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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起诉代位追偿行吗

雷* 湖南-张家界 民间借贷咨询 2025.12.04 01:47:50 376人阅读

民间借贷起诉代位追偿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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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条件。债权人要先确定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其债权或相关从权利的情况,且该情况影响到自身到期债权实现,同时代位权行使范围要在自己的到期债权限度内。
(二)收集证据。收集证明债务人对他人有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主张权利以及自身债权到期等相关证据。
(三)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四)应对抗辩。要考虑到相对人可能会对债务人的抗辩向自己主张,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025-12-04 06:3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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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起诉能代位追偿。若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己的债权及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他人的权利。
2.民间借贷中,债务人有到期债权却不主张,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范围以到期债权为限。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但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向债权人提出。符合条件时,可通过代位追偿维权。

2025-12-04 05:41: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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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民间借贷起诉中符合条件时可以进行代位追偿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在民间借贷场景中,若债务人有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却不积极主张,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到期债权为限,且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同时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若在民间借贷中遇到类似情况,不确定是否符合代位追偿条件或不知如何操作,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04 04:09: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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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起诉中满足条件时可进行代位追偿。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2.行使代位权有一定规则。其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同时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
3.建议债权人在考虑代位追偿时,仔细审查是否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收集好相关证据,以确保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在过程中关注费用问题和相对人的抗辩理由,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2025-12-04 02:14: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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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民间借贷起诉中,代位追偿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他人的债权及相关从权利,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依法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2)行使代位权有范围限制,即要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这保障了权利行使的合理性和适度性。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是对债权人维权成本的一种合理分担。
(4)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这平衡了各方利益,确保代位追偿程序的公平公正。

提醒:代位追偿需严格符合法定条件,不同案件情况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04 01:48:53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不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等,都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不论债发生的原因,只要合法之债即可。同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应当到期。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可以行使却不积极行使的客观事实状态。首先,权利可以行使,是指权利不仅生效而且在法律上不存在行使的障碍。其次,债务人有不积极行使权利的客观事实存在,如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权利,而债务人以催债、催交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则不影响代位权的行使。至于不行使的原因,法律在所不问。至于何种情况属于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法无明文规定。如果将债务人没有对次债务人提讼或者仲裁,就算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则标准过于宽泛,不符合保全制度的宗旨如果将债务人没有清偿能力或者不足以清偿,算作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界限,标准又过于严格,使得代位权制度形同虚设。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对于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才享有请求权,债权人才能代位行使,否则代位权将无法成立。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不成立、无效、或已经实现,代位权都不成立。非现实存在的权利,如继承期待权、接受遗赠等不得代位行使。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通常认为有以下几种:1、非财产性权利,主要指身份上的权利,如监护权、婚生子女否认权、非婚生子女认领权等。2、不得扣押的权利,如离退休金、抚恤金等,因其与债务人的身份不能分离,也并非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的责任财产等。3、不得转让的权利,如受抚养的权利,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等。4、主要为保护无形利益的财产权。如财产收益权、因健康或名誉受到损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除此之外的债权均可被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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