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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破产清算中能获多少赔偿

何* 上海-虹口区 破产清算咨询 2025.12.05 07:35:51 344人阅读

业主在破产清算中能获多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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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业主在破产清算中的赔偿金额受多种因素影响,债权性质是关键。普通债权清偿顺序靠后,破产财产要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接着清偿劳动债权、欠缴税款,最后才轮到普通债权。
(2)若业主债权为优先债权,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受偿顺序则较为靠前。
(3)赔偿金额以破产企业剩余财产为限。当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即先明确所有普通债权总额和剩余可分配财产,再依据各业主债权占比算出赔偿数额。

提醒:业主应准确判断自身债权性质,不同债权性质在破产清算中的受偿顺序和金额差异大,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05 11:3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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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应尽快确定自身债权性质,若为普通债权,需做好可能较后受偿的准备;若为优先债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关注靠前的受偿顺序。
(二)密切关注破产企业财产状况,了解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工资等劳动债权、欠缴税款的清偿情况,评估剩余可分配财产。
(三)若为普通债权,在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可按债权占比计算赔偿金额,积极参与债权统计和分配过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025-12-05 10:57: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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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破产清算赔偿金额受多种因素影响。先明确债权性质,普通债权清偿顺序靠后,破产财产先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还劳动债权、欠缴税款,最后才轮到普通债权。
2.若为优先债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受偿顺序靠前。
3.赔偿以破产企业剩余财产为限,财产不足时,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即算出普通债权总额和可分配财产,按业主债权占比算赔偿。最终获赔金额要结合债权性质和财产状况确定。

2025-12-05 10:06: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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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业主在破产清算中的赔偿金额需结合债权性质、破产财产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债权清偿靠后,优先债权受偿靠前,财产不足时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财产的分配有明确顺序。首先要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接着清偿职工工资等劳动债权、欠缴税款,最后才轮到普通债权。若业主债权为普通债权,清偿顺序较后。而若业主拥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优先债权,受偿顺序会靠前。赔偿金额以破产企业剩余财产为限,当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即根据所有普通债权总额和剩余可分配财产,按各业主债权占比计算赔偿。如果遇到破产清算中赔偿金额确定的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能获得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2-05 09:4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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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破产清算中的赔偿金额受债权性质、破产财产状况等多种因素影响。若业主债权为普通债权,清偿顺序靠后,破产财产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接着清偿职工工资等劳动债权、欠缴税款,最后才轮到普通债权。若为优先债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受偿顺序则靠前。

赔偿金额以破产企业剩余财产为限,当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具体是确定所有普通债权总额和剩余可分配财产,按各业主债权占比计算赔偿。

为保障自身权益,业主可在事前对交易方财务状况进行评估,降低风险。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积极与管理人沟通,及时了解进展。同时,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变化,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2025-12-05 08:18:55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企业破产清算诉讼主体诉讼主体有债务人和债权人。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的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型的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等。在中国大陆破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进行。破产仅限于企业法人,而不适用于自然人。依照规定,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向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向申请对债务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规定,合伙企业等非企业法人组织的破产,也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适用于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种类型的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哪些市场主体具有破产能力,这一问题只能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破产原因是提起破产程序的前提,是判断破产申请能否成立、能否受理以及能否作出破产宣告、重整、和解等裁定的法律依据。本条规定的破产原因,包括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的原因。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破产原因,包括两种情况:(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公司破产清算责任对于未经清算而已经被注销的公司,其债务应如何处理呢?目前一些地方人民简单地将案件终止了结并不妥当,当事人也并非只能就此放弃债务追索。就法理而言,公司终止并不意味着公司清算义务和责任的完全解除。债权人可以也应该以公司股东为被告提讼,而提讼的根据则在于公司股东所应承担的清算义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由此可见,公司的清算义务是由股东承担的,除破产清算由人民组织外,其他情况下,股东必须自行组织清算。在公司被强行注销、法人资格不存的情况下,股东仍可以以其个人名义并作为民事主体履行其清算的义务。在实体上,公司被注销后,其财产当然应分配于公司的股东,事实上,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财产也的确被股东所分配或占有。本来通过正常的清算程序,在公司负债大于资产的情况下,股东是不可能获得任何剩余财产的,而由于未进行清算,使得股东获取了公司的财产,但却未承担任何公司的债务。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企业破产清算诉讼主体诉讼主体有债务人和债权人。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的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型的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等。在中国大陆破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进行。破产仅限于企业法人,而不适用于自然人。依照规定,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向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向申请对债务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规定,合伙企业等非企业法人组织的破产,也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适用于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种类型的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哪些市场主体具有破产能力,这一问题只能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破产原因是提起破产程序的前提,是判断破产申请能否成立、能否受理以及能否作出破产宣告、重整、和解等裁定的法律依据。本条规定的破产原因,包括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的原因。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破产原因,包括两种情况:(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公司破产清算责任对于未经清算而已经被注销的公司,其债务应如何处理呢?目前一些地方人民简单地将案件终止了结并不妥当,当事人也并非只能就此放弃债务追索。就法理而言,公司终止并不意味着公司清算义务和责任的完全解除。债权人可以也应该以公司股东为被告提讼,而提讼的根据则在于公司股东所应承担的清算义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由此可见,公司的清算义务是由股东承担的,除破产清算由人民组织外,其他情况下,股东必须自行组织清算。在公司被强行注销、法人资格不存的情况下,股东仍可以以其个人名义并作为民事主体履行其清算的义务。在实体上,公司被注销后,其财产当然应分配于公司的股东,事实上,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财产也的确被股东所分配或占有。本来通过正常的清算程序,在公司负债大于资产的情况下,股东是不可能获得任何剩余财产的,而由于未进行清算,使得股东获取了公司的财产,但却未承担任何公司的债务。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二、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三、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五、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六、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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