湖南-常德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5.12.06 07:37:23 392人阅读

管制判刑时长通常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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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制是不关押罪犯,但限制其部分自由,在公安管束与群众监督下改造的刑罚。
2.管制期限为三个月到二年,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超三年。
3.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日起算,此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4.服刑期间,罪犯要守法、服从监督,未经批准不得行使特定自由权利。
5.期满后,执行机关要向本人及所在单位、居住地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2025-12-06 13:0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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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管制是限制罪犯自由,在公安管束与群众监督下改造的刑罚,期限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三年,有刑期计算和执行规定,期满需宣布解除。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管制作为一种刑罚,不关押罪犯但限制其自由。其期限规定明确,一般为三个月到二年,数罪并罚时上限为三年,能有效平衡量刑尺度。刑期从判决执行日起算,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体现公平原则。执行期间,罪犯要遵守多项规定,确保改造顺利进行。执行期满后,执行机关向本人及相关单位、群众宣布解除管制,保障罪犯权益。如果对管制刑罚还有其他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且全面的法律帮助。

2025-12-06 12:23: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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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制是一种不予关押罪犯,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改造的刑罚方法。其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超三年。
2.解决措施与建议:
-对于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准确适用管制刑罚,确保刑期计算准确,如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严格按照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来计算。
-执行机关要加强对被判处管制犯罪分子的监督管理,督促其遵守相关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依法处理。
-执行期满,执行机关要及时向本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群众宣布解除管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5-12-06 10:58: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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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管制是一种不关押罪犯,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式,在公安机关管束与群众监督下改造罪犯。其期限通常在三个月至二年之间,若数罪并罚,最高不超三年。
(2)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日起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这体现了对罪犯已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合理考量。
(3)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执行期间要遵守多项规定,包括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批准不得行使部分自由权利等,以确保改造效果和社会秩序。
(4)管制期满后,执行机关需向本人及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群众宣布解除管制,保障罪犯和群众的知情权。

