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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对于“械”的范围,不仅包含枪支、刀具等国家管制器械,像棍棒、砖块等非管制却能造成伤害的物品也在其列,这拓宽了认定范围。
(2)主观故意方面,行为人必须明知所持为“械”且用于寻衅滋事,这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原则。
(3)持械与寻衅滋事行为的关联性很关键,持械需是为实施或协助实施该行为,在现场展示、使用器械以增强威慑或伤人,才符合认定标准。
(4)若仅携带器械但未展示、使用且未产生实质威慑,通常不认定为持械,体现了认定的严谨性。
提醒:
在实际案件中,持械认定复杂且因案而异,建议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时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06 06:12: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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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械”的范围,在判断时要考虑物品是否足以致人伤亡,既包括国家管制器械,也涵盖非管制但可造成伤害的物品。
(二)审查行为人主观故意,确认其是否明知是“械”而持有并用于寻衅滋事。
(三)判断持械行为与寻衅滋事行为的关联性,看持械目的是否为实施或协助实施寻衅滋事,以及是否在现场展示、使用器械产生威慑或伤害他人。
(四)若只是携带器械未在滋事过程中展示或使用产生实质威慑,不认定为持械,需结合具体案情全面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025-12-06 04:15: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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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械”的定义:指能致人伤亡的器械,既包含枪支、刀具等管制器械,也包括棍棒、砖块等非管制但有伤害性的物品。
2.主观故意:行为人要明知是“械”还持有,并用于寻衅滋事。
3.行为关联:持械是为实施或协助寻衅滋事,如现场展示、使用。若仅携带未展示使用,无实质威慑,一般不算持械。认定需结合具体案情。
2025-12-06 03:58: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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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寻衅滋事持械认定需器械足以致人伤亡、行为人有持械故意且持械行为与寻衅滋事行为有关联,仅携带未展示使用无实质威慑通常不认定。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寻衅滋事案件里,“械”涵盖国家管制的枪支、刀具等,以及棍棒、砖块等虽非管制但能造成伤害的物品。认定持械,行为人主观上需明知是“械”而持有并用于寻衅滋事。同时,持械行为要与寻衅滋事存在紧密联系,目的是实施或协助实施该行为,像在现场展示、使用器械来威慑或伤害他人。要是仅仅携带器械,却未在滋事时展示、使用,没有产生实质威慑,一般就不能认定为持械。因为持械会加重处罚,所以对是否持械的判定必须结合具体案情全面考量。如果遇到涉及寻衅滋事持械认定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06 02:28: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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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持器械的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要考虑器械性质、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以及持械行为与寻衅滋事行为的关联性。
1.器械性质方面,“器械”包括国家管制器械和非管制但足以致人伤亡的物品,如枪支、刀具、棍棒、砖块等。
2.主观故意上,行为人需明知是“器械”而持有,并用于寻衅滋事行为。
3.持械行为与寻衅滋事行为的关联也很重要,持械目的应是实施或协助实施寻衅滋事,在现场展示、使用器械以增强威慑力或直接伤害他人。若只是携带未展示使用且未产生实质威慑,一般不认定为持械。
认定时需结合具体案情全面判断,确保准确认定,维护司法公正。
2025-12-06 01:24:0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