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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要求退赔能否办取保

吴** 湖南-娄底 取保候审咨询 2025.12.02 08:16:33 405人阅读

公安要求退赔能否办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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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安要求退赔与办理取保候审存在一定关联,积极退赔或增加取保候审可能性,但最终结果由司法机关综合多因素审查决定。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形的嫌疑人、被告人可取保候审。积极退赔能够体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表现,还能减少被害人的损失,有助于司法机关认定其社会危险性降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取保候审的可能性。然而,司法机关在决定是否取保候审时,会综合考量案件性质、情节以及嫌疑人自身状况等多方面因素。所以,不能仅仅依据是否积极退赔来确定能否取保候审。若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5-12-02 13:48: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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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要求退赔与取保候审有一定联系,积极退赔增加取保候审可能性,但最终结果由司法机关综合判定。积极退赔体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有助于司法机关认定其社会危险性降低,从而影响取保候审的审批。
2.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积极主动进行退赔,展现悔罪态度。
-司法机关在审查取保候审申请时,要全面考量案件性质、情节以及嫌疑人自身状况等多方面因素,作出公正合理的决定。
-相关人员可以向司法机关提供证明犯罪嫌疑人退赔情况和悔罪表现的材料,协助司法机关准确判断。

2025-12-02 12:21: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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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安要求退赔和取保候审存在关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履行退赔义务,可显示其悔罪态度,这在一定程度上能提高取保候审获批的几率。
(2)法律明确了可取保候审的情形,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等。
(3)积极退赔既体现了嫌疑人的悔悟,又能降低被害人的损失,有助于司法机关判定其社会危险性降低。然而,司法机关会综合考量案件性质、情节以及嫌疑人自身状况等多方面因素,最终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

提醒:
积极退赔对取保候审有帮助,但案件情况多样,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02 11:46: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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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想增加取保候审可能性,应积极配合公安退赔,展现悔罪态度。
(二)若自身符合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形,可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争取取保候审。
(三)除退赔和自身条件外,要注意保持良好态度,如实陈述案件情况,避免再犯新罪,以降低司法机关认定的社会危险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2025-12-02 11:16: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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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要求的退赔和取保候审有关联。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赔,有悔罪表现,会增加取保候审几率。

2.法律规定,可能判管制、拘役等,或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形的嫌疑人,可取保候审。

3.积极退赔能体现悔悟,减少被害人损失,让司法机关认定其社会危险性降低。但最终能否取保,要司法机关综合多方面审查决定。

2025-12-02 09:58:2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1、夫妻双方要有特区户籍;2、持有特区户籍户口单身职工,和特区户籍并且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组成一户的家庭;3、持有特区户籍户口年满35周岁的单身职工;4、持有特区户籍户口的军人、烈士的配偶。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市面上挂牌的拆迁安置房,往往是没有取得产证,或者是刚刚取得产证,按规定5年内限制转让的房子。安置房买卖的风险很大,甚至没有保障的。尚未取得产证的拆迁安置房,按《物权法》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产权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没有登记备案的,除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形外,不具有物权法上的产权效力。也就是说此类安置房还没有取得安全产权,对外出售是不合法的。即使签订附生效的买卖合同,期间风险也甚大。如:没有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或者产权证但5年内限制转让的拆迁安置房,从签订合同到将来办理产权转移的时间漫长,不确定因素多,可能会出现如下一些潜在安置房买卖的风险:1、家庭成员内部可能对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有异议,万一协商不成,可能每部到解决,最终确定的合法权益人是谁还无法确定;2、无产权的拆迁安置房可能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3、因交易时间漫长,房价变动可能性发,果如出售方为谋取更大利益,将房屋房价卖给他人,并在可以过户交易时先行过户给他人,那么购买方就很实现购房母的了,只能主张债权了;4、在购买房等待过户的漫长时间内,也有可能发生因出售方自身债务纠纷,导致房屋被债权人申请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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