提醒:被判处管制的人员务必严格遵守执行期间的规定,避免因违规带来更严重法律后果。不同案件情况不同,若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06 09:58: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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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要清楚管制期限,若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三年,且刑期从判决执行日起算,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可据此合理规划后续生活。
(二)在管制执行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批准不行使言论等自由权利,避免违规受罚。
(三)管制期满,关注执行机关是否及时宣布解除管制,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2025-12-06 08:09:54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将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给乙方实行物业服务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章委托服务事项第三条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前期介入。第四条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第五条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墙体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  第六条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天线、空调、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等。第七条建筑及其设施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协调开发商、承建商进行对甲方所有单元内发生的墙体、水、电、气,通讯、共用天线、排污、排水系统等建筑体系保修;保修期后实施或协调专业机构或职能部门有偿维护维修。第八条环境卫生及绿化养护1、公共环境、房屋共用部位的保洁,生活垃圾收集并运至垃圾消纳站(不含垃圾消纳的管理及装饰装修垃圾收集和清运),化粪池清掏2、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使之处于良好状态。第九条公共秩序维护工作1、建立预防性安全防范体系并设立应急机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秩序监控和巡视等工作,但不包含甲方产权范围内人身财产的保险、保证和保管责任。双方另行签订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专项合同的,以专项合同的约定执行。2、对来访客人办理访问手续,控制闲杂人员进入小区。3、维持小区的交通秩序。对本物业区域内的交通状况预测和安排,使本物业区域内车辆停放有序,交通顺畅(不含人身、财产的保险、保管责任)。4、地震、地陷、火灾等突发事件的组织疏导和协助施救工作。5、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检查小区,及时采取措施以防止任何人未经乙方同意或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而占用、变更、损害公共服务设施、设备,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本协议、《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6、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7、消防工作,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以及消防管理制度的建立、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以及定期进行消防训练,保证有关人员掌握消防基本技能。第十条档案资料管理1.本物业竣工资料、图纸及接管验收档案的管理。2.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档案资料的管理。第十一条房屋装饰装修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重庆市产外广告管理条例》以及物业服务公司按照有关法规、条例等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对装修方案进行审核,对装修过程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第十二条受所有权人委托,对小区配套设施如网球场,游泳池、会所、停车场(库)等场所进行管理。第十三条 对小区公共区域及甲方保留区域进行管理。第十四条不定期的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加强业主间的沟通和文化交流。设立小区信息发布栏,加强与业主的联系和消息发布。。  第十五条 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1、物业服务费(住宅、商业);2、停车(场)库车位物业服务费;3、其它费4、公摊水电费及电梯运行电费;5、物业维修资金第十六条各项费用的调整乙方应当就物业服务费使用制定账目管理,并可按照实际支出合理调整物业服务费,但乙方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第十七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或《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规劝、制止、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第三章双方权利义务第十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审定乙方拟订的前期介入服务方案、小区物业服务方案;2、检查监督乙方服务的实施及合同的执行情况;3、审定乙方提出的前期介入服务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4、负责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和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并在房屋销售时公示《临时管理规约》;5、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保修责任内房屋、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和房屋建设遗留质量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1)甲方负责返修;(2)委托乙方返修,支付全部费用;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按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的比例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产权属全体业主),由乙方无偿使用;7、在物业管理交接验收时,负责向乙方提供和移交物业管理相关资料:(1)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2)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3)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4)物业服务所必需的其他资料;8、支付前期物业前期介入服务费用;按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地方法规规定交纳空置房的物业服务费并承担逾期未付的违约金。9、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拒绝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时,协助乙方催收;10、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11、协助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和社区宣传教育、文化娱乐活动;12、应将本合同在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相关规定公示。第十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1、按照本合同第二章的约定标准,提供高品质、专业化的服务;2、起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的使用要求、注意事项和物业服务制度;3、雇佣、培训、解雇职员并对其工作进行管理。4、乙方办公场所、工作服,工具,器具,材料或其他为保证对甲方服务工作开展所必需设备材料的采买和管理。5、依照本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用;6、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7、适时聘请、撤换及付酬予律师、建筑师、会计师及其他专业顾问和合作单位。8、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9、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乙方有权审核业主或使用人是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重庆市产外广告管理条例》以及物业服务公司按照有关法规、条例等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进行其所属产权范围内的装修工程,停车(场)库是否进行任何形式的改装、改造、修建构筑物.装饰和装修,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10、接受业主的监督,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和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情况。11、以物业公司名义投保,投保项目包括公众责任等险种,甲方应对其属下的产权范围内利益自行投保。12、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服务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13、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14、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违规的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15、可适时设立以下服务项目(并可根据需要设立新的服务项目),合理收费:房屋租赁、代售;代办电话安装、宽带安装服务:室内清洁服务;室内工程维修;代养护花木;代车辆清洗、保险办理服务以及与甲方商议的其它服务内容。16、乙方有权在不违背业主整体权益基础上制定、修改管理规则,并利用小区告示栏、网站、小区内部刊物(如有)等各种信息渠道予以公布,对各业主均有约束力。第四章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第二十条物业服务费构成如下;1、小区公共秩序维护费;2、小区公共区域清洁、保洁服务费(但所有政府另行征收的如垃圾处置费等费用均未包含其中)3、小区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费:4、小区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小修)及保养费;;5、小区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小修)及保养费6、小区公共区域四害防治费用;7、乙方的办公管理费;8、乙方员工的薪酬、社会保险、福利、制服及相关器具9、乙方用于为业主服务的固定资产折旧费;10、乙方为小区公共区域所投保的公众责任险等保险费用11、乙方用于上缴有关部门的各项零星费用:12、乙方用于上缴有关部门管理费、税费;13、乙方的合理利润;14、乙方用于为业主公共利益服务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费1、本物业服务费,由乙方按以下收费标准收取:(1)电梯高层物业费按建筑面积______元/平方米/月计收;(2)商业用房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______元/平方米/月计收;(3)停车(场)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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