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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代理人有责任吗

罗** 重庆-梁平区 施工合同纠纷咨询 2025.12.01 16:18:36 411人阅读

工程合同代理人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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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程合同代理人是否担责分情况,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行为一般无责,在无代理权、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代理事项违法等情形下要担责。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归于被代理人,此时代理人通常不承担责任。然而,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行为且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给善意相对人造成损失,需由代理人赔偿。若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当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实施,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代理行为违法未反对,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若在工程合同代理中遇到复杂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01 22:21: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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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代理人是否担责需视情况而定。通常情况下,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及于被代理人,代理人一般无责任。

不过,在以下情形中代理人要担责:
1.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代理行为,且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给善意相对人造成损失的,由代理人赔偿。
2.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二者需承担连带责任。
3.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项违法仍实施,或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人代理行为违法却未反对,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为避免担责,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内行事,严格审查代理事项合法性,不与相对人恶意串通。被代理人也需对代理人行为进行监督。

2025-12-01 21:33: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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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情况下,工程合同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及于被代理人,此时代理人一般无需担责。
(2)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行为,且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给善意相对人造成损失,代理人需赔偿。
(3)当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二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4)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项违法仍实施,或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人代理行为违法却未反对,被代理人与代理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提醒:工程合同涉及多方利益,不同代理情况责任判定复杂。若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01 19:58: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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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通常无需担责,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后果。

(二)若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且给善意相对人造成损失,代理人需赔偿损失。

(三)若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四)若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实施,或被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代理行为违法未反对,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25-12-01 19:2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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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代理人是否担责,分情况而定:
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行为,效力归被代理人,代理人通常无责。
无代理权、超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未经追认致善意相对人受损,代理人赔偿。
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权益,二者连带担责。
代理事项违法仍实施,或被代理人知晓未反对,双方连带担责。

2025-12-01 18:13:57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代位执行的适用在程序上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出代位执行的申请代位执行在开始上只能采用申请方式,而不能由人民依职权发动。代位执行申请原则上只能由申请执行人提出,被执行人也可提出。这一项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忽视。实践中有的只要一查到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就急于采取措施,而放松了这一方面的程序要求。但鉴于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往往难以知晓被执行人的债权状况,人民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的,应告知申请执行人,由其决定是否申请适用代位执行。申请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要说明,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债权种类与数额,代位申请执行的事实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二)人民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人民接到代位执行申请后,应予审查。审查的重点是代位执行申请在形式上是否符合前述条件,同时也应对被执行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合法且已到期进行审查。例如,被执行人根据购销合同对第三人供货后,第三人应付货款给被执行人,那么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则享有到期债权;又如被执行人承建某工程,但尚未竣工,也就无法验收,此时债权尚不明确,也未到期,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代位执行。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驳回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则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而不得采用其他送达方式。这里的履行通知既区别于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也区别于向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司法实践中有些以执行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代替履行通知,这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对于代位继承的办理流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导读: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那么,如何办理代位继承手续呢?代位继承的办理程序是怎样的?代位继承的办理程序如下:一、如果在同一地区(市、县):凭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及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即可参与继承;二、如果不在同一地区(市、县):凭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外,还需要出示经过公证户籍证明方可参与继承;三、上述无论哪种情况,如果代为继承人系未成年人,则还必须由继承人的监护人出示监护人证明(派出所出具),不同地区的提供经过公证的监护人证明方可由监护人行使继承权。以上是代位继承的办理程序的内容,不论代位继承人的人数多少,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时,不能与其他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一同按人均分得遗产,而只能共同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知识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5.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26.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27.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对于代位继承的办理流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导读: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那么,如何办理代位继承手续呢?代位继承的办理程序是怎样的?代位继承的办理程序如下:一、如果在同一地区(市、县):凭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及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即可参与继承;二、如果不在同一地区(市、县):凭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外,还需要出示经过公证户籍证明方可参与继承;三、上述无论哪种情况,如果代为继承人系未成年人,则还必须由继承人的监护人出示监护人证明(派出所出具),不同地区的提供经过公证的监护人证明方可由监护人行使继承权。以上是代位继承的办理程序的内容,不论代位继承人的人数多少,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时,不能与其他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一同按人均分得遗产,而只能共同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知识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5.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26.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27.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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