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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仅起诉部分债务人咋办

王* 辽宁-大连 债务债权咨询 2025.11.29 11:30:25 366人阅读

债权人起诉部分债务人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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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债权人可仅起诉部分债务人,按份之债中被诉债务人仅担自身份额责任,连带之债中债权人可要求部分债务人担全部责任,被诉债务人清偿后可追偿,被诉债务人可申请追加被告,是否追加由法院决定。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债权人有自主决定起诉对象的权利。在按份之债里,每个债务人只需对自己的份额负责,所以被诉债务人不用为其他债务人偿还债务。而连带之债不同,债权人能要求部分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被诉债务人偿还全部债务后,可向其他债务人追偿超出自己份额的部分。实践中,若被诉债务人觉得其他债务人应共同担责,可申请法院追加被告,不过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来决定是否追加。如果您在债权债务方面有类似困扰或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1-29 16:0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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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仅起诉部分债务人符合法律规定,其可自主选择起诉对象。按份之债中,各债务人仅对自己份额负责,被诉债务人无需为未被诉债务人偿债。连带之债里,债权人能要求部分或任一债务人承担全部责任,被诉债务人清偿后可向其他债务人追偿超出自身份额部分。
2.解决措施与建议:债权人起诉时应明确债务性质,若为按份之债,清晰界定各债务人份额;若为连带之债,可综合考虑债务人偿债能力选择起诉对象。被诉债务人若认为需其他债务人共同担责,可申请法院追加被告,但要做好法院不追加的准备,提前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其他债务人责任。

2025-11-29 14:55: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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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债权人在诉讼中有自主选择权,仅起诉部分债务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对于按份之债,各债务人责任明确,被诉债务人仅需对自己份额负责,未被诉债务人无代偿义务。比如多个债务人按不同比例分担债务,债权人起诉其中一人,该债务人仅承担自己那部分份额。
(2)在连带之债中,债权人可要求部分或任一债务人承担全部责任。被诉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后,可就超出自身份额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3)当被诉债务人认为其他债务人应共同担责时,可申请法院追加被告,不过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是否追加。

提醒:债权人起诉时应明确债务性质,被诉债务人若认为需追加被告,要及时申请。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29 14:20: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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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可依自身意愿选择起诉部分债务人,无需将所有债务人列为被告。
(二)对于按份之债,被诉债务人只需承担自己份额内的债务,未被诉债务人无需代其偿还。
(三)若是连带之债,债权人能要求被诉的部分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被诉债务人清偿后可向其他债务人追偿超出自己份额的部分。
(四)被诉债务人若觉得其他债务人应共同担责,可申请法院追加被告,不过是否追加由法院根据实际案情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2025-11-29 13:0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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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可自主选择起诉部分债务人,这符合法律规定。若为按份之债,被诉债务人仅对自己份额负责,未被诉债务人无需代还。

2.若是连带之债,债权人能要求部分或任一债务人担全部责任。被诉债务人清偿后,可向其他债务人追偿超出部分。

3.实践中,被诉债务人若认为其他债务人应共担责任,可申请法院追加被告,是否追加由法院依案情定。

2025-11-29 12:19:43 回复

关于减免保证责任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该规定未区分是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还是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被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替代,即“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上述两条规定均明确了仅当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上的担保物权时,其他担保人(含保证人)才在债权人放弃权利范围内免除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放弃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不能构成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免责要件。无论第三人提供的是物的担保还是保证,都只是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一种方式,债权人放弃第三人提供的保证的,同样不能使其他保证人减免相应的责任。至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如何保障其合法权益,可以启动新的诉进行救济,选择向债务人或其他保证人进行追偿。(2)关于保证人的追偿权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法释《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从上述规定看,即便债权人仅起诉若干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仍得以上述规定向其他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包括未被起诉的保证人)追偿。仅仅放弃连带责任人的部分债务是什么这个问题的答案在上面请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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