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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该由哪一方来分担

杨** 上海-黄浦区 诉讼管辖咨询 2025.12.05 03:22:22 487人阅读

诉讼费用该由哪一方来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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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通常是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则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依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各方负担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法院按对诉讼标的利害关系决定分担数额。
2.调解结案与离婚案件,诉讼费用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决定。
3.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减少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建议:当事人参与诉讼前应了解诉讼费用负担规则,理性评估诉讼风险和预期结果。在调解或协商离婚案件费用时积极沟通,尽量达成一致。如需变更诉讼请求,应谨慎考虑时机,避免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2025-12-05 07:33: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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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胜诉方自愿承担。这是保障胜诉方合法权益、让败诉方为其不当行为负责的体现。
(2)对于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情况,法院会依据案件实际状况来确定当事人各自承担的费用数额,以保证公平合理。
(3)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时,法院按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费用分担,确保各方责任与利益相匹配。
(4)调解结案和离婚案件,先由双方协商诉讼费用负担,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决定,给予当事人一定自主协商空间。
(5)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减少部分的受理费由变更请求的当事人承担,防止随意变更请求影响诉讼秩序。

提醒:诉讼费用承担规则复杂,不同案情对应不同处理方式,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2025-12-05 06:34: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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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若自身胜诉,可让败诉方负担费用,但自身自愿承担则除外;若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等待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费用分担。
(二)遇到共同诉讼败诉的情况,要知晓法院会按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来决定各自负担的费用数额。
(三)若是调解结案或者离婚案件,先与对方协商诉讼费用的负担,协商不成再由法院决定。
(四)若在法庭调查终结后减少诉讼请求数额,要承担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2025-12-05 06:23: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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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若胜诉方自愿承担则除外。部分胜负的案件,法院依具体情况定当事人各自承担的费用。共同诉讼败诉,法院按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费用分担。
2.调解或离婚案件,先由双方协商诉讼费用负担,协商不成由法院决定。
3.法庭调查终结后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减少部分的受理费由变更请求的当事人承担。

2025-12-05 04:49: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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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败诉按情况决定分担,共同诉讼按利害关系决定分担;调解与离婚案件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决定;法庭调查终结后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减少部分受理费由变更方负担。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诉讼中,为保障公平合理地分担费用,有着明确规则。通常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这体现了对败诉行为责任的一种承担。若出现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法院会结合案件实际状况确定各方分担数额。对于共同诉讼,法院会按照当事人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来确定费用分担。调解结案和离婚案件先由当事人协商费用负担,协商无果则由法院裁决。而在法庭调查终结后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部分的受理费由变更请求的当事人承担。若在诉讼费用负担方面遇到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5-12-05 04:05:51 回复

对于诉讼费需要由谁承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当事人应当向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1、案件受理费。含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部分再审案件受理费。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包括: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申请再审,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下列四种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驳回上诉的案件(3)对不予受理、驳回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4)行政赔偿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包括: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被告提起反诉,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2、申请费。当事人依法向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1)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2)申请保全措施(3)申请支付令(4)申请公示催告(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6)申请破产(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本项费用由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交纳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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