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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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房产分割要依据不同情形处理。一方婚前全款购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房产归产权登记方,需对另一方补偿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
2.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谁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均等分割。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按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3.若夫妻双方有关于房产的书面约定,则按约定处理。
建议夫妻双方在婚姻中明确房产出资情况并保留证据,若涉及复杂房产分割,可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分析:
(1)一方婚前全款购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此房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因其购买行为在婚前完成且产权明晰。
(2)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归产权登记方,但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产权登记方需对另一方补偿,这是对婚后共同投入的合理分配。
(3)婚后夫妻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哪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均等分割,体现婚姻期间共同创造财富的公平性。
(4)一方父母出资并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个人财产;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按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明确了不同出资情况下的产权归属。
(5)若双方有关于房产的书面约定,按约定处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提醒:离婚房产分割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以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一)明晰房产归属性质。确认房产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出资情况如何,登记在谁名下等,以此判断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保留出资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特别是涉及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双方父母出资等情况,证据能明确出资份额。
(三)查看书面约定。若夫妻间有关于房产的书面约定,按约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一方婚前全款买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此房属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
2.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归产权登记方,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登记方要补偿另一方。
3.婚后用共同财产买房,不管登记谁名下,都是共同财产,通常均等分割。
4.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算赠与自己子女,是个人财产;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按出资份额共有。
5.若有房产书面约定,按约定处理。
结论:
离婚时房产分割依不同情形而定,婚前全款房归个人,婚前贷款房产权归登记方、补偿另一方,婚后共同财产购房一般均等分割,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子女名下属个人财产,双方父母出资按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有书面约定按约定处理。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规定,一方婚前全款购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房产性质明确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为保障产权登记方权益,房产归其所有,但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另一方有贡献,所以产权登记方需给予补偿。婚后用共同财产购房,不管登记在谁名下,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均等分割。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作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个人财产;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按出资份额按份共有。若夫妻双方有关于房产的书面约定,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按约定处理。如果在离婚房产分割方面有疑惑或遇到难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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