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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后怎么办

贾** 上海-奉贤区 夫妻债务咨询 2025.11.30 09:25:48 374人阅读

收到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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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收到夫妻共同债务复函且有异议时,可收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分居证明等证据,证明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非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之后通过与相关方协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2)若认可复函认定,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需积极和债权人协商债务偿还方式和期限,制定合理还款计划。
(3)若暂时无力偿还,可和债权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

提醒:
收集证据时要确保其真实性与关联性。不同案件情况不同,若遇到复杂问题,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30 13:2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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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对复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有异议
收集能证明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非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像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分居证明等。先尝试与相关方协商,若协商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二)若认可复函认定
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积极和债权人沟通,协商债务偿还方式和期限,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要是暂时无力偿还,可和债权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5-11-30 13:20: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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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到夫妻共同债务复函后,若不认同债务为共同债务,可收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分居证明等证据,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非双方共同意愿,通过协商或诉讼维权。

2.若认可复函,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要积极和债权人协商还款方式与期限,制定合理计划。

3.若暂时无法偿还,可与债权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

2025-11-30 12:09: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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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收到夫妻共同债务复函后,若有异议可收集证据通过协商或诉讼维权;若认可则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积极与债权人协商还款事宜,无力偿还可达成分期还款协议。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当复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有异议时,收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分居证明等证据,能证明债务不符合上述条件,可通过协商或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若认可复函认定,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可向任何一方主张全部债权。积极与债权人协商偿还方式和期限、制定还款计划是合理解决途径,暂时无力偿还时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也是可行办法。如果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上遇到疑惑,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025-11-30 11:22: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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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到夫妻共同债务复函后,应按复函情况采取措施。若对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异议,可收集证据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非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比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分居证明等。可先尝试协商,协商不成则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权益。
2.若认可复函认定,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积极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偿还方式和期限,制定合理还款计划。
3.若暂时无力偿还,可与债权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避免因债务问题产生更多纠纷。

2025-11-30 09:54:15 回复

您好,关于一对夫妻反复离婚结婚应承担共同债务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对夫妻反复离婚结婚是否应承担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案情】被告李某与被告胡某于2006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被告胡某因做生意资金不足,于2009年6月1日向原告卓某借款230000元,并立借条给原告卓某收执。2009年10月13日,被告李某与被告胡某登记离婚。2010年1月28日,被告李某与广西平南县月亮湾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月亮湾城市花园》认购书,购买平南县平南镇乌江村月亮湾丽苑26座503号商品房。2010年2月4日,被告李某与被告胡某登记结婚。被告胡某于2010年4月还款50000元给原告卓某,之后,拒不还款给原告。2010年6月21日,原告卓某向人民提讼,要求胡某偿还借款本息,但没有被告李某。人民于2010年10月14日开庭审理,但被告胡某没有到庭。2010年10月15日,被告李某与被告胡某登记离婚。2010年11月1日,作出(2010)平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胡某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争议】观点一、被告胡某和李某已经离婚。被告胡某所借的债务李某并不知道,所借款并不是用于做生意的,也没有使用在家庭。借款是赌债所欠下的,是高利息一直计算得来的。李某不应承担该笔债务。二、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固该借款是被告李某、胡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评析】笔者同意第二个观点。在本案中,被告胡某于2009年6月1日向原告卓某借款230000元,当时被告李某、胡某是夫妻关系,虽然被告李某辩称两被告约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债权、债务各自负责,原告卓某知道两被告该约定,但被告李某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卓某也否认知道该约定,因此,被告胡某于2009年6月1日向原告卓某借款230000元尚欠的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是被告李某、胡某共同债务。所以,原告请求确认人民(2010)平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胡某应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是被告李某、胡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依法应予支持。原告卓某与被告胡某因借款230000元的产生的纠纷已经由该院(2010)平民初字第796号处理,该院(2010)平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要求被告李某、胡某对尚欠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处理的还是2009年6月1日230000元的借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因此,对于原告卓某的该项诉讼请求,应依法驳回。

债权人不得参加诉讼。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一)以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裁判规则《婚姻法》41条离婚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最高《关于适用;协议不成,由人民判决。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仅为夫妻双方,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二)解读离婚财产分割司法解释第17条的适用对象是离婚诉讼,且除外情形只有两种2014年7月12日。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法律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免去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而夫妻一方如要推翻该推定,如证据不足,由双方协议清偿,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最高法作出民一他字第十号答复,内容如下:”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择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则要承担很重的举证责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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