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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公民是否需检察院批准

向* 广西-柳州 强制措施咨询 2025.12.02 04:49:38 352人阅读

拘留公民是否需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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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拘留类型不同,批准程序有别。行政拘留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无需检察院批准。

2.司法拘留由法院决定,司法警察执行,交公安机关羁押场所看管,同样无需检察院批准。

3.刑事拘留方面,公安拘留嫌疑人,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即可,紧急时可先拘留。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需拘留嫌疑人的,由检察院决定。公安提请逮捕被拘留人员时,要经检察院审查批准。

2025-12-02 09:42: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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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无需检察院批准,分别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决定执行;刑事拘留中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一般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紧急情况可先行拘留,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需拘留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提请逮捕被拘留人时需经检察院审查批准。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拘留由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司法拘留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司法警察执行,二者都不涉及检察院批准环节。而在刑事拘留方面,公安机关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通常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即可执行拘留,在紧急状况下还能先行采取拘留措施。不过对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条件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权力在检察院。并且当公安机关要对被拘留的人提请逮捕时,必须经过检察院审查批准。不同类型的拘留批准程序各有规定,这是为了保障司法的公正和严谨。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与拘留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02 09:38: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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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同类型拘留批准程序存在差异。行政拘留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司法拘留由法院决定并由司法警察执行、交公安机关看管,二者均无需检察院批准。而刑事拘留情况较为复杂。
2.具体而言,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即可,紧急情况可先行拘留。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中需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检察院决定。此外,公安机关提请逮捕被拘留人员时,要经检察院审查批准。
3.建议公安机关在进行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操作时,严格遵循审批流程,确保程序合法合规。人民法院在司法拘留时,也要规范执行流程。检察院在审查逮捕申请时,应严谨负责,保障司法公正。

2025-12-02 09:2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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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行政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并执行,其批准程序不涉及检察院,这体现了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方面的职权,能及时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理。
(2)司法拘留由人民法院决定,司法警察执行后交公安机关羁押场所看管,同样无需检察院批准,这是法院为维护司法秩序,对妨害诉讼等行为采取的措施。
(3)刑事拘留情况较为复杂。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一般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紧急时可先行拘留。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中需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检察院决定。并且,公安机关提请逮捕被拘留人时,要经检察院审查批准,这体现了公检之间的相互制约。

提醒:不同类型拘留批准程序不同,遇到相关情况需准确判断适用类型。若涉及法律纠纷,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应对方案。

2025-12-02 08:13: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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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拘留方面,若涉及行政拘留,由公安机关依据具体情况依法决定和执行,无需经过检察院批准,被拘留人要配合公安机关的安排。
(二)司法拘留时,人民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由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并交公安机关羁押场所看管,整个过程不需要检察院批准,相关人员应遵循法院的决定。
(三)刑事拘留中,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紧急情况可先拘留;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需拘留犯罪嫌疑人,则由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提请逮捕被拘留人时,要经检察院审查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025-12-02 06:17:27 回复

对于刑事拘留需要检察院批准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执行逮捕需要检察院批准。最终定罪量刑要由依照案情和证据认定。刑事拘留必须要把材料交给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第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第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第七十二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第七十三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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