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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案件证据认定有哪些标准

戴** 甘肃-天水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11.28 13:44:39 479人阅读

中国刑事案件证据认定有哪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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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案件证据认定标准如下:
一是客观性,证据得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能是主观臆想的。
二是关联性,证据要和案件事实有实质关联,能证明案件情况。
三是合法性,证据收集主体、程序和形式都要合法,非法收集的要排除。
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需定罪量刑事实有证据证明,定案证据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严格按标准认定证据,才能保证审判公正。

2025-11-28 20:3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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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中国刑事案件证据认定需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标准,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要满足特定条件,严格按标准认定证据可确保公正审判。
法律解析:
在刑事案件中,证据认定至关重要。客观性要求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排除主观臆想,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强调证据要与案件有实质联系,能证明案件事实,无关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合法性则规定证据的收集主体、程序和形式都要合法,非法收集的证据会被排除。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定罪量刑的事实要有证据证明,定案证据需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且全案证据要排除合理怀疑。只有严格遵循这些标准,才能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如果您在刑事案件证据方面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2025-11-28 19:04: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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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案件证据认定需严格遵循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标准,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还需满足特定条件,如此才能保障公正审判。
1.客观性是基础,证据应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排除主观臆断和猜测,确保其真实可靠。
2.关联性要求证据与案件事实有实质联系,能对案件起到证明作用,让证据有的放矢。
3.合法性强调证据收集主体、程序和形式都要符合法律规定,非法收集的证据要排除,维护法律程序正义。
4.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要保证定罪量刑事实有证据证明,定案证据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

为确保公正审判,司法人员要严格审查证据,杜绝非法证据进入审判环节,加强业务学习,提升证据审查能力。

2025-11-28 17:09: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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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客观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只有基于客观存在的事实,才能为案件判断提供可靠基础。若证据是主观臆想的,会误导司法方向。
(2)关联性强调证据要与案件事实紧密相连。比如能直接或间接证明犯罪行为、犯罪动机等,无关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合法性要求证据的收集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非法收集的证据会破坏司法公正,损害当事人权益,所以必须排除。
(4)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需满足定罪量刑有证据证明、证据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排除合理怀疑。这能保证判决基于可靠的证据体系。

提醒: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认定关乎当事人权益和司法公正。若涉及刑事案件,要确保证据收集合法合规,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28 17:00: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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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证据时要注重客观性,收集真实发生、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避免主观臆想参与其中。

(二)确保证据有关联性,筛选出与案件事实有实际联系、能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

(三)保证证据合法性,规范收集主体的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保证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排除非法收集的证据。

(四)在判断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时,要核查定罪量刑的事实是否都有证据支撑,定案证据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全案证据能否排除合理怀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2025-11-28 15:19:24 回复

证据的特征之一是真实性。而从域外调取的证据,由于受到地域的限制,法官不可能了解每个国家的公文书规律和特点,也不能随意传唤证人或调取物证。于是,对域外形成的证据真实性的确认,便成为审判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对在域外调取的证据真实性的认定作了规定。《证据规定》可以说是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在国外形成的证据要经过公证、认证。第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根据此条的规定,今后凡在国外形成的证据,没有经过公证、认证或者没有履行按照双边条约中规定的证明续的,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一)关于公证根据《证据规定》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国外取得的证据首先要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的公证。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公证机关的业务范围十分广泛,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民事方面,主要包括证明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各种民事合同和非合同民事法律行为即单方法律行为,如收养、遗嘱、委托、赠与、证明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如出生、死亡、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和其他法律上有一定影响的事实)、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证明声明书、成绩单、毕业证书等),以及其他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根据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公证机关是国家的证明机关,国家通过公证手段,依法规范、确认和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使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消灭的过程都能在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范围之内并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公证机关的职务活动是我国司法活动的有机部分,公证的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经公证机关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具有可靠的依据,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直接确认了公证机关的公证行为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效力,“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在世界上一些国家,公证机关不属于国家机关,而属于中介机构,其对于公证事实和行为的真实性、公证文书的内容负有审查的义务,只对于其上的签名、印鉴是否属实予以公证。一般而言,这些国家都有较完备的对作伪证予以制裁的法律制度,当事人的陈述如不真实,由其本人承担不真实的法律后果。公证是一种证明活动,它最主要的任务在于证明。学术界通常观点认为:公证书具有证据上的效力、强制执行的效力、法律上的效力,其中证据上的效力是最重要的。经过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在法律上均具有最高的证据效力,因为公证文书需要遵循严格的原则和程序,对当事人提出的公证事项,要进行严格审查,认为真实合法才予以公证。这对于保证公证文书的信用提供了必要的保证,所以第1款规定对在国外(域外)形成的证据首先要求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的公证予以证明。(二)关于认证对于在国外形成的证据,第1款还要求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公证的同时,再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此认证与诉讼程序中对证据的认证含义不同,后者的认证是指诉讼当中,法官在听取双方当事人对证据材料的说明、质对和辩驳后,对证据材料作出的可信与否的认定。而这里所说的认证是对该国公证文书真实性的确认,即证明该国公证机关的印章和公证员的签名属实。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公证机关所制作的公证文书能为使用国有关当局确信和承认,认证的作用在于向文书使用国证实文书的真实性。因为在一国境内有权进行公证的机关可能为数甚众,他们所出具的公证文书如果不经过认证,对于外国而言极难辩其真伪,而经由外交或领事机关进行认证,则其真实性可以得到确认,所以认证制度在国际文书交往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诉讼过程中,即使当事人对在国外调取的证据在所在国进行了公证,法官由于对各国的公证制度不可能全都了解,往往难以确认该公证的可信度。我国驻各国使、领馆是国家和政府的派出机构,他们对驻在国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项事务都有较深的了解,由其对驻在国公证机关的公证进行确认,可以大大增加国外形成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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