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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欠款涉嫌诈骗金额以实际骗取财物数额为准,多次诈骗累计计算,返还部分扣除,物品按鉴定价或市场价格结合证据认定,连环诈骗按最后未归还数额认定。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欠款诈骗金额的计算有明确规则。多次诈骗行为需累计金额,这是因为每次诈骗都是非法获取财物的行为。若事后返还部分财物,扣除返还部分体现了以实际非法占有数额认定的原则。对于诈骗所得为物品的情况,按鉴定价格确定数额能保证认定的客观性,无法鉴定时参照市场价格结合其他证据,也是为了合理确定价值。在连环诈骗中按最后未归还数额认定,是考虑到行为人用后次诈骗还前次,真正造成的损失是最后未归还部分,而多次行骗损失作为量刑情节,能更全面地衡量犯罪行为的危害。如果遇到与欠款诈骗金额认定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1-30 16:0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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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欠款涉嫌诈骗金额计算以行为人实际骗取财物数额为准。多次诈骗应累计所得金额,事后返还的部分需从总额中扣除,按最终实际非法占有的数额认定。
2.若诈骗财物为物品,按鉴定价格确定数额;无法鉴定时,参照当时市场价格并结合其他证据认定。
3.在连环诈骗里,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的,按最后实际未归还数额认定,多次行骗造成的损失作为量刑情节。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司法机关应严格审查证据,准确计算诈骗金额,确保认定的准确性。
2.对于物品价值的认定,及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3.充分考虑连环诈骗中损失情况,综合量刑。
2025-11-30 15:35: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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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欠款涉嫌诈骗时,金额计算以行为人通过诈骗手段实际骗取的财物数额为准。当存在多次诈骗行为,需累计每次诈骗所得金额。
(2)若事后返还部分财物,返还部分应从总额中扣除,按最终实际非法占有的数额认定,这体现了以实际非法占有为认定核心。
(3)诈骗财物为物品时,一般按鉴定价格确定数额;无法鉴定的,参照当时市场价格并结合其他证据认定,确保金额认定的合理性。
(4)在连环诈骗中,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的,按最后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多次行骗造成的损失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综合衡量诈骗行为的危害程度。
提醒:在涉及欠款诈骗案件中,准确认定诈骗金额至关重要,不同情形计算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1-30 15:19: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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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次诈骗行为,累计每次诈骗所得金额来计算总金额。
(二)若事后返还部分财物,将返还部分从总额中扣除,按最终实际非法占有的数额认定。
(三)诈骗财物为物品时,按鉴定价格确定数额;无法鉴定的,参照当时市场价格并结合其他证据认定。
(四)连环诈骗中,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的,按最后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多次行骗造成的损失作为量刑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的数额认定就涉及到上述提到的计算方法。
2025-11-30 13:45: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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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欠款诈骗金额以实际骗取财物数额算。多次诈骗,需累计每次所得金额,若事后返还部分财物,要从总额中扣除,按实际非法占有数额认定。
2.诈骗物品的,按鉴定价格定数额;无法鉴定,参照市场价格结合证据认定。
3.连环诈骗中,以后次骗款还前次的,按最后未归还数额认定,多次行骗损失作量刑情节。
2025-11-30 13:16:4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