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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执行被执行人债权

李** 河北-承德 债务债权咨询 2025.12.05 02:54:57 332人阅读

法院能否执行被执行人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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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有严格条件。要求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到期,也就是到了该清偿的时候,这是执行的基础前提。
(2)申请执行人需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之后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看是否符合执行条件。
(3)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会向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若第三人在规定时间内没异议且不履行,法院可裁定强制执行。
(4)若第三人在指定期限提出异议,通常法院不做实质审查并停止执行,但异议不成立时除外。
(5)若第三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对第三人的他人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提醒:
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债权程序复杂,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05 08:12: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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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要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需确保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申请执行人应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等待法院审查。
(二)法院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若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法院会裁定强制执行,此时申请执行人可配合法院推进执行。
(三)若第三人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可收集证据证明异议不成立,促使法院继续执行。
(四)当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时,不要尝试对第三人的他人到期债权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2025-12-05 07:13: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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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可执行被执行人债权,但执行到期债权有条件。一是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到期;二是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审查。
2.执行时,法院会通知第三人履行债务。若第三人无异议且不履行,法院可强制执行;若提出异议,法院通常不实质审查,停止执行,除非异议不成立。
3.若第三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得执行其对他人的到期债权。

2025-12-05 06:13: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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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债权,但执行到期债权需满足一定条件,执行程序有相应规定。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一是要求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已届清偿期,二是需要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在执行程序里,法院会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若第三人在规定期限内无异议又不履行,法院有权裁定强制执行;若第三人提出异议,法院一般不实质审查并停止执行,不过异议不成立的情况除外。另外,若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得就其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如果您在债权执行方面遇到类似问题,或者想深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05 05:49: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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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债权,但要满足相应条件。一是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且已届清偿期,二是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经法院审查。
2.执行程序方面,法院会向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若第三人在规定期限内无异议又不履行,法院可裁定强制执行。若第三人提出异议,法院通常不实质审查并停止执行,除非异议不成立。
3.解决措施与建议:申请执行人要准确掌握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情况,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在执行时应严格审查申请,规范发出履行通知等程序。当第三人提出异议,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需实质审查。同时,执行中若发现第三人确无财产,不能就其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2025-12-05 04:19:1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关于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适用条件。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的精神,只有同时符合以下六个条件,才可以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这是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但这里的“不能清偿债务”并不等同于破产还债程序中的不能清偿。而是指被执行人由于某种原因暂时缺乏偿还能力,或者暂时只能具有部分偿还能力,而不能理解为呈连续状态的缺乏清偿能力。否则与《意见》的本意相违背,使被执行人的到期债不能及时得以执行,不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  2、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这是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关键,即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是到期的,第三人对该项债务依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有向被执行人清偿的义务。不到期的债权,人民不能执行。债权有部分到期,部分不到期的,只能对到期部分予以执行。  3、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要向人民提出执行申请。有人认为,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不必一定通过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才能执行,而可直接予以执行,理由是在《意见》中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可依”,不是“必依”。如果狭义地理解为必须由申请执行人申请作为对该第三人执行的提起,那就变成了而无实际意义,脱离了执行工作的实际,有悖于这一司法解释的本意。笔者认为,这一司法解释的本意首先就是人民应当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才能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执行。人民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从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人民的工作应时刻贯穿“执法必严”的法制基本要求。  4、人民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应当首先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通知第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对这一程序,《意见》第300条作了规定,但未明确规定要向第三人发出何种通知,在实践中做法也不一。有人认为,应当向第三人发出代为履行债务通知书,因为第三人是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有人认为,应当向第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为第三人实际上也是法律规定的被执行主体。笔者认为,以上两种做法都是不足取的。  首先,关于“代为履行通知书”,是擅自制造的一个术语,在法律上是不规范的,也是极不严肃的,而且,“代为履行”这一提法本身也不科学。第三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本身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只是由于人民的协助执行通知,才使第三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建立了联系,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不是基于被执行人的委托代为履行,而是协助人民执行工作的一种行为。  其次,向第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作法也是不恰当的,根据法律规定及法学理论,只有向被执行人才能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债务人,而第三人是案外人,不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债务人,自然就不能称为被执行人,故也就不能向第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第三人是被执行人的债务人,被执行人对其有到期债权,为了便于执行工作的开展,法律规定,人民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有协助人民执行该项财产的义务,故人民应当向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5、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有人认为,如果第三人对到期债务存有异议,人民应当对该异议予以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人民应向其下达“驳回第三人异议通知书”,下达该通知书后,即可强制执行;对于异议理由成立的,人民不能执行;对于双方没有结算的,要限期予以结算;对双方争议较大无法进行结算的,可责令被执行人提讼或经有关部门处理。笔者认为,这种审查异议的做法是不恰当的,是违反法律精神的。  《意见》第300条明确规定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在第三人提出异议时对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仍然予以执行,无疑是无视法律规定,随意扩大人民的职权。况且,如果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时人民予以审查,对异议不成立的,下达“驳回第三人异议通知书”,并予以强制执行,容易造成未审即判、审一案定案外案的不良后果。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故其做法是不足取的。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提出异议,部分未提出异议的,可以对未提出异议部分予以执行。关于债权虽已到期,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尚未结算的,可在结算后双方无争议的情况下予以执行,而不能在双方存有争议的情况下责令被执行人提讼,因为诉权是每一个公民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利,该公民或法人或其他组织既有权提讼,也有权不提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人民都不能干涉。  6、该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如果第三人只履行了部分,则可对未履行部分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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