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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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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父母拆迁房夫妻离婚如何分割

党** 河北-邯郸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06 00:23:42 405人阅读

女方父母拆迁房夫妻离婚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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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拆迁房登记在女方父母名下,夫妻离婚时不能分割该房产,因为这是女方父母的财产。

(二)若拆迁房登记在女方名下,且明确仅赠与女方,此为女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

(三)若拆迁房登记在女方名下,但未明确赠与女方一人,婚后受赠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同时会结合双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处理。

(四)若夫妻双方对该拆迁房有出资,出资部分及相应增值可以主张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受赠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2025-12-06 05:0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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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父母拆迁房离婚分割情况如下:
若拆迁房登记在女方父母名下,这是女方父母财产,离婚时夫妻无权分割。
若登记在女方名下,明确仅赠与女方,属女方个人财产,离婚不分割;未明确的,婚后受赠一般是共同财产,通常均等分割,也会结合双方对房产贡献处理。
若夫妻对拆迁房有出资,出资及相应增值部分可主张分割。

2025-12-06 03:56: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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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女方父母拆迁房离婚时是否分割及如何分割需分情况判断。登记在女方父母名下的,夫妻离婚无权分割;登记在女方名下且明确赠与女方一人的,属女方个人财产不分割,未明确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夫妻对拆迁房有出资的,出资部分及相应增值可主张分割。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财产的归属决定了离婚时的分割情况。拆迁房登记在女方父母名下,其所有权属于女方父母,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夫妻离婚时不能分割。当拆迁房登记在女方名下,若明确是赠与女方一人,这符合法律对个人财产的规定,离婚时不参与分割;若未明确赠与情况,婚后受赠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但也会综合考虑双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而夫妻对拆迁房有出资,出资部分及相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的权益,可主张分割。如果您在离婚房产分割方面有类似的困扰,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06 03:18: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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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方父母拆迁房离婚时的分割需依不同情况而定。若拆迁房登记在女方父母名下,其为女方父母财产,夫妻离婚时不能分割。
2.当拆迁房登记在女方名下,若明确仅赠与女方,这是女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若未明确,按照法律婚后受赠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同时也会结合双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来处理。
3.要是夫妻双方对该拆迁房有出资等情况,出资部分及其相应增值可以主张分割。

解决措施和建议:夫妻双方可先协商分割事宜,达不成一致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要注意收集出资等相关证据,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06 02:10: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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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拆迁房登记在女方父母名下时,此房产的所有权归女方父母,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不具备分割该房产的权利,因为夫妻并非该房产的所有权人。
(2)拆迁房登记在女方名下,若女方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女方,那就是女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若没有明确说明,婚后受赠的拆迁房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通常平均分割,同时也会综合考虑双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3)若夫妻双方对拆迁房有出资行为,那么出资部分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夫妻一方可以主张进行分割。

提醒:
离婚分割拆迁房情况复杂,涉及诸多法律细节。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精准分析。

2025-12-06 00:56:41 回复

由于拆迁安置房取得方式的多样化,房屋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A、以产权置换的方式取得的种类1、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3、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拆迁私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5、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时承租人购买的原公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B、以房屋补偿的方式取得的1、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在拆迁其父母原承租的房屋时与其他家庭成员以房屋补偿方式共同安置的拆迁房。夫妻一方承租人身份是因为其单位能够支付该拆迁安置房供暖费等原因,父母才将承租人写成了该子女的名字,婚后按房改房政策用父母的工龄、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为产权房的,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此种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应酌情考虑该房产来源、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居住权利及享用父母工龄内涵的福利性、优惠性价值等等因素。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因该房屋拆迁而取得安置房屋承租权的,离婚时双方均可承租,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3、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婚前与父母及其家庭成员共同以房屋补偿方式安置的拆迁房,虽然结婚5年以上,离婚时未经其他共同安置人同意,另一方不可以承租。因为其不是拆迁安置房的共同安置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这种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权利,因而具有排他性。所以,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中“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的规定。END二、何时安置房是夫妻个人财产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因此,被拆迁房屋是私有住房的,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属于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在产权调换法律关系中,被拆迁人因产权调换而取得新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并作为对价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拆迁人。因此,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无论登记在夫妻谁的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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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6 159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